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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555-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8555-2012

中文名称: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技术要求 制冷器具与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回收处理设备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efrigeration equipment and cathode ray tube(CRT) monitor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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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器 电子产品 回收 处理 设备 技术 制冷 器具 显示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40废物处置和处理设备与装置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29.0

出版日期:2012-1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12-06-29

起草单位: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7)

归口单位: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7)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废制冷器具与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CRT)拆解、处理以及再生利用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设备: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等制冷器具,计算机CRT显示设备和电视机等含阴极射线管(CRT)设备。 其他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设备可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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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13.030.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555—2012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制冷器具与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回收处理设备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waste electrical andelectronic products-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efrigeration equipment andcathoderaytube(CRT)monitors
2012-06-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1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28555—2012
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7)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本标准起草人:徐成、林翎、赵丽娜、杨建新、吕彬、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制冷器具与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回收处理设备
GB/T28555-2012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废制冷器具与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CRT)拆解、处理以及再生利用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设备: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等制冷器具,计算机CRT显示设备和电视机等含阴极射线管(CRT)设备。其他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设备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0钢制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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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设备安全要求
GB18452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0861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JBJ14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术语和定义
GB/T208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废电器电子产品wast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ncts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失去其原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等】。
GB/T28555—2012
有毒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对入、动植物和环境等产生危害的物质或元素,包括铅(Pb)、汞(Hg)锅(Cd)、六价铬(Cr+)、多漠联苯(PBB)、多漠联苯醚(PBDE)(十漠二苯醚除外)、多联苯(PCB),含有消耗莫氧层的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3.3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3.4
回收利用
recovery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拆解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诚的方式将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处理的活数3.6
处理treaiment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除污、拆解、被碎及再生利用的活炎3.7
处置disposa
废电器电子产品经处理启产
再生利用的残余物、采用荧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生的无法进
物的物理、化等、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者将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4通用技术要求
4.1总则
4.1.1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设计、制造应综合考虑技术性能、资源回收污染控制与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材料及零部件
4.2.1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选用的材料及零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2存危险废物的容器材料应符合GB18597的规定。4.3外观与结构
4.3.1设备铭牌应置于醒目处,标牌图案、文字应清晰、正确。4.3.2零部件之间的联接结构和型式应合理,便于分体检修和安装。零部件应装配牢固,在承受工作振动和冲击的悄况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4.3.3液压管路、电器线路布置和走向应合理整齐,不应与运动零件发生碰撞、干涉和摩擦。4.3.4同型号设备的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4.4整体性能要求
设备运行中产生的粉尘经除尘设备处理后应符合GBZ1和GBZ2.2的规定。4.4.2应按照JBJ14等相关国家节能标准要求选用设备及其配套部件。5废制冷器具回收处理设备技术要求5.1分类
GB/T28555—2012
主要包括压缩机分离设备、制冷剂回收设备、发泡剂回收设备、破碎设备与分选设备等,5.2压缩机分离设备
设备应保证将压缩机和器具其他部分完全分离而三不会造成制冷剂和润滑油的泄漏5.3CFC制冷剂回收设备
5.3.1制冷剂回收设备应能快速、高效地回收制冷系统中的CFC制冷剂。5.3.2对不同种类的制冷剂,需使用相适应的或复合型回收设备。5.3.3制冷剂回收设备应设置过压保护装置。5.3.4制冷剂回收设备应设置制冷剂与压缩机油分离装置,以保证回收的制冷剂的质量。分离后压缩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贴存和处置应合GB18597和GB18484的规定GB150的规定
制令剂存设备应符合
5.3.5制冷剂回收设备在48.8℃时胶管总成内表面渗透率应低于3.9g/(cm.)。5.4
CFC发泡剂回收设备
CFC发泡剂回收设备应能在密闭负压条件下回收发泡剂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5.4.1
5.4.2CFC发泡剂回收设备应能充分破碎绝热层泡沫并进行搅拌挤压:同时使其运行温度高于发泡剂沸点,并保持一定时间,以使包裹和吸附在绝热层泡沫中的发泡剂充分释放。5.4.3应在CFC发泡剂与空气混合气体储气缝前端设置除尘器,以防绝热层泡沫颗粒进人。5.5破碎设备
5.5.1制冷器具回收利用的破碎设备主要包括压缩式或冲击式粉碎设备剪切式粉碎设备、研磨式粉碎设备等。
5.5.2破碎设备应具有剪切和撕碎等破碎功能、防缠绕功能自动反转功能、自动排堵等功能。5.5.3破碎设备应设有防爆安全运行装置。破碎设备的安全应符合GB18452的规定。5.6分选设备
5.6.1分选设备主要包括磁力分选设备、重力分选设备、电力分选设备等。5.6.2磁力分选设备应具备磁场分布均匀、吸力强,整机能耗低,性能稳定、可靠的特征。磁力分选效率应大于95%。
5.6.3重力分选效率应大于90%。5.6.4电力分选设备应设置电气防护设备,其分选效率应大于90%6废CRT显示设备回收处理设备技术要求6.1分类
废CRT回收处理设备应包括泄真空设备、屏锥分离设备、玻璃涂层回收处理设备等。3
GB/T28555—2012
6.2泄真空设备
6.2.1可使用敲击电子枪、撬下阳极帽或来用电钻等工具在玻壳上钻眼等方法完成。6.2.2泄真空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以避免玻璃爆裂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6.3屏锥分离设备
6.3.1屏锥分离设备应能较完整的分离CRT屏玻璃与锥玻璃,并将其分别处理。6.3.2屏锥分离设备可分为于法和湿法两种工艺类型。a)干法分离设备应安装防护罩,以避免玻璃碎屑进溅,若采用机械切割分离法,应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装置和采取噪声控制措施。若采用电热丝切割分离设备,应设置绝缘保护装置,若采用激光分离设备或红外线分离设备,应设置操作人员视力保护装置。在分离设备的后端应设置吸除屏玻璃荧光粉装置。
湿法分离设备应设置废液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使经处理的废液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b)
后回用或排放。
6.3.3分离设备应保证屏玻璃和锥玻璃的分离效果,使混人屏玻璃中的锥玻璃不应高于锥玻璃总重量的10%。
6.4玻璃涂层回收处理设备
6.4.1分离后的锥玻璃应进行适当破碎以便于后续的涂层清洗和回收工艺。6.4.2玻璃涂层回收处理设备应能将荧光粉与屏玻璃分离,并将石壁涂层与锥玻璃分离,荧光粉和石墨应进行收集、处理
6.4.3玻璃涂层回收可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工艺类型。a)于法回收设备应设置高效的负压除尘设备,应在排气口处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并妥善收巢荧光粉,以避免荧光粉及玻璃粉尘排放产生大气污染。6)湿法回收设备应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装置,使经处理的废水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后排放。含有荧光粉或石累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7安全要求
7.1电控设备应符合GB/T5171、GB5226.1中的相关规定,并应设有电流、电压保护和信号报警装置。
7.2设备电气绝缘性应可靠,机体带电部件与外壳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MQ,电机外壳应接地。7.3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应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过载自动保护的功能。7.4密闭容器应有满量或紧急状态报警装置,同时在紧急状态下应有自动安全释放装置。8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8.1试验方法
8.1.1生产试验样机必须进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应达到如下要求:a)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00h。b)200h内无机械性故障出现,并达到技术要求的规定。8.1.2电控系统的检验按GB5226.1的规定进行。4
8.2检验规则
GB/T28555—2012
回收处理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回收处理设备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第4~6章。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当结构、工艺、材质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规则应按照GB/T2828.1进行,检验8.2.5
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妄求,允许自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样品复检一次,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志、标签及使用说明
9. 1 标志、标签
每台设备应在明显部位固定铭牌,铭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整机质量,
外形尺寸;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商标或设备制造商名称。
使用说明书
每台主要设备应配备使用说明书,并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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