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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414-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414-2018

中文名称: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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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道路交通 危险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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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414-2018.Road traffic warning lights.
1范围
GA/T 414规定了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的分类及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设置要求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GA/T 414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道路交通事件现场等场所设置的道路交通危险瞥示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电 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 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A:低温
GB/T 2423.2电 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 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B:高温
GB/T 2423.3电工电 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 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17电 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Ka:盐雾
GB/T 4208- 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8417- 2003灯 光信号颜色
GB/T 16422.2塑料实 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 部分:氙弧灯
GB/T 24970- 2010轮 廓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road traffic warning light
安装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道路交通事件现场等场所,发出黄色或红蓝组合光色,工作状态闪烁,用于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安全的灯光装置。
3.2基准轴reference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
[GB 14887- -2011,定义3.2]
3.3有效光强effective intensity of light
通过式(1)计算出来的发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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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3.04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14—2018
代替GA/T414—2003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
Roadtrafficwarninglights
2018-04-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4-04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及命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设置要求
包装、运输和贮存
附录A(资料性附录)bzxz.net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警示灯式样
警示灯灯光颜色色品图
GA/T414—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A/T414—2018
本标准代替GA/T414一2003《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与GA/T414一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适用(见第1章,2003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道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2);删除了*作业现场”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3);删除了“作业区”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4);删除了“全方位警示灯360°”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5);删除了“部分方位警示灯”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6);删除了“垂直轴”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7);删除了“水平轴”的术语和定义(见2003年版的3.8);修改了“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3年版的3.1);增加了“基准轴”的术语和定义(见3.2);增加了*有效光强”的术语和定义(见3.3):增加了“满载工作时间”的术语和定义(见3.4);修改了分类及命名(见第4章,2003年版的第4章);删除了结构(见2003年版的6.1.2);修改了形状尺寸(见5.2,2003年版的6.1.3);修改了光学性能(见5.3,2003年版的6.3);修改了色度性能(见5.4,2003年版的6.5);修改了闪光特性(见5.5,2003年版的6.6);修改了自动切换功能(见5.6,2003年版的6.8);增加了电气性能(见5.7);
删除持续工作性能(见2003年版的6.9);修改了外壳防护等级(见5.8,2003年版的6.13、6.14);修改了机械强度性能(见5.13,2003年版的6.15);删除了结构稳定性(见2003年版的6.16);修改了耐候性能(见5.14,2003年版的6.17);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03年版的第7章):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03年版的第8章);修改了设置要求(见第8章,2003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包装、运输和贮存(见第9章,2003年版的第9章、第10章);修改了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形状(见附录A,2003年版的附录B):修改了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灯光颜色色品图(见附录B.2003年版的附录A)。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静洁、丁正林、胡新维、王军华、陆海峰、包勇强、邹永良、陈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414—2003。
1范围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
GA/T414—2018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的分类及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设置要求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道路交通事件现场等场所设置的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灯光信号颜色
GB/T84172003
GB/T16422.2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
GB/T24970—2010
轮廓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road trafficwarning light安装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道路交通事件现场等场所,发出黄色或红蓝组合光色,工作状态闪烁,用于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安全的灯光装置。3.2
reference axis
基准轴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GB14887—2011.定义3.2]
有效光强
effective intensity of light通过式(1)计算出来的发光强度:Idt
式中:
有效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瞬时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1)
GA/T414—2018
T—闪烁周期,单位为秒(s);
t—点亮时间,单位为秒(s)。[GA/T743—2016,定义3.11]
full capacityworktime
满载工作时间
采用蓄电池供电的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在断开充电回路的条件下,满充状态的蓄电池组可保证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连续有效工作的时间。注:下标数字25表示工作环境温度25℃。4分类及命名
4.1分类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以下简称警示灯)可分为:a)按发光颜色分为黄色警示灯和红蓝警示灯;b)红蓝警示灯按工作模式分为双工作模式警示灯和单工作模式警示灯。4.2命名
产品型号命名如下:
5技术要求
生产单位自定代号
发光颜色:A为黄色B为红蓝色
工作模式:D为单工作模式S为双工作模式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汉语拼音简写警示灯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塑料件成型完整,表面色泽均匀,无裂缝、裂纹、气泡等缺陷;ao
紧固部位无松动,螺丝,支撑架等金属表面无毛刺或锈蚀现象;外部无任何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c
5.2形状尺寸
5.2.1黄色警示灯
警示灯发光单元的形状分为圆柱形和圆形。圆柱形发光单元的最大外径尺寸应大于或等于80mm,高度应在40mm~125mm范围内;圆形发光单元的直径应在100mm~200mm范围内;警示灯安装的反射器反光面积应不小于2000mm。式样参见附录A中图A.1。2
红蓝警示灯
GA/T 414—2018
警示灯发光单元形状应为矩形,面罩长度尺寸应在150mm~200mm范围内,宽度尺寸应在75mm~150mm范围内,红色和蓝色发光单元面积应相等。式样参见附录A中图A.25.3
光学性能
黄色警示灯
警示灯基准轴上有效光强应不低于10cd。警示灯表面的反射器在观察角12、照射角0°条件下,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或等于750mcd/1x5.3.2
红蓝警示灯
警示灯基准轴上的有效光强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有效光强
发光颜色
色度性能
高光强工作模式
警示灯发光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对应的颜色色品图见附录B表2
交叉点
光色色品坐标范围
色品坐标
单位为坎德拉
低光强工作模式
GA/T 414—2018
5.5闪光特性
5.5.1黄色警示灯
闪烁频率
黄色警示灯的闪光频率应在45次/min~75次/min范围内,亮暗时间比应为1:3~1*0.80。5.5.1.2同步功能
黄色警示灯组合使用时,其同步闪烁时间误差应小于25ms5.5.2红蓝警示灯
5.5.2.1闪烁频率
红蓝警示灯单个发光单元的闪烁频率应在45次/min~50次/min范围内,每次闪烁的发光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0ms。
脉冲间隔
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光的,该组内相邻脉冲之间的熄灭时间应小于40ms:5.5.2.3闪烁方式
发光方式为红、蓝交替闪烁,相同颜色的发光单元应同步发光5.6自动切换功能
5.6.1双工作模式警示灯
环境光照度大于或等于1001x时,警示灯应工作于高光强工作模式;环境光照度小于或等于201x时,警示灯应工作于低光强工作模式。5.6.2单工作模式警示灯
环境光照度小于或等于551x时,单工作模式警示灯应启动工作。5.7电气性能
5.7.1充放电匹配性能
警示灯的满载工作时间Tcz不小于120h。5.7.2耐极性反接性能
将充电组件的输出端和蓄电池的输人端反接,警示灯不应出现电气故障。5.7.3充放电保护
当蓄电池电压达到其供应商建议的最大电压时,控制电路应自动切断充电组件与蓄电池之间的回路;当蓄电池输出电压低于其供应商建议的最低电压时,控制电路应自动切断蓄电池与输出负载之间的回路。
5.8防护等级
5.8.1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53。5.8.2发光单元防护等级
发光单元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65。5.9耐高温性能
GA/T414—2018
警示灯应能承受80℃、8h的高温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警示灯外表面应无开裂变形、变色等现象。
5.10耐低温性能
警示灯应能承受一40℃,8h的低温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警示灯外表面应无开裂,变形、变色等现象。
5.11耐湿热性能
警示灯应能承受温度为40℃、相对湿度为93%~97%、试验周期为24h的恒定湿热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警示灯外表面应无开裂、变形、变色等现象5.12耐盐雾腐蚀性能
警示灯在经过96h的盐雾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外部的金属部件表面应无锈点5.13机械强度性能
5.13.1黄色警示灯
黄色警示灯在经受高度为1000mm的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灯体没有分离或破碎。5.13.2红蓝警示灯
红蓝警示灯非金属外表面在经受钢球冲击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裂缝、开裂缺损等缺陷5.14耐候性能
警示灯面罩在经受600h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后,不应有裂缝、凹陷、侵蚀、气泡、剥离、粉化或变形等缺陷。
6试验方法
6.1外观
目视检查警示灯的外观。
6.2形状尺寸
采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长度测试量具测量警示灯尺寸。5
GA/T414—2018
6.3光学性能测试
6.3.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进行光学性能测试的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试验暗室无漏光,其环境条件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a
照度计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其示值误差不超过土4%),光学探头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us;
转角装置保证测量时的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土15°;c
d)测量仪器能按时间变化对发光强度进行积分,积分周期不小于1min。6.3.2有效光强测试
在额定电压下点亮30min,测量发光单元正常工作状态下基准轴上的有效光照度,测量时,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土15°。根据得到的有效光照度按式(2)计算发光单元基准轴上的有效光强:
式中:
E有效光照度,单位为勒克斯(1x);I。有效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R一测试距离,单位为米(m)。6.3.3反光性能测试
按GB/T24970—2010中7.5的方法测试警示灯反射器的反光性能6.4色度性能测试
.(2)
在额定电压下点亮警示灯,待发光稳定后按GB/T8417—2003中第5章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试样的色度性能
6.5闪光特性
6.5.1闪烁频率测试
6.5.1.1试验设备
光学探头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us。示波器带宽应不小于100MHz、5mV/div,100MHz、5mV/div以上的刻度应全部达到全带宽。6.5.1.2试验方法
警示灯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待发光稳定后,用光学探头将发光单元的光信号转化为电信号输人示波器,记录闪光方式、闪烁频率、发光时间、脉冲间隔和亮暗时间比。6.5.2同步闪烁功能检查
在5组警示灯同时闪烁时,用示波器测试其中2组警示灯光输出波形,记录闪烁时间差6.6自动切换功能检查
采用A光源照射在警示灯的环境光照度检测装置上,调节A光源光照度,检查警示灯的工作状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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