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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147-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147-2014

中文名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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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血液 酒精 含量 检验 实验室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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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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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1147-2014.Labortory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ethanol concentration in driver' s blood.
1范围
GA/T 1147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的岗位设置、运行保障、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GA/T 1147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的实验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522车辆驾驶人 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A 40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技术主管technical manager
管理实验室技术工作的人员。
3.2检验员examiner; analyst
进行案件检验、分析检验结果、起草检验报告的人员。
3.3操作员operator
在检验员指导下进行仪器操作的人员。
3.4受理员sample collector
负责受理检验委托,管理送检的血液样品的人员。
4岗位和人员
4.1岗位设置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应设置技术主管、检验员、操作员和受理员等岗位。
4.2岗位职责
4.2.1技术主管
岗位职责如下
a)管理实验室的技术工作,解决检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b)组织对重大案件 ,疑难案件的检验和复核检验;
c) 负责对检验员、技术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
d)签发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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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1.04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47—2014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
Labortory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ethanol concentration in driver's blood2014-04-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05-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GA/T1147—201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金荣、沈宇明、刘俊芳、蔡红艳、刘洪月、张宏基、田伟、庄绪莹、邢篮锯。I
1范围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
GA/T1147—2014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的岗位设置,运行保障、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的实验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阅值与检验GA40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Ftechnical manager
技术主管
管理实验室技术工作的人员。
检验员
examiner;analyst
进行案件检验,分析检验结果,起草检验报告的人员。3.3
操作员
operator
在检验员指导下进行仪器操作的人员。3.4
受理员
samplecollector
负责受理检验委托,管理送检的血液样品的人员。4
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应设置技术主管、检验员,操作员和受理员等岗位。岗位职责
技术主管
岗位职责如下:
GA/T1147—2014
管理实验室的技术工作,解决检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组织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检验和复核检验:负责对检验员,技术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签发检验报告。
检验员
岗位职责如下:
进行案件检验:
检验结果分析:
起草检验报告。
操作员
岗位职责如下,
负责样品制备:
仪器操作:
仪器、设施和环境维护:
协助检验员进行案件检验。
受理员
岗位职责如下:
负责受理鉴定委托:
血液样品管理:
发放检验报告:
检验档案管理。
人员要求
技术主管
技术主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化学或法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备鉴定人资格:
担任检验员3年以上。
检验员
检验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化学或法医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b)
具备鉴定人资格:wwW.bzxz.Net
经血液酒精检验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操作员
操作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中专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一个月以上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4.3.4
受理员
受理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中专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a
经一个月以上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仪器,区域和环境
区域设置
基本区域
实验室应设置以下基本区域:
样品处理区,用于进行血液样品的制备:检验区,用于放置检验仪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b)
其他区域
实验室可单独设置以下区域:
样品保存区,用于保存血液样品:a
收检区,用于进行案件的登记和查询,检材的收取和照相录像固定等:结果分析区,用于进行检测结果的分析和查询等。5.2环境要求
实验室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实验室温度、湿度、防尘、排风和供电等符合仪器使用和检验操作的要求a
样品处理区、检验区定期消毒。b)
仪器配置
实验室应配备下列仪器:
气相色谱仪:
顶空进样器或恒温加热器:
气体发生器或者气体钢瓶:
冷藏、冷冻设备:
离心机;
移液器:
通风柜或超净工作台。
案件委托与受理
6.1委托
GA/T1147—2014
委托单位应提供血液样品及委托书,委托书应符合GA40规定,并记载血液样品采集量,状态,以及盛装形式、包装等。
GA/T1147—2014
6.2受理
受理员应核对委托书内容和血液样品情况,在收检记录上记载血液样品采集量,状态,以及盛装形式,包装等基本情况,并由委托单位的送检人员和受理员签字确认,双方应约定血液样品的保存期,保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送检血样不符合检验方法规定的,不予受理。6.3样品管理
6.3.1受理员应对收检的血液样品进行编号管理,编号应保证该样品在实验室内的唯一性,将样品编号填写在收检记录上,并制作编号标签加贴在样品上。6.3.2样品超过保存期限的,经技术主管批准后将样品销毁。7
检验与报告
7.1检验
7.1.1样品领取
操作员领取样品并在样品流转记录上签字,核对样品情况,有疑问时与受理员确认。7.1.2检测
操作员按照GB1952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填写检验记录,打印图谱,并将检验记录和图谱提交给检验员。
7.2报告
检验员分析检验记录和图谱,按照检验方法要求计算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技术主管审核签发。
7.3重新检验
委托单位要求重新检验的,应使用备份样品。重新检验可由不同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由原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应更换技术主管,检验员和操作员。质量控制
外部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每年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比对,有条件的应参加能力验证活动。8.2内部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采取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对受理,样品保存,检测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9
管理要求
9.1档案管理
检验档案应包括委托书、收检记录、检验报告副本、检验记录和图谱。死亡事故检验档案的保存期4
为检验之日起20年,其他档案保存期为5年。9.2
防污染措施
进人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室专用工作服。处理血液样品应藏医用防护手套。GA/T1147—2014
血液样品涉及的消耗材料不能重复使用,血液样品和相关消耗材料应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其他管理要求
气相色谱仪、移液器应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实验室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人员不足时,可一人多岗,但不能少于2人。操作员不能参与检验结果的分析检验报告的起草及出庭作证。有条件的,可采用监控设备对受理和检验过程进行监控。有条件的,可采用血液酒精检验管理系统软件对样品编号,收检记录,检验记录,检验图谐,检验9.3.5
报告等进行管理。
GA/T1147—2014
GA/T382—2002
GA/T842-2009
参考文献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部令第83号
公安部令第84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部令第107号
CNAS-CL01.2006
CNAS-CL10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GA/T11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
GA/T1147—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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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1千字
2014年6月第一版 2014年6月第一次印刷画
书号:155066·2-2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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