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862-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9862-2013
中文名称: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Textiles—Identification of fiber cont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4-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826104
相关标签:
纺织品
纤维
含量
标识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01纺织产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综合>>W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29.0
出版日期:2014-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路、斯颖。
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 1)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 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 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路、斯颖。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GB/T11951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
GB/T17685 羽绒羽毛
标准内容
ICS 59.080. 01
华人民共和宝家标雄
GB/T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TextilesIdentification of fiber content2013-11-12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05-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GB/T29862—2013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1)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路、斯颖。1范围
纺织品纟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9862—2013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146.1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
GB/T11951
GB/T17685
3术语和定义
羽绒羽毛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GB18401—2010,定义3.1]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LGB5296.4—2012,定义3.5
4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4.2每件制成品应附着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手套和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4.4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的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还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1
GB/T 29862—2013
4.6含有两个及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制品作为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制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4.7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制品上
4.8如果不是用于交付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可采用商业文件替代。4.9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10纤维含量标签上的字迹应清晰、醒目,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4.11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一件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标注内容的一致性。5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1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5.2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5.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
5.4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附录B标注。5.5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6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1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见示例1)。
棉100%
示例1a)
6.2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
60%棉
示例2
示例3a)
30%聚酯纤维
10%锦纶
50%棉
50%粘纤
聚酯纤维30%
50%粘纤
50%棉
6.3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6.4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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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棉60%
示例4
示例5
涤纶36%
粘纤4%
90%棉
5%聚酯纤维
3%粘纤
2%氨纶
60%棉
36%涤纶
4%其他纤维
90%棉
10%其他纤维
6.5含有两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示例6:
70%棉
30%莱赛尔+粘纤
示例7:
再生纤维素纤维100%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6.6
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见示例9)。示例8:
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6.7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见示例10)。面/里料:65%棉/35%涤纶
示例9:
填充物:100%羊毛
示例10:
面料:80%棉/20%锦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80%)
6.8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示例11:
示例13:
前片:羊毛65%/腈纶35%
其余:羊毛100%
方格:70%羊毛/30%涤纶
条形:60%涤纶/40%粘纤
示例12:
示例14:
身:100%棉
袖:100%聚酯纤维
红色:100%山羊绒
黑色:100%羊毛
6.9含有两种及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类纱线、图案或结构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示例16和示例17)。对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面积较大部分的纤维含量。绒毛:90%棉/10%锦纶
示例15:
示例16:
地布:100%聚酯纤维
白色纱:100%涤纶
绿色纱:100%粘纤
灰色纱:100%棉
示例17:
63%棉
30%涤纶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7%锦纶
烂花:涤纶100%
底布:涤纶60%/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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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由两层及以上材料构成的多层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8)。
外层:50%棉/50%粘纤
示例18:a)
内层:100%棉
中间层:100%涤纶
60%棉
20%涤纶
20%粘纤
6.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作用的纤维时,应标出产品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可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见示例19)。示例19:
100%棉
袜头及袜跟部位含锦纶
6.12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标明特性纤维或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0和示例21)。
80%羊毛
示例20:
示例21:a)
20%涤纶
装饰线除外
77%羊毛
19%涤纶
4%聚酯薄膜纤维
65%棉
35%聚酯纤维
弹性纤维除外
羊毛80%
涤纶20%
装饰线100%聚酯薄膜纤维
63%棉
34%聚酯纤维
3%氨纶
6.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6.14含有涂层、胶(黏合剂)和薄膜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如果需要,说明是否包含涂层或胶等(见示例22、示例23和示例24)。示例22:
示例24:
涤纶100%
基布:涤纶/棉
示例23:
涤纶75%(含胶)
羊毛25%
涤纶/棉(涂层除外)
6.15结构复杂的产品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见示例25和示例26)。示例25:
脚面:棉/涤纶/锦纶/
示例26:
(文胸)
里料:棉100%
侧翼:锦纶/涤纶/氨纶
7纤维含量允差
GB/T 29862—2013
7.1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充差为0。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7.5。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中可含有山羊绒。7.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7和示例28),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示例27:
纯羊毛
弹性纤维除外
示例28:
100%棉
装饰线除外
7.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充允差为5%(例如:标签含量:40%棉/40%涤纶/20%锦纶:允许含量: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7.4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7.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人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微量××”,或含微量其他纤维”(见示例29和示例30)。示例29:
100%棉(含微量其他纤维)
8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示例30:
80%羊毛(含微量兔毛)
20%锦纶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b)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c)
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d)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e)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f)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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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饰品、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雨伞、遮阳伞;
箱包、背提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裤子的吊带、臂章和吊袜带;
尿布衬垫;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
玩具;
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人造花;
产业用纺织品。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其他纤维或材料的标注示例
GB/T29862—2013
B.1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聚合物组分的复合纤维,用以下方法标明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列出每种组分名称十复合纤维,组分之间用“/”分开。见示例1和示例2。示例1:
示例2:
100%丙纶/涤纶复合纤维
60%棉
40%涤纶/锦纶复合纤维
2通过添加成分改变原化学纤维性能的改性纤维,用以下方法标明纤维名称:添加成分的名称十改性十原化学纤维的名称。见示例3和示例4。示例3:
示例4:
100%蛋白改性聚乙烯醇纤维
70%羊毛
30%蛋白改性聚丙烯纤维
B.3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50%但不到85%(质量)的丙烯睛的线性大分子构成的纤维,标注为“改性睛纶”(modacrylic)。
B.4由两种或多种化学性质不同的线型大分子(质量均不超过85%)构成,含有至少85%酯基官能团,多次拉伸50%后能快速地回复到原长的纤维,标注为“弹性聚酯复合纤维”(elastomultiester或relas-terell-p)。
B.5对于尚未统一名称的其他化学纤维,可标注为“新型X×纤维”。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新型×纤维”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B.6对于尚没有成熟方法定性鉴别的特种动物毛纤维,可标注为“其他特种动物毛”。B.7对于纺织产品上的其他材料,如果需要,建议的标注名称为:纸型纱:如果是纤维素材料,可标注为“纤维素材料”;植物材料:可直接标注材料的名称,例如:玉米皮、稻草;也可标注为“植物材料”;一禽鸟羽毛:可直接标注材料的名称,例如:孔雀羽毛、驼鸟毛;也可标注为“禽鸟羽毛”;薄膜:可标注为“薄膜除外”:也可对薄膜定性标注,例如“聚乙烯薄膜除外”金银线、闪光线:如果不能确定为金属镀膜,按其材料标注,例如:“亮丝:聚酯薄膜纤维”;革类、毛皮: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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