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945-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945-2024
中文名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发布日期:2024-04-29
实施日期:2025-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236915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20防火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C81火警监视、报警与消防调度系统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8页【胶订-大印张】
标准价格:140.0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界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描述了相应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标准内容
ICS13.220.20
cCS c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945—2024
代替GB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2024-04-2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5-05-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
5要求,
6试验.
7检验规则.
9使用说明书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规范性)
附录C(规范性)
录D(规范性)
录E(规范性)
附录F(规范性)
系统的基本概念
产品型号
灯具自检信息存储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研磨轮示意图.
GB 17945—2024
GB17945—2024
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与GB17945-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A型消防应急灯具(见3.2.1)、B型消防应急灯具(见3.2.2)、指示状态可变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见3.2.11)、多信息复合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见3.2.12)、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见3.3.1)、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见3.3.2)、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见3.4.1)、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见3.4.2)、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见3.5.1)、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见3.5.2)、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见3.5.3)、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见3.5.4)的术语和定义:更改了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见3.2.10,2010年版的3.2.2)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见2010年版的3.1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见2010年版的3.1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见2010年版的3.15)、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见2010年版的3.16)、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见2010年版的3.18)、终止电压(见2010年版的3.19)的术语和定义;b)
更改了系统分类(见4.1,2010年版的4.1)、消防应急灯具分类(见4.2.1,2010年版的4.2);增加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见4.2.2)、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见4.2.3);更改了系统的自检功能要求(见5.2.4,2010年版的6.2.7);更改了重复转换性能要求(见5.2.5,2010年版的6.6);增加了标志要求(见5.3.2);
更改了结构要求(见5.3.3,2010年版的6.15、6.17.5)、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要求(见5.3.4,2010年版的6.16)、外部接线抗拉扭力要求(见5.3.5,2010年版的6.15.2);h)
增加了材质要求(见5.3.6),删除了氧指数要求(见2010年版的6.17.5);更改了接地性能要求(见5.3.7,2010年版的6.2.2);更改了绝缘性能要求(见5.3.8,2010年版的6.10);增加了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要求(见5.3.9);更改了主要部件性能要求(见5.3.11,2010年版的6.17);将“耐压性能”更改为“电气强度试验性能”,修改了性能要求(见5.4.1,2010年版的6.11、7. 10) ;
更改了电压波动试验性能要求(见5.4.2,2010年版的6.7);更改了气候环境耐受试验性能要求(见5.4.3,2010年版的6.12);更改了机械环境耐受试验性能要求(见5.4.4,2010年版的6.13);更改了电磁兼容试验性能要求(见5.4.5,2010年版的6.14);更改了转换电压试验性能要求(见5.4.6,2010年版的6.8);更改了外壳防护性能要求(见5.4.7,2010年版的5);删除了充、放电耐久性能要求(见2010年版的6.9);更改了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5,2010年版的6.2、6.3.1、6.3.2、6.3.3);更改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6,2010年版的6.2、6.3.1、6.3.7);更改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7,2010年版的6.2、6.3.1、6.3.4);GB17945—2024
x)更改了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8,2010年版的6.2、6.3.1、6.3.5);删除了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2010年版的6.3.6);y)
更改了试验样品(见6.1.4,2010年版的7.1.3)、试验程序(见6.1.5,2010年版的7.1.5);增加了试验项目:外观(见6.3)、主要部(器)件(见6.4)、标志和使用说明书(见6.5)、aa)
结构(见6.6)、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见6.7)、外部接线拉扭力(见6.8)、材质(见6.9)、碰撞(运行)试验(见6.21)、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见6.32);bb)删除了试验项目:充、放电耐久试验(见2010年版的7.7)、冲击试验(见2010年版的7.15);cc)删除了试验项目:充、放电试验(见2010年版的7.3),将试验内容调整至基本功能试验(见6.10);
dd)更改了标志的要求(见8,2010年版的9)、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9,2010年版的10);ee)将附录A名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组成”更改为“系统的基本概念”,增加了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图,增加了“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额定输出功率”、“终止电压”、“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蓄电池组”、“应急光通量”、“节电光通量”、“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资料内容(见附录A);
f)更改了附录“产品型号”的要求(见附录B,2010年版的附录C);gg)增加了附录“灯具自检信息存储”的要求(见附录C);hh)将附录名称“疏散指示标志”更改为“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更改了标志的要求(见附录D,2010年版的附录B);删除了附录“密封镉镍、氢镍可充蓄电池”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附录D);ii)
jj)删除了附录“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附录E);kk)增加了“疏散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要求(见附录E)11)更改了附录“研磨轮示意图”的要求(见附录F,2010年版的附录F)。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0年首次发布为GB17945-2000;—2010年第一次修订为GB17945-2010;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范围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24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系统设备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控制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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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eindicatingSystem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GB17945—2024
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2
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3.2.1
A型消防应急灯具Atypefireemergencyluminaire采用直流供电,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48V的消防应急灯具。3.2.2
B型消防应急灯具Btypefireemergencyluminaire采用交流供电,或采用直流供电且额定工作电压大于DC48V的消防应急灯具。3.2.3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withbluit-inbattery蓄电池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且蓄电池电源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应大于DC48V的消防应急灯具。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withcentralizedpowersupply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3.2.5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continuousluminatedfireemergencyluminaire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在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消防应急灯具。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non-continuous luminatedfireemergencyluminaire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熄灭模式;在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消防应急灯具。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uminaireGB17945—2024
组成集中控制型系统,并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其工作状态和蓄电池电源转换的消防应急灯具。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uminaire组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并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应急启动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3.2.10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evacuate indicating luminaire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a)指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避难层(间);b)指示疏散方向;
c)指示楼层;
d)指示禁止入内的出入口、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注: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指疏散路径上的所有出口。
指示状态可变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 evacuateindicating luminaire of muiltipleindicationstates
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的指示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改变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包括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和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灯具。3.2.12
多信息复合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 evacuate indicatingluminaire of multipleindicationinformation
同时显示或交替显示疏散出口和楼层标识信息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33
应急照明配电箱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配电的装置。3.3.1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A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48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GB17945—2024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Btype 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采用交流输出,或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大于DC48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3.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以蓄电池电源或其他储能部件为储能装置,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供电的电源3.4.1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Atype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采用直流输出,且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均不大于DC48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Btypecentralizingpower supplyfor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采用交流输出,或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大于DC48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3.5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local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不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独立控制并显示与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3.5.2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ized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能够控制并集中显示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3.5.3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section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能够直接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且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由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的应急照明控制器。3.5.4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combined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同时具有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4分类
41系统分类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系统形式分为:a)集中控制型系统;
b)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GB 17945—2024
注:集中控制型系统包括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包括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4.2系统设备分类
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分类4.2.1
按额定工作电压分为:
a)A型;
b)B型。
按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分为:
自带电源型;
集中电源型。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按工作方式分为:
持续型;
非持续型(仅适用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按用途分为: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疏蔬散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以下简称“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按额定输出电压分为:
a)A型;
b)B型。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
独立型;
区域型;
集中型;
集中区域兼容型
5要求bzxz.net
GB17945—2024
5.1总则
系统及系统设备应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注:系统及系统组成相关示例见附录A。5.2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2.1应急启动功能
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5.2.2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的标志灯具外,系统设备应保持应急启动至系统复位。5.2.3系统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的复位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a)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b)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或系统主电源恢复后系统设备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2.4系统的自检功能
系统的自检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a)系统应能每月、季度进行一次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和自检持续时间的检查;b)月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在300s~600s之间;季度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min±5minc)系统不能应急启动或自检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时,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d)系统应能记录和查询系统自检类别、自检时间和自检故障信息5.2.5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工作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5.3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5.3.1外观要求
系统设备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5.3.2标志要求
系统设备的标志应满足第8章的要求,系统设备标称的功率参数大于1W时,功率误差不应大于10%。5.3.3结构要求
5.3.3.1设备外部接线要求
系统设备的外部接线应满足下述要求:a)系统设备外部接线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25m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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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系统设备外部的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线缆入口进入设备内部时,线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角;线缆入口应适合于线缆、软线或导线管保护套的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导线管、线缆或软线安装完成后,线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同。5.3.3.2设备内部接线要求
系统设备的内部接线应满足下述要求:a)除部件上的终端外,系统设备内部接线的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覆盖层;系统设备内部接线应适当固定或保护,与金属部件触及可能损坏绝缘的部分应采用绝缘材料b)
的电线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固定,内部接线不应打结;c
系统设备的线缆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应光滑,不应存在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刺等类似现象,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应凸伸到线槽内。5.3.3.3灯具的结构要求
灯具的结构应满足下述要求:
a)灯具的说明书中应明确安装方式,壁挂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背部出线方式,吊装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上端出线方式:除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和充电器采用分体式结构外,灯具的所有组件(灯管和散热装置除外)b)
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应设置在一个壳体内,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外露,不使用专用工具不能将灯具的光源拆除(设计为徒手可更换光源的灯具除外)或使带电部件外露;灯具外壳应光滑无尖锐棱角;
标志灯具的面板不应具有锋利凸起或形变后产生锋利凸起:d)
e)A型灯具不应提供保护接地结构或措施;f)B型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措施;9)地面安装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措施或采用填充绝缘材料的密封结构。5.3.3.4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结构应满足下述要求:安装于同一电池柜(架)内的蓄电池,蓄电池正负极与壳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有绝a)
缘措施除外),多个蓄电池相邻放置时,蓄电池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m;b)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应固定,固定装置应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蓄电池底部应安装防漏液折边托盘,托盘深度不小于3mm;c)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采用柜式结构时,柜体的高度不应大于1.8md)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入和输出回路在电气上应彼此隔离,主电源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历时60s±55s,有效值为2500V的交
流电压,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5.3.4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系统设备下述部位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满足表1的要求。a)主电源输入端(过负荷保护器件之前的部分)不同极性之间;b)主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的不同极性之间;c
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e)
如有槽口,宽度小于1mm的槽口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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