GA 1033-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1033-2013
中文名称: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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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公安
装备
建设
保障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 1033-2013.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provision of penitentiary facilities.
1范围
GA 1033规定了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GA 1033适用于公安监管场所装备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障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87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 141//警用防弹衣
GA/T1h2 /金属手铐
GA/T 217//橡胶警棍
GA 236公 务用枪报废技术规范
GA/T237金属脚镣
GA702内车
GA 814警用约束带
GA 915讯向椅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
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安监管场所penitentiary
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行政处罚、教育、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分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安康医院。
标准内容
.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033-—2013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Specifications,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provision of penitentiary facilities2013-01-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3-01-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GA1033—201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spc.net.cn
发行中心:(010)51780235
总编室:(010)64275323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字数10千字
开本880×1230
印张0.5
2013年9月第一次印刷
2013年9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2-26046定价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A1033—2013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靖江市旭飞安防器材厂、成都锦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弘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文海、张金革、舒频、张杰、吴军、陈永东、李海河。1范围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监管场所装备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障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1033—2013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5287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141//警用防弹衣
GA/T/172/金属手钙
GA/T217//橡胶警棍
,公务用枪报废技术规范
GA/237金属脚镖
警用约束带
讯问椅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安监管场所
Fpenitentiary
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行政处罚、教育、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分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安康医院。4装备建设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1装备规划
4.1.1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应制定规划。规划应统筹兼顾,科学合理。4.1.2公安监管场所装备规划应由公安监管、装备财务等部门共同制定,并按规定报上级公安监管、装备财务等部门审查批准。
GA1033—2013
4.2装备配备
4.2.1公安监管场所应配齐《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规定的信息通信装备,技术防范装备、执法勤务装备、保障装备以及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所需的其他装备。4.2.2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应符合GB25287、GB50348、GA141、GA/T172、GA/T217,GA236GA/T237、GA702、GA814.GA915等标准要求。4.3方案审核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方案,应通过省级公安监管部门审核批准。4.4建设实施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期间,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应报省级公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4.5装备验收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省级公安监管部门应派员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人使用。
4.6装备更新、升级
公安监管场所应按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规定、装备设计使用寿命,结合装备老化程度,及时编制计划,更新、升级装备。4.7资料保存
公安监管场所应及时将装备建设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手续、施工资料、验收结论、使用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材料归档,指定专人,妥善保管。5装备维护
5.1常规维护
5.1.1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装备日常维护制度。5.1.2公安监管场所应定期开展装备清洁、维护保养工作。需要由企业提供维护的,应与企业签订装备维护合同。维护保养情况,应及时记录到公安监所管理信息系统。5.1.3公安监管场所应定期检查装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记录到公安监所管理信息系统。5.1.4公安监管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装备备件及常规装备维护器具。5.1.5公安监管场所应为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安装国产品牌的病毒及木马查杀软件,合理配置、及时升级软件,每天定时查杀计算机病毒及木马。5.2故障申报及排除
5.2.1公安监管场所装备故障处置紧急程度,按照装备使用频度分为3类,其分类与排除时限要求见表1。
表1公安监管场所装备故障处置紧急程度表装备使用频度
≥1次/14天
≥1次/7天
>1次/天
GA10332013
排除时限要求
应在3至14天内排除
应在3天内排除
应在24h内排除
5.2.2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和工作人员发现装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将故障点及故障现象、处置紧急程度记录到公安监所管理信息系统。5.2.3公安监管场所应按照装备故障处置紧急程度,及时排除装备故障。不能自行修复的,应及时商请相关企业派员修复:
5.2.4装备故障逾期不能排除的,应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原因和应对措施记录到公安监所管理信息系统。
5.2.5装备故障不能排除的,或者装备不具备维护价值的,应予淘汰、及时购置新装备,并且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原因和应对措施记录到公安监所管理信息系统。5.2.6装备故障排除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录到公安监所管理信息系统。6保障
6.1人员保障
6.1.1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公安监管场所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装备建设和保障工作,并且配备装备建设和保障岗位。大型、特大型公安监管场所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中小型公安监管场所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岗位职责
公安监管场所负责装备建设和保障工作的领导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单位装备规划、立项、设计、建设、经费预算与申请等项工作;a)
审批民警及工作人员装备故障申报,组织领导装备建设和保障工作人员排除故障;组织开展装备常规维护、保养工作;e
受理民警和工作人员对改进执法管理及装备建设和保障的意见,研究改进相关工作;e
组织开展民警装备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工作:协调相关企业关系,做好装备维护和保养工作。f
6.1.2.2建设和保障人员
装备建设和保障人员的职责包括:协助领导开展公安监管场所装备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工作:a
b)开展装备巡检与维护,受理民警及工作人员装备故障申报,协调相关企业,排除故障;c)协调相关企业,开展装备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工作;d)对执法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充分发挥各项装备效能,促进执法管理工作改革发展;协助领导,开展民警装备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工作。GA1033—2013
6.1.3一般要求
6.1.3.1公安监管场所监管民警和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装备使用和常规维护知识,科学、合理、规范操作使用装备,及时、有效维护装备。6.1.3.2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和工作人员在操作使用装备时,严禁下列行为:a)未经业务技能培训操作装备;b)不按装备操作使用说明操作装备;c)擅自操作与本职工作无关且未经授权使用的装备;d)擅自调整装备配置;
擅自关闭装备电源,使之处于非工作状态;e
擅自下载、存贮、删除、向他人展示或传播公安监所管理信息:g)发现装备故障或异常,不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领导和装备建设保障人员报告。违反规范所需承担责任
违反规范所需承担的责任为:
a)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诚;b)对屡次纠正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c)对情节较重的,应视情给予纪律处分;d)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1.5奖励
公安监管场所及其民警和工作人员模范遵守本规范规定,运用信息系统、监控等装备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预防、制止公安监管场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现重要案件线索、协助破获大要案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6.2经费保障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维修和消耗经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132号)等要求,列人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26046
GA1033-2013
打印日期:2013年10月10日F009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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