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1483-2006
无线电设备杂散发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Technical requirement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spurious emission of radio equipments(ITU-R SM.329-10:2003,Unwanted emissions in the spurious domain,MOD)2006-06-08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限值的应用·
5杂散域发射限值
6杂散发射限值表
7测量方法
8对使用无源传感器的射电天文业务和空间业务的保护附录A(资料性附录)杂散发射的表示方法和单位杂散域发射测量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附录G(资料性附录)
使用无源传感器的射电天文业务和空间业务的于扰限值水平ITU-R对某些特定业务杂散发射标准列表..43+10logP衰减要求的应用举例-固定业务B类限值的参考带宽·
陆地移动业务B类限值的参考带宽TTKAo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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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修改引用了ITU-RSM.329-102003《杂散无用发射Unwantedemissionsinthespuriousdomain。
根据我国标准编制要求,增加了标准的范围,调整了章节顺序。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崇汶肖雳陆冰松王洪博张睿晓刚
1范围
无线电设备杂散发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设备杂散发射的限值的应用、杂散域发射限值等及测量方法。YD/T1483-2006
本标准限值适用于无线电设备9kHz-300GHz频率范围的杂散发射,本标准不适用于附录D列出的无线电设备和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6113-1995
GB9254-1998
ITU-RF.1191-2(2001)
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数字无线中继系统的带宽和无用发射ITU-RSM.1539-1(2002)ITU-RSM.1541和ITU-RSM.329应用要求的带外和虚假部分边界的变动ITU-RM.1177-3(2003)对于雷达系统无用发射的测量技术ITU-RS.726-1(1993)
来自VSAT的杂散发射的最大允许级用于射电天文测量的保护标准
ITU-RRA.769-2(2003)
ITU-RSA.1029-2(2003)卫星无源遥感器的干扰标准ITU-RF.757-3(2003)
3术语和定义
使用提供电话和数据通信业务的移动衍生技术的固定无线接人的基本系统要求和性能目标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杂散发射spuriousemission
必要带宽外的单个或多个频点上的发射。可以减小其电平而不影响相应的信息传输。杂散发射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互调产物及变频产物,带外发射除外。3.1.1谐波发射harmonicemission频率为占用频带内频率的整数倍的杂散发射。3.1.2寄生发射Parasitic emissions既不依赖于发射机的载频、特征频率而产生,也不依赖于产生载频、特征频率的本地振荡器而产生的发射,它是一种偶然产生的杂散发射。3.1.3互调产物Intermodulationproducts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频率信号,在发射机的非线形特性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新的频率成分,称之为互调产物。可包括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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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在发射的载频信号、特征频率信号、谐波信号和产生载频、特征频率过程的新成分之间的调:
一一为来自同个或若干个不同的无线电发射系统的相同的发射频率信号或上述各种其他信号之间的相互调制所形成的产物。
3.1.4变频产物Frequencyconversionproducts在形成载频或特征频率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杂散频率的发射,不包括载频和特征频率的谐波及整数倍频率。
3.1.5宽带和窄带杂散发射Broadbandandnarrow-bandspuriousemission宽带发射是带宽大于特定测量设备或接收机带宽的发射。窄带发射是带宽小于特定测量设备或接收机带宽的发射。3.2带外发射Out-of-bandemission由调制过程产生的,刚超过必要带宽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不包括杂散发射。3.3无用发射unwantedemissions杂散发射和带外发射的总称。
(发射的)带外域:刚超过必要带宽但不包括杂散域的频率范围,在其中带外发射通常占主导地位。注:带外发射。基于其发射源定义,发生在带外域和杂散域中,发生在杂散域中程度小些。杂散发射同样会发生在带外域和杂散域中。
(发射的)杂散域:超过带外域的频率范围,在其中杂散发射通常占主导地位。3.4必要带宽Necessarybandwidth对给定类型的发射,必要带宽是刚好保证规定条件下的信息传输质量和传输速率所需的频带宽度。对多信道或多个载波可以从末级输出放大器或有源天线同时传输的多载波发射机/收发机,必要带宽是发射机V/收发信机带宽的3dB带宽。这不适用于移动业务的基站和使用移动技术的固定无线接人基站。对固定业务,ITU-RF.1191可用来计算数字无线电多载波系统的必要带宽。对无线判决业务,频率灵敏雷达的必要带宽是分配给雷达监听的带宽。3.5发射机的激活状态Activestateofatransmitter产生授权发射的发射机的状态。3.6发射机的空闲或备用状态ldleorstandbystateofatransmitter可用但是又不处于激活状态的发射机状态。主雷达没有备用状态,因为发射机在运行时始终处于激活状态。脉冲调制雷达系统在脉冲间隔也不能认为是备用状态。时分复用通信系统在时隙间的间隔所处的状态也不能认为是备用状态。4限值的应用
4.1杂散发射水平
杂散发射水平可表示成在定义的参考带宽中,发射机在关注的杂散发射频率上加到天线馈线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采用何种表示方式,取决于发射机无线电业务的特性。4.2杂散发射的场强及功率通量密度杂散发射还可表示成在关注的杂散发射频率上的场强或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4.3杂散发射的额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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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附录C的原则,杂散域通常包括离发射中心频率2.5倍或者更多的发射必要带宽之外的频率。此频率隔离带宽度依赖于采用的调制类型、数字调制采用的最大比特率、发射机的类型以及频率调和因子。例如,在数字、宽带或脉冲调制系统中,频率隔离带宽度可不是必要带宽正负2.5倍。禁止任何会在其分配频带之外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业务,应该确定发射机频率,使得带外发射在分配带宽之外不会造成有害干扰。
另外,±2.5倍可相对于信道隔离而不是必要带宽,例如,对数字固定业务的频率协调,ITU-RF.1191建议采用±2.5倍的信道间隔作为杂散发射的频率边界。对很窄或很宽的带宽,带外发射和杂散发射的边界定义可能不适用,ITU-RSM.1539给出了进一步说明。
ITU-RSM.15412.3中规定了确定带外域和杂散域边界的方法。4.4多发射机共天线的发射系统的限值在有多个发射机连接到同一天线的发射系统中,第5章规定的限值应宜适用于几个发射机的互调产物。
4.5杂产域发射限值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无线电设备的杂散域发射限值适用范围是9kHz~300GHz。对实际的测量,频率范围可受到限制。为了指导实际操作,推荐使用表1的频率范围。表1无用发射测量频率范围
测量频率范围
基频范围
9kHz~100MHz
100~300MHz
300MHz~5.2GHz
5.2-13GHz
13~150GHz
150~300GH2
上限(测试应该包括整个谐波带,并且不能在规定的上限频点截取,应大于上限)
10次谐波
5次谐波
2次谐波
300GHz
为了保护特定的业务,对基频高于13GHz的系统,存在有必要将测量频率范围扩展到三次或更高次谐波的情况。表1的参数表明,从附录B描述的传统微波测量技术的频率扩展到高于110GHz的频率,实际测试难度增加。在这些频率或更高频率上,用红外频率的热发射测量技术更实用。例如,对76~77GHz的车载雷达,测量三次谐波接近220GHz,此时传统的微波测试可能不合适了。对有内置波导部件天线并且其长度至少为两倍截止波长或者有用此方式的天线连接系统,不必测量0.7倍波导截止频率以下的杂散发射。4.6天线系统外的杂散发射影响
除天线系统(天线和其馈线)外,来自装置任何部分的杂散发射影响不宜大于天线系统在此杂散发射频率上加载最大允许的功率时产生的影响。4.7由TDMA系统切换产生的瞬态发射宜满足杂散发射抑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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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杂散域发射限值
5.1限值
宜改善所有频段上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运行。5.2杂散域发射表示单位及转换关系宜使用附录A中杂散域发射表示单位以及转换关系。5.3杂散域发射限值的种类
表2定义了杂散域发射限值的种类,包括附录C的限值、更严限值的举例和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ITE)的限值。
表2杂散域发射限值的种类
A类限值是用以计算最大允许杂散域发射功率水平的相对值。附录C源自A类限值,见6.2节B类限值是比A类限值更严杂散发射限值举例。是基于欧洲定义和采纳以及被其他国家使用的限值,见6.3节C类限值是比A类限值更严杂散发射限值举例。是基于美国和加拿大定义和采纳以及被其他国家使用的限值,见6.4节
D类限值是比A类限值更严杂散发射限值举例。基于日本定义和采纳以及被其他国家使用的限值,见6.5节CISPR为信息技术设备规定的辐射限值,见6.6节注:B,C,D类限值较A类严厉,体现了更低无用发射与设备成本的折衷。为了保护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第6节的发射限值表按照频段和发射机类型,列出了各类推荐限值杂散发射限值表
6.1推荐参考带宽
参考带宽是一种用于规定杂散域发射水平限值的带宽,以下是推荐的参考带宽:-9~150kHz
1kHz。
10kHz。
-150kHz-30MHz:
-30MHz-1GHz:
-高于1GHz:
100kHz。
1MHz。
作为特例,所有空间业务的杂散发射参考带宽宜为4kHz。对B类限值,对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采用接近载波更窄的参考带宽。对每一个特定雷达系统,为了正确地测量杂散发射,参考带宽必须单独计算,测量方法宜以ITU-RM.1177为指导。
注:参考带宽是用于规定杂散域发射限值的带宽,但不意味应该在此参考带宽测量杂散域发射。附录B措述了推荐用于测量杂散域发射的分辨带宽。作为通用原则,分辨率带宽宜等于参考带宽。但是为了提高测量精度、灵敏度和效率,分辨率带宽能够不同于参考带宽。6.2A类限值
表3为最大允许的杂散发射水平,以发射机加到天线馈线上的杂散发射功率的形式表示,不包括目前受设计限制的空间业务、外层空间站和业余站。附录C的注释给出了限值应用说明。除了天线和传输线,来自系统任何部分的杂散发射影响,不宜大于天线系统在此杂散发射频率上加载最大允许的功率时产生的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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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或操作的原因,为了保护特定频段的特定业务,可应用比表2更严厉的限值。这些严厉限值应该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一致。管理部门还可具体协议规定采用更严厉的限值。另外,对发射机杂散发射,还需特别考虑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和其他无源业务。附录E为表3A类最大绝对杂散功率水平计算举例。6.3B类限值
表4列出了发射机加到天线馈线的最大允许杂散发射水平的B类限值,杂散发射用功率电平表示。此表没有列出的业务/系统,A类限值适用。6.4C类限值
表5列出了发射机加到天线馈线的最大允许杂散发射水平的C类限值,杂散发射用功率电平表示。此表没有列出的业务/系统,A类限值适用。表3A类杂散发射限值
业务类型或设备类型12
所有业务,不包括以下列出的业务空间业务(移动地球站)34
空间业务(固定地球站)314
空间业务(空间站)*3-5%(6
无线判定7
广播电视8
广播调频
MF/HF广播
移动台SSB9
运行在30MHz以下的业余业务(包括带有SSB)\9运行在30MHz以下的业务,不包括空间、无线判决、广播、使用SSB移动台以及业余业务(9)低功率无线电设备10
紧急定位指示器无线电信标(EPIRB)紧急定位发射机(ELT)
个人位置信标(PLB)
搜寻营救收发机(SART)
轮船应急、敦生艇和救生器发射机陆地、航空或海上应急发射机
比天线馈线功率(W)低的相对值(dB)43+10logP,或7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43+10togP,或6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43+10logP,或6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43+10logP,或6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43+10logPEP,或60dB,取较不严厉限值46+10logP,或6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对VHF站,绝对平均功率不超过1mW。对UHF站不超过12mW
46+10logP,或7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平均功率绝对值不应该超过1mW
50dBc,绝对平均功率不应该超过50mW低于PEP43dB
43+10logPEP或50dB,取较不严厉限值43+101ogX,或6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其中:X=PEP,对SSB调制;
X=P,对其他调制
56+101ogP,或4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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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续)
表3注释:
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W),当使用猝发脉冲传输时,平均功率P和所有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用猝发脉冲持续时p
间内的功率平均计算,
PEP:天线馈线上的峰包功率(W)用平均功率P时,加到天线馈线的功率和杂散发射应该分别用平均功率和参考带宽上的平均功率表示。用峰包功率PEP时,加到天线馈线的功率和杂散发射宜分别用PEP和参考带宽上的PEP表示,但是,杂散发射的特性(如高斯噪声)导致很难测量杂散发射的PEP值,因此允许用平均功率评估天线馈线的功率和杂散发射功率(见附录B)
dBc相对于发射的未调制载波功率的分贝数。没有载波时,如在某些数字调制技术中,无法访问载波,此时与dBc等价的是相对于平均功率P的分贝数。(1)对某些数字调制和窄带高功率发射机,可能很难满足±2.5倍的必要带宽的限值。(2)当无法得到发射机与天线馈线之间的转换关系时,用附录B中3.3节的e.i.rp方法。(3)所有空间业务的杂散发射采用4kHz的参考带宽。(4)工作在30MHz以下业余卫星业务的地球站属于工作在30MHz以下业余业务类型(包括SSB)。一个与多个异频雷达收发机工作在相同服务区域时,来自一个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杂散发射可能落在另一个收发(5)当一
机的发送频率上,第二收发机的基本发射或带外发射远超过第一个收发机的杂散发射水平,不宜在此卫星覆盖的发射工作段或带外发射频段上应用杂散限值。(6)No.1.177定义的运行在深空的空间研究业务的空间站,不受杂散发射限值限制。(7)无线判定(雷达)系统的杂散发射相对值应该相对于辐射水平确定,而不是相对于天线馈线上传输功率。宜使用ITU-RM.1177的雷达系统辐射杂散域发射测量方法。(8)对模拟电视传输,平均功率水平与具体视频信号调制一起定义。要选择合适视频信号,使得向天线馈线提供最大平均功率。
(9)所有采用SSB的发射都包括在SSB类中。(10)最大输出功率小于100mW、为短距离通信或控制目的的低功率无线设备(此类设备一般免除单个许可)表4B类限值
设备类型
固定业务2
固定业务-终端站(基站外有用户设备接口)
陆地移动业务(移动台和基站)甚小口径终端(VSAT)
调频广播
-50dBm
-30dBm
-40dBm
-30dBm
-36dBm
-36dBm
-30dBm
对 30 MHz≤/<21.2 GHz 3
对21.2GHz≤/<(见4.5)3
对 30 MHz≤/<21.2GHz 3,
对21.2GHz≤f(见4.5)*3)
对9kHz≤f<30MHz
对 30MHz≤f<1GHz*4,
对 1GHz≤f<(见4.5)4)
见ITU-RS.726
87.5MHz≤f<137MHz:
-36 dBm对
75dBc对
=16dBm对
85dBc对
-5dBm对
P<9dBW
9dBW≤P29dBW
29dBW≤P<39dBW
39dBWP<50dBW
50dBW≤
30MHz
P<4dBW
4dBW≤P<40dBW
40dBW≤P
设备类型
无线判定业务雷达系统
固定无线判定站\5-611:48(不包括剖风雷达,多频和主动阵列雷达)30MHz以下的短距离设备(SRD)30MHz以上的短距离设备SRD、无线局域网、民用频段(CB)无绳电话和无线麦克风
表4注释:
表4(续)
-30dBm或低于PEP100dB,取较不严厉值YD/T1483-2006
29~10log(f(kHz)/9)dB(μA/m)10m 对9kHz-36dBm
10m对10MHz对30MHz≤f<1GHz不包括以下频率)-54dBmf在4774MHz,87.5-118MHz,174-230MHz,470-862MHz范围内-30dBm
-36dBm
对1GHz≤f<见4.5)
对 9 kHz≤f<1GHz
-54dBmf在4774MHz,87.5~118MHz,174-230MHz,470-862MHz范围内对1GHz≤f<(见4.5)
-30dBm
P: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W)当使用猝发脉冲传输时,平均功率P和所有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用猝发脉冲持续时间内的功率平均计算。
除无线通信业务用PEP外,杂散发射宜用平均功率计算,但是,杂散发射的特性(如高斯噪声)导致很难测量杂散发射的PEP值,因此允许用平均功率评估天线馈线的功率和杂散发射功率(见附录B)。:杂散发射的频率。
(1)ITU-RF.757描述蜂窝移动技术的固定无线接入(FWA)系统,当允许使用分配给本地陆地移动系统或使用具体陆地移动技术的FWA的带宽时,应该采用陆地移动业务杂散发射限值。(2)HF固定业务适用A类限值。(3)允许采用同时从两边减小的参考带宽(见附录F)。(4)允许采用同时从两边减小的参考带宽(见附录G)。(5)无线判定(雷达)系统的杂散发射相对值是相对于辐射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天线馈线上传输功率。宜使用ITU-RM.1177的雷达系统辐射杂散域发射测量方法。(6)欧洲和一些其他国家已决定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安装使用的发射机宜满足雷达系统的B类杂散发射限值。(7)对移动雷达使用合适的限值,可允许在固定系统上应用海上雷达设备。(8)对于特殊个例还将进一步研究表5C类限值
设备类型
陆地移动业务(150~174MHz和
421-512MHz)
航空遥感勘测‘2
HF广播
AM和FM广播
非GSO移动地球终端
(移动卫星业务,1610~1660.5MHz(1559~1605MHz频段限值))(3比天线馈线功率(W)低的相对值(dB)T50+101ogP或70dBc对12.5kHz信道,取较不严厉限值55+10logP或65dBc对6.5kHz信道,取较不严厉限值55+10logP
43+10logP或80dBc,取较不严厉限值-70dB(W/MHz)e.ir.p.和
80dBWe.i.p.任意300Hz带宽
P: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W)。当使用猝发脉冲传输时,平均功率P和所有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用猝发脉冲持续时间内的功率平均计算。
(1)对移动地球终端,所列的限值表示e.irp的绝对值而不是相对值。(2)作为特例,参考带宽宜为3kHz。(3)已提议
IIKAoN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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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D类限值
表6列出了发射机加到天线馈线充许的最大杂散发射水平的D类限值,杂散发射用功率电平表示。此表没有列出的业务/系统,A类限值适用。6.6Z类限值
表7列出了适用于CISPR标准中A类(I业)和B类(家庭)ITE的Z类限值。符合Z类限值的设备定义为有无线传输功能的ITE设备。如果信息技术部分分离后还能独立工作,则每一-部分宜单独测试,要符合相关ITU-R杂散发射或CISPR限值。如果信息技术部分不能独立工作,在传输模式测试时,宜应用ITU-RA,B,C,D类限值,空闲或备用模式时,宜应用CISPR限值。低于1GHZ,采用CISPR-22规定的限值,高于IGHZ的限值还在CISPR讨论之中。假定在半电波暗室或开阔场,根据CISPR测量方法,最大场强可转化为e.i.r.P。比在自由空间条件下测量结果高接近4dB。
表6D类限值
设备类型
30MHz≤/o≤335.4MHz
固定业务
335.4Hz海上移动业务
30MHz118MH2航空移动业务(2
335.4MHz<6≤470MHz
830MHzSSB(固定和陆地基站不包括海岸电台)Jo≤30MHz
(便携式/移动电话的模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
(数字无绳电话和PHS)
1893.65MHz对10kW≤P
-26dBm对
对25W≤P<10kW
对10kW=p
146MHz-26dBm对 P<20W
对20W≤P<400W
J≤146MHz和162.0375MHz
-20dBm对
对20W≤P<100W
-16dBm对
P≤25W
10kW≤P
-26dBm对
P≤25W
对25W-36dBm
-26dBm
对P<5w
对P<50W
1893.5MHzf≤1893.5MHz和1919.6MHzP:天线债线的平均功率(W))。当使用猝发脉冲传输时,用猝发脉冲持续时间内的功率平均计算平均功率P和所有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
J:杂散发射的频率。
fo:基频
(1)F3E发射和船站或船上通信站。(2)飞行器无线电话。
频率(MHz)
30~230
230~1000
30-230
230~1000
表7Z类限值
Emax(dB(μVim))
测量距离(m)
A类:适用于工业环境的ITE
B类:适用于家庭环境的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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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e.i.r.p.(dBm)
假定在半电波暗室或开阔场上,依据CISPR方法测量最大场强,e.i.r.p与最大场强的转换关系仅供参考。最大场强值比自由空间测量值高接近4dB。测量方法
杂散发射测量方法见附录B。
8对使用无源传感器的射电天文业务和空间业务的保护当使用杂散发射限值时,建议考虑对干扰尤其敏感的使用无源传感器的射电天文业务、地球勘测卫星和气象卫星业务的保护。
8.1射电天文业务
由于其无源特性以及测量的敏感性,在测量杂散发射时要特别注意。射电天文学家通常遇到的信噪比为-30dB到-60dB。
宜考虑ITU-RRA.769的射电天文扰限值。附录C是从ITU-RRA.769选取出来的,表中列出了干扰值,此限值只作参考,不作为强制性限值。对地球表面上的发射机,如果杂散发射的限值没有足够保护射电关文业务,在某些时候,能通过地势屏蔽、建立由行政部门协调和保护的区域减小干扰。8.2对使用无源传感器的地球勘测卫星和气象卫星业务来自卫星的无源遥感对获取包括温度、水蒸气成分、臭氧和其他气体浓度等大气参数愈来愈重要。ITU-RSA.1029包含了卫星无源遥感的干扰限值,附录C是从ITU-RSA.1029选取出来的,表中的限值只作参考,不是强制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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