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489-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489-2018
中文名称: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通用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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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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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
通用
技术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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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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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1489-2018.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craniotomy saw in Forensics.
1范围
GA/T 1489规定了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的基本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GA/T 1489适用于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
2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5- -1995电工电子产 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10- -2008 电工电子产 品环境试验第2 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Fc:振动(正弦)
GB/T 9969- -2008 工业产 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法医电动开颅锯electric craniotomy saw
将颅骨或其他人体骨骼锯开以便进行病理学检验的电动工具。
3.2摆动式swaying
锯片往复运动的方式。
4基本条件
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以下简称开颅锯)的基本工作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温度:-10℃~45℃;
b) 相对湿度: <93%;
c) 大气压力:60 kPa~110 kPa.
5技术要求
5.1外观
开颅锯的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划痕、裂纹、锈迹,涂覆层无剥落。锯体开关操作可靠,指示标识清晰。
5.2电机技术参数要求
开颅锯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89—2018
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锯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craniotomy saw in Forensics2018-06-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6-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A/T1489—2018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技术产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亮、乌信梓、张家荣、杨元立。1范围
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颠锯通用技术要求GA/T1489—2018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的基本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423.5一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GB/T2423.10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法医电动开颜锯electric craniotomy saw将颅骨或其他人体骨骼锯开以便进行病理学检验的电动工具。3.2
swaying
摆动式
锯片往复运动的方式。
基本条件
法庭科学法医电动开颅锯(以下简称开颅锯)的基本工作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a)温度:-10℃~45℃
b)相对湿度:<93%;
c)大气压力:60kPa~110kPa。5技术要求
5.1外观
开颅锯的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划痕、裂纹、锈迹,涂覆层无剥落。锯体开关操作可靠,指示标识清晰。
5.2电机技术参数要求
开颅锯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GA/T1489—2018
输人电源为220V50Hz或36V(含36V)以下直流电压;b)
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80W;
额定扭矩大于或等于0.09N·m;e)
额定转速大于或等于8000r/min
5.3锯体质量
开颅锯锯体质量小于或等于2.0kg。5.4锯片运动方式
摆动式。
5.5锯片硬度
洛氏硬度应为50HRC~60HRC
5.6锯体温度
开颅锯满负载连续工作30min后,锯体的手持部位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52C(环境温度为25℃)。免费标准bzxz.net
5.7工作噪声
用声级计在距满负载工作的开颅锯1000mm处检测,其最大工作噪声应小于90dB。5.8电气安全要求
5.8.1绝缘电阻:开颅锯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与电源输人端两端在承受500V直流电压的条件下,其绝缘电阻应大于20MQ。
5.8.2耐压试验:开锯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与电源输人端两端应能承受50Hz、70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后,不应有闪烁和击穿现象。5.9机械环境要求
5.9.1振动试验:应能承受振频为35Hz、振幅为0.35mm、历时30min的振动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应能正常工作。
5.9.2冲击试验:应能承受脉宽为11ms、加速度为150m/s、历时30min的冲击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应能正常工作。
6试验方法
6.1外观
用手感及目测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的要求。6.2技术参数要求
6.2.1用电压表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a)的要求。6.2.2用功率表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b)的要求。6.2.3用扭矩测试仪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c)的要求。6.2.4用转速表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d)的要求。2
6.3锯体质量
用精度为10g的衡器进行称重,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的要求。6.4
锯片运动方式
用目测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的要求。6.5锯片硬度
用洛氏硬度计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的要求。6.6
锯体温度
用点温度计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的要求。6.7工作噪声
在噪声小于40dB的环境下,用声级计检测,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的要求。6.8电气安全要求
6.8.1绝缘电阻: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1的要求。GA/T1489—2018
6.8.2耐压试验:用大于或等于0.5kVA的耐压测试仪测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2的要求。6.9机械环境要求
振动试验:按GB/T2423.10一2008的规定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1的要求。6.9.2
冲击试验:按GB/T2423.5一1995的规定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2的要求。7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
每台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判定规则
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判该产品为合格。表1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分类序号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电机技术参数
锯体质量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GA/T1489—2018
标准条款
表1(续)
检验项目
锯片运动方式
锯片硬度
锯体温度
工作噪声
电气安全要求
机械环境要求
注:“”表示进行该项试验;“”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型式检验
一般规定
产品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抽样规则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为1台。7.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
表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调整两次后重新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产品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
开颅锯产品标志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出厂日期:
d)产品标准号。
包装标志
产品的包装箱上应有“小心轻放”“防潮”及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出厂日期和产品标准号等标志。4
8.2包装
GA/T1489—2018
单台产品应有独立的包装,包装箱内说明书、合格证和随机附件应齐全。包装应牢固可靠,箱内应有防潮和减震措施,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2008的规定8.3运输与购存
8.3.1运输过程中应防雨淋、重压和抛掷,产品应按包装箱上的标志方向放置,8.3.2产品应贮存在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物质一起存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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