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192-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192-2014
中文名称: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相关标签:
火灾
信息
报告
规定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1192-2014.Rules for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1范围
GA/T 1192规定了火灾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主体。
GA/T 1192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信息的报告,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 59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文件
3.1接警receipt of fire alarm
消防队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活动。
3.2接警时间 timeof receiving fire alarm
消防队首次接到火灾报警信息的时刻。
3.3灭火战斗firefighting
消防员在灭火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行动,包括接警出动、火场侦察、战斗展开战斗进行、战斗结束等。
3.4控制火势fire confinerment
经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火势蔓延的途径已被切断,火势强度开始减弱,燃烧面积不再扩大,火场情况无突变可能的状态.
3.5扑灭fire extinguishment
火势被控制后,现场已看不见明火或已进人清理残火阶段。
3.6信息直报点支队fire brigade 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消防支队。
4报告范围
4.1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
a)死亡1 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 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
标准内容
ICS13.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2—2014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Rules for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2014-09-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09-28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GA/T1192—2014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教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忙根、梁新国、刘云、刘建国、尹燕福、蒋铸、王刚、胡锐、姜孝国。1范围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主体。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信息的报告,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T1192—201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907
3术语和定文
消防基木术语第一部分
GB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采语和定文适用示3.1
Freceipof firealarm
消防队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活
接警时间
time ofreceiving fre alarm
消防队首次接到火灾报警信息的时刻3.3
灭火战斗
fire Cightiog
消防员在灭火过中各个环节的行动,包括接警出动、火场侦察、战斗展开、战头进行、战斗结束等。3.4
控制火势
fire confinement
经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火势延的途径已被切断,火势强度开始减弱,燃烧面积不再扩大,火场情况无突变可能的状态。
扑灭fireextinguishment
火势被控制后,现场已看不见明火或已进人清理残火阶段。3.6
信息直报点支队fire brigade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消防支队。4报告范围
4.1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a)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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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面积达2000m(含)以上的火灾;正在扑教的且扑救时间已超过3h火势未控制的火灾;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重伤或牺性的火灾:消防总队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除4.1规定的之外,还应包括:消防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的火灾;a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消防支队向公安局报告的火灾;地(市、州、盟)领导到场组成灭火与应急敷援总指挥部的火灾: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的火灾;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4.3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4.1和4.2规定的范围确定。
5报告内容
接警情况
接警情况应包括:
报警时间(年、月、日、时、分):a)
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燃烧物质:
接警单位;
其他情况。
调派力量情况
调派力量情况应包括:
公安(专职)消防中队、消防车、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数量a
辖区消防中队和首批到场灭火力量及增援灭火力量到场时间: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场情况;应急联动单位和社会灭火力量调集情况。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情况应包括:
火灾现场人员被困情况;
着火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使用性质;b)
火势发展态势:
毗连(邻)建筑及内部人员是否受到火势威胁情况:d
e)危险化学品情况,是否有发生倒塌、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危险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5.4灭火战斗情况
灭火战斗情况应包括:
灭火战斗行动采取的措施;
消防水源使用情况;
控制火势时间(日、时、分):扑灭时间(日、时、分);
过火面积:
消防官兵疏散、搜救人员数量,保护财产价值。5.5政府和公安机关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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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场情况,下达的命令和作出的指示,具体实施情况等。5.6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应包括:
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等;a
受伤人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等。b)
5.6.2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伤亡情况应包括:a
性消防官兵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人伍时间、政治面貌、部职别、职务、警衔等,牺性专职消防队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等:b)
受伤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5.6.3财产损失情况应包括:
被烧毁的建筑及重要物资(设备、设施、车辆、物品等)的名称、数量,直接财产损失等。5.7
火灾调查情况
应包括着火单位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性质、消防监督管理、火灾原因等基本情况。5.8火灾信息报告格式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见附录A中图A.1。6报告时限
6.1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a)过火面积在2000m(含)以上,或超过3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每小时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式样见附录A中图A.2):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b)
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教援结束6h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多d
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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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性1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安部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及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生重要活动期间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应同时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需书g)
面报告的要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h)
报后,应在30min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6.2消防支队向消防总以报告火火信息的时限:过火面积在10000(含)以上,或超过2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消防支队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a)
部到达现场,参战灭火力量较多,市(地、州、盟)领导到场处置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每30min电话续报被扑更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立即主报《值班信息快报),欢,火火得到控制、已
b)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实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安报房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换报方
死正3】
人以下的亡
天天消防支队
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扶报》:必指挥
心应在灭火妆援结束2h内尚消防总队作战d)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贸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成较美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择中心钱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灾客、较大人员伤亡
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主报(值班信息快报)e)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题员关以上受伤或性的火大,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电话报告相g
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应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6.3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火信息的时限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6.1和6.2规定的范围,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7报告方式Www.bzxZ.net
火灾信息的报告方式应包括:
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或获得最新情况,需立即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时,可采用边处a)
置、边电话报告的方式。
b)短信报告。当现场通话不畅或需要使用简单文字材料表述时,可通过发送短信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无线电台报告。利用无线电台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了解灭火救援基本情况后,应以书面方式报告。d)
音视频报告。通过卫星,图传等设备传输现场音视频图像。e
网络系统报告,通过互联网和公安网及信息直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告。报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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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信息的报告由各级作战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消防总队、支队、大(中)队到达火灾现场的最高指挥员为报告现场情况的责任人。《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和《值班信息快报》由总(支)队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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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18年9月16日D123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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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第一版 2015年2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2-28180定价16.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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