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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525-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525-2004

中文名称: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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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2004 摩托车 外观 制式 涂装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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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 525-2004.Specification of 2004 style police motorcycle unified appearance coating.
1范围
GA 525规定了公安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的涂装式样、涂装方法、涂装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A 525适用于公安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的涂装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33- 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A 522- 2004警车车徽
GA 523一2004 警车外观制 式涂装用定色漆
3涂装式样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车身主色是白色,外观制式由警车车徽、警车编号.中文“公安”. “警察”、英文“POLICE"、 蓝黄条、藏蓝边和弧形组成。外观制式中警车车徽、中文“公安”、 警车编号和蓝黄条为所有公安警用摩托车涂装的必备元素;“警察” .英文“POLICE". 藏蓝边和弧形为有涂装条件的车型使用。
4涂装要素
4.1警车车徽
警车车微应符合GA 522 - 2004的要求。 警车车徽高度为200 mm,粘贴于摩托车车头正前面或油箱正上面,不得影响视线。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
4.2警车编号
4.2.1编号原则
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车身两侧的编号皆为从左到右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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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25. 220.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25—2004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Specification of 2004 style police motorcycle unified appearance coating2004-12-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5-01-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涂装式样
4涂装要素
5涂装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中英文组合尺寸
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涂装颜色样板涂装要素的涂装方式
警车编号字形图
警车编号尺寸
弧形示意图
蓝黄条规格和尺寸
中文“公安”字符尺寸
中文“警察”字符尺寸
中英文组合尺寸
济南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25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9
济南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三轮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0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济南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25型踏板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2
江苏春兰集团有限公司
125-3A.10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江苏春兰集团有限公司
125-2.9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4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25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5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50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6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50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7上海幸福摩托车总厂XF125-17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8五羊本日摩托(广州)有限公司WH125J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图19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SDH125-42型摩托车警车外观制式涂装图GA 525—2004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GA525—2004
本标准依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启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缩制。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装备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保东、王华、李真、孙小铁、尤会龙。本标准于2004年12月首次发布。1范围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525-2004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的涂装式样、涂装方法、涂装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的涂装和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833—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A522—2004警车车徽
GA523一2004警车外观制式涂装用定色漆3涂装式样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车身主色是白色,外观制式由警车车徽、警车编号、中文“公安”、“警察”英文“POLICE”、蓝黄条、藏蓝边和弧形组成。外观制式中警车车徽、中文“公安”、警车编号和蓝黄条为所有公安警用摩托车涂装的必备元素;“警察”、英文“POLICE”、藏蓝边和弧形为有涂装条件的车型使用。
4涂装要素
4.1警车车徽
警车车徽应符合GA522一2004的要求。警车车徽高度为200mm,粘贴于摩托车车头正前面或油箱正上面,不得影响视线。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4.2警车编号
4.2.1编号原则
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车身两侧的编号皆为从左到右的顺序。4.2.2编号颜色及字体
颜色为藏蓝色。字休为ArialBlack,警车编号字形图见图1。0123456789
图1警车编号字形图
GA525—2004
4.2.3警车编号尺寸
字符高度为30mm,尺寸见图2。
图2警车编号尺寸
4.3弧形
单位为毫米
弧形颜色为藏蓝色,从油箱两侧后下方延伸至油箱前端。可按弧形示意图调整弧形的高度、长度和弧度,使之与车身油箱及装饰挡板协调,弧形见图3。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图3弧形示意图
4.4蓝黄条
蓝黄条颜色由藏蓝色和黄色组成,见图4。蓝黄条分布于摩托车配箱前、后、侧三面,下边缘和配箱下边缘齐,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单位为毫米
550-650
图4蓝黄条规格和尺寸
4.5藏蓝色装饰条
摩托车油箱两侧有垂直高度为30mm的藏蓝色装饰条,前车头仪表盖两侧(有涂装条件的车)有垂直高度为30mm的藏蓝色装饰条,底边和仪表盖下边缘齐,油箱下面护板全部为藏蓝色。具体尺寸和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
4.6车身配箱上的中文“公安”字符2
GA5252004
字符额色为藏蓝色,字体为文鼎大黑体,字高为60mm,位于两侧配箱前上部,两侧的文字皆为从左到右的顺序,见图5。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60
图5中文“公安”宇符尺寸
4.7二轮摩托车车头的中文“警察”字符单位为毫米
中文“警察”字休为文鼎大黑体,字高为60mm,见图6。涂装于有仪表盖的摩托车前面仪表盖的两侧,文字为从左到右的顺序。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54
图6中文“警察”字符尺寸
4.8三轮摩托车托箱前面的中英文组合中文字符为“警察”,字体为文鼎大黑体:英文为“POLICE”见图7,尺寸见表1。具体位置见各车型涂装图。B
单位为毫米
字体为ArialBlack。中英文组合警察
POLICE
图7中英文组合尺寸
GA525—2004
“警”字高H
“察”字高H,
O、C高H,
P、L、I、E高H
中英文间距H、
4.9涂装要素在车身上的定位
表1中英文组合尺寸
“警”字宽B,
“察”字宽B
警察字间距B,
P字宽B
0宇宽B,
L字宽B
字宽B,
C字宽B,
E字宽Bie
字间宽B,
单位为毫米
涂装要素在车身上的定位见各车型的涂装图,定位误差应在土5mm以内,见图8~图19。5涂装要求
涂装分为喷漆和贴膜两种。涂装要素的涂装方式详见表2。表2涂装要素的涂装方式
涂装要素
警车车徽
车身侧面的警车编号
蓝黄条
“公安”字符
二轮摩托车头上的中文“警察”字符三轮摩托车托箱前面的中文“警察”和英文“POLICE”弧形
藏蓝色装饰条
5.2贴膜涂装
涂装方式
喷漆或贴膜
喷漆或贴膜
喷漆或贴膜
喷漆或贴膜
喷漆或贴膜
喷漆或贴膜
5.2.1将需要贴膜涂装的标识的图案以柔韧级反光膜为材料,用丝网印刷制做。贴膜的要素,除图案和尺寸外,应符合GA522一2004的要求。5.2.2贴膜应和车身表面贴附粘牢,没有气泡、皱褶、翘角等缺陷。5.3喷漆涂装
5.3.1喷漆使用定色漆,应符合GA523一2004的要求。5.3.2漆面应颜色均匀,平整光滑,边缘线没有锯齿,无流挂露底。6试验方法
6.1颜色
6.1.1油漆,用附录A中A.1和A.2颜色样板与车身的油漆对比观察,在自然光下,1m远处观察应没有明显色差。
6.1.2贴膜,用附录A中A,3颜色样板与车身的贴膜对比观察,在自然光下,1m远处观察应没有明显色差。
6.2外观
目测,喷漆和贴膜应分别符合5.2.2和5.3.2的要求。6.3尺寸
用精度为1mm的量尺测量,涂装要素在车身上的定位应符合4.9的要求。4
7检验规则
7.1在用车改装检验
GA525-2004
在用车改装时,每一辆车按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车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2新车出厂检验
同种车型数量小于等于50辆的摩托车出厂,随机抽取5辆按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为合格;如果有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验,全部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为合格;否则,判定该批次为不合格。7.2.2同种车型大于50辆的批量摩托车出厂,随机抽取10辆按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为合格。如果有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验,全部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为合格。否则,判定该批次为不合格。—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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