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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733-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733-2020

中文名称: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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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便携式 警用 装备 锂离子 电池 电池组 通用 技术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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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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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1733-2020.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of portable police equipment.
1范围
GA/T 1733规定了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A/T 1733适用于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其它行业领域类似电池和电池组产品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 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00. 41-2008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8287-2013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GB/T28164-2011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性要求
GB 31241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
MH/T 1052- -2013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
SJ/T 11685-2017 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 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锂离子)电池(lithium ion) cell
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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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9.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733—2020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of portable policeequipment
2020-07-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0-10-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电性能要求
4.2电安全要求,
4.3环境安全要求
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5.2电性能试验
5.3电安全试验
5.4环境安全试验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6.2型式检验。
6.3出检验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识
7.2包装,
7.3运输
7.4贮存
参考文献
GA/T 1733—2020
GA/T 1733—2020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贡任。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珠海市占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誉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TCI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骏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浙江南泰警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元居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发展中心、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警威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银翔科技有限公司、成部锦安器材有限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冰、谢峰、王菁、何鹏林、王运金、杜伟、曹亮、陈建玲、陈顺通、张云秋崔乘刚、倪晓峰、陈明君、王鑫、芦朋、王彭、谢越芳、兰水红、张丽、口军、何灼建1范围
GA/T1733—2020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木标准规定了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利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纠,其它行业领域类似电池利电池纠产品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惠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900.41-2008电上术语原电池利蓄电池GB/T18287-2013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纠总规范GB/T28164-2011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利蓄电池使携式密封蓄电池利蓄电池组的安全性要求
GB31241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利电池纠安全要求MH/T1052-2013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SJ/T11685-2017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规范3术语和定义
B/T2900.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锂离子)电池(lithium ion)cell依靠离子在止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五转化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改号GB31241-2014,定义3.1]3.2
(锂离子)电池组(lithiumion)battery出一个或多个(锂离子)电池纠成的能量存储装置,包括提供保护的电子控制装置。[改号GB31241-2014,定义3.2]3.3
GA/T1733—2020
可更换型(锂离子)电池组replaceable(lithiumion)battery不借助工具可完成更换的(锂离子)电池组,[改写GB31241-2014,定义3.引]3.4
标称电压nominal voltage
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立的近似值:[GB/T18287-2013,定义3.7]
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注:单位为安时(Ah)或安时《mh)。[GB 31241-2014,定义3.7]
初始容量 initial capacity
未使用的电池或电池组,按照测试用充放电程序,实际测试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注:单位为安时(ah)或荣安时(mah)。3.7
额定能量rated energy
由制造商标明的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能量值。注1:单位为瓦特小时(h)或常瓦特小时(mh)注2:额定能量过过标称电压乘以额定容量计算得出,可问上取整。[改写MI/T10522013,定义3.11]3.8
参考试验电流 reference test current参考试验电流用1表示,其数值与额定容量(C)朴同。注:单位为安(A)或旁安(m)[改写GB/T18287-2013,定义3.5]3.9
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充电限制电压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额定最人充电电压注:制造商可根垢不同的电流和温度定义多个数值。[GB 31241-2014,定义3.8]
discharge cut off voltage
放电截止电压
制造商规定的放电终止时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GB 31241-2014,定义3.11]
最大放电电流maximumdischargingcurrentfam
制造商规定的最人持续放电电流[GB31241-2014,定义3.17]
荷电保持能力charger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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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或电池组在规定的温度下,储存规定的时问后,在不进行充电的情况下,所能放出的容量与初始容量的比值的百分数。
[改写TEC62620:2014,定义3.2]3.13
漏液leakage
非设计性的,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TEC62133-2:2017,定义3.9]
破裂rupture
由丁内部或外部因系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概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GB/T28164-2011,定1.3.11]
起火 fire
从电池或电池组发出火烙.
[GB/T 28164-2011,定义1.3.13]3.16
爆炸explosion
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剧烈破裂并且主要成分抛射出来。[GB/T 28164-2011,定义1.3.12]3.17
泄气venting
电池或电池组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方式释放出来,以防止破裂或爆炸,[GB/T28164-2011,定义1.3.10]4技术要求
GA/T1733—2020
4.1电性能要求
4.1.1一般要求
(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纽”)的一般要求应符合:
电池或电池纽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b)电池组本休上的标识应清晰可辨、不易擦除:4.1.2初始容量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不应低丁额定容量,注:木要求常用丁验证样品是否满足制造商标明的额定容量,4.1.3倍率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容量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0%。4.1.4高温性能要求
4.1.4.1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a)A级:试验温度65℃±2℃,电池或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5%:b)B级:试验温度55℃±2℃,电池或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5%,4.1.4.2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a)A级:试验温度50℃±2℃,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5%;b)B级:试验温度40℃±2℃,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5%:4.1.5低温性能要求
4.1.5.1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或C级:a)A级;试验温度30℃±2℃,放电倍率0.21A,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60%;b)B级:试验温度-20℃±2℃,放电倍率0.2TA,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70%c)C级:试验温度-10℃±2℃,放电倍率0.2TA,电池组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80%。4.1.5.2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
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5%4.1.6荷电保持能力要求
电池的荷电保持能力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7%。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方不应低丁初始容量的95%:4.1.7循环寿命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循坏寿命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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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级:电池循坏寿命不应低丁500次,且电池组的循坏寿命不应低丁400次;b)B级:电池循坏命不应低丁400次,且电池组的话坏命不应低丁300次,4.1.8交流内阻要求
电池的交流内阻应满处制造商的市明值。4.1.9一致性要求
对多节电池串联、多节电池并联或多节电池串并联构成的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初始容量一性小丁或等于2%。
4.2电安全要求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安全要求应满足GB31241的有关规定,4.3环境安全要求
4.3.1—般要求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坏境安全要求应满是GB31241的要求,还应满是下述要求,4.3.2跌落要求
电池组的跌落要求分为A级和B级:a)A级:跌落高度200cm;
b)B级:跌落高度150cm
电池组在跌落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注:仪适用丁可更换型电池组。4.3.3浸水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浸没在aC1溶液中,试验中及试验后电池或电池组不应出现起火、爆炸、破裂等现象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试验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a)一般试验温度:20℃±5℃;相对湿度:小丁或等丁75%:
c)(压:86kPa106kPa.
5.1.2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如下: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丁土0.5%;a)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丁土0.5%:b)
测量时问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土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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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丁土2℃;d)
c)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土1%范围内:f)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土1%范围内5.1.3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5.1.3.10.2/A充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坏境温度下,以0.2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再以0.21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丁或等丁0.02TA,停止充电.
5.1.3.20.2/A放电程序
在23℃土2℃的坏境温度下,以0.21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5.1.3.31.0/A充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纽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坏境温度下,以1.0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再以1.07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纽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丁或等丁0.1A停止充电
5.1.3.41.0/A放电程序
在23℃土2℃的坏境温度下,以1.01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5.2电性能试验
5.2.1一般要求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一般要求试验方法如下:a)目视检查,判断是否符合4.1.1 a)的要求:b)按照GB31241-2014中5.3.3进行试验,判断是否符合4.1.1b)的要求,5.2.2初始容量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23℃±2℃的坏境温度下搁置1h:b)在23℃±2℃的坏境温度下以0.27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步骤a)和b)共进行3次,取步骤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是否符合4.1.2的要求。
5.2.3倍率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倍率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5.1.3.3规定充电,在23℃±2℃的坏境温度下搁置1h;b)在23℃2℃的坏境温度下以1.01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步骤a)和b)共进行3次,取步骤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倍率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3的要求:
注:对于最大放电电流值小于或等于1.01A的电池或电池组,按照最大放电电流进行试验。6
5.2.4高温性能试验
5.2.4.1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液电试验方法如下:根据试验需求,选择65℃±2℃或者55℃±2℃的试验温度;a
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65℃±2℃或者55℃±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2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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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5℃±2℃或者55℃±2℃的试验温度下以0.2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c
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4.1巾A级或B级的要求:5.2.4.2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根据试验需求,选择50℃±2℃或者40℃±2℃试验温度a)
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坏境温度下,以0.2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b)
电池组在50℃±2℃或者40℃±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30min后,以0.21A充电,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丁或等丁0.02TA,停止充电:电池组在23℃土2℃的坏境温度下搁置2h后,以0.2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d)
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4.2巾A级或B级的要求,5.2.5低温性能试验
5.2.5.1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根据试验需求,选择-30℃±2℃或者-20℃2℃或者-10℃±2℃试验温度:a)
b)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30℃±2℃或者-20℃±2℃或者10℃±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2h:在-30℃±2℃或者20℃±2℃或者-10℃±2℃的试验温度下以0.2TA恒流放电至电截止电压c)
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5.1中A级或B级或C级的要求。
5.2.5.2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坏境温度下,以0.2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b)电池组在0℃土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30min后,以0.2T充电,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丁或等丁0.02IA,停止充电:电池组在23℃土2℃的坏境温度下搁置5h后,以0.2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e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是否符合4.1.5.2的要求5.2.6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试验方法如下: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20℃土5℃坏境中储存28dl;a)
b)在23℃±2℃的坏境温度下搁置1h,然后以0.21A的电流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是否符合4.1.6的要求:5.2.7循环寿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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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或电池组的坏寿命试验应在20℃土5℃坏境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坏做一次容量检查,电池或电池组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重复进行1次50次循坏,充放电之问搁置10min,其,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坏放电容量低丁初始容量的80%,停止试验;或对循坏达到A级或B级要求的次数后容量仍高丁初始容量的80%,停止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循坏寿命是否符合4.1.7小A级或B级的要求,表1循环寿命试验方法
循环次数
充电电流
充电限制电压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截止电流
放电电流
放电截止电压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注:若电池或心池组的充放电心流的无法达到1.01,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值进行试验,但不能低于0.51,5.2.8交流内阻试验
电池交流内阻试验方法如下:
a)电池按照5.1.3.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4h。电池应当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测量内阻:
在23℃C±2℃的环境温度下,在交流电压峰值应小于或等于20mV,频率为1.0kHz土0.1kHz时,测量1S5s内的电压有效值利中流有效值,交流内阻阻值为:Ra:=Ua/l
式中:
R一交流内阻阻值,单位为欧姆(2)一交流电压有效值,单位为伏特(V):I一交流电流有效值,单位为安培(A)。判断电池的交流内阻是否符合4.1.8的要求。5.2.9一致性试验
池组初始容量一致性的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5.2.1要求测试每个组成电池组的电池的初始容量;b)初始容量一致为:
Ceot= Gax- Chinl/ Carercae × 100%式中:
Gax一初始容量最大值,单位为毫安时(mAh):Gin初始容量最小值,单位为毫安时(rmAh);Gerar一初始容量平均值,单位为毫安时(mAh)。判断电池初始容量一致性是否符合4.1.9的要求。5.3电安全试验
按照GB31241的要求进行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的电安全试验是否合4.2的要求。5.4环境安全试验
5.4.1一般要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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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31241的要求进行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安全试验是否符合4.3.1的要求,5.4.2跌落试验
电池组跌落的试验方法如下:
a)电池组按5.1.3.1规定充电,搁置1h2h电池组纽按200cm或150cm的跌落高度白由落体跌落丁混凝十板上,每个面各1次,共进行652
次试验,判断电池组是否符合4.3.2的要求。5.4.3浸水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浸水的试验方法如下:按照5.1.3.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电,在20℃±5℃下浸泡在约1%的NaC1溶液中至少30min,a
水深应没过试验样品5cm~~10cm
样品取出后在20℃土5℃坏境置24h:若样品还能继续充放电,则按照5.1.3.1和5.1.3.2规定的充放电方法继续进行一次放电充电循坏后结束试验:若样品不能继续充放电,则结束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是否符合4.3.3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2型式检验
6.2.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的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a)
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人改变时;b)
产品首次生产或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d)
c)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2.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2的规定执行。6.2.3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6.2.4型式检验的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5除特殊规定外,以上试验仅对生产1年以内的产品进行.6.2.5
表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序
检验项日
电性能要求
初始容量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样品编号
章条号
电池组
试验方法
育条号
样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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