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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465.4-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465.4-2004

中文名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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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治安 管理信息系统 业务 功能 规范 工作 对象 管理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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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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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465.4-2004.Specification of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for public order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Part 4: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of emphasis person management.
1范围
GA/T 465.4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工作对象管理的基本业务功能。
GA/T 465.4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2基本业务功能
2.1办公业务
面向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给各级业务人员提供事务处理功能。
2.1.1 工作对象管理
一对重点人口列管、管理类别变动、项目变更、现实表现管理及撤管;
一对视线对象、监管对象及现行违法犯罪人员的登记、管理类别变动项目变更、现实表现管理及注销。
2.1.2 照片管理
提供采集照片信息的功能。
2.1.3统计
一按部颁报表及各地业务要求生成工作对象统计数据并打印出统计报表;
一提供自定义统计报表的功能。
2.1.4 查询
按业务要求查询工作对象信息、申请审批信息等,并可进行基于工作对象的关联查询。
2.1.5 打印
一按业务要求打印业务中所涉及的工作对象登记表等;
一提供自定义打印部分业务报表的功能。
2.2网络流转 业务
2.2.1申报、审批
提供工作对象管理业务的网上申报、审批业务功能。
2.2.2网上迁移
联网城市间户口迁移过程中,工作对象信息通过网络传递。
2.3自动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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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35. 240.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65.4—-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Specification of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for public order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Part 4 :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of emphasis person management2004-01-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4-01-07实施
GA/T465.4—2004
GA/T46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分为十个部分:-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7部分:公务用枪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8部分:民用枪弹管理基本业务功能;一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一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业务功能。本部分为GA/T465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张若峰、林忠阳。14
1范围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GA/T465.4—2004
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工作对象管理的基本业务功能。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2基本业务功能
2.1办公业务
面向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给各级业务人员提供事务处理功能。2. 1.1工作对象管理
对重点人口列管、管理类别变动、项目变更、现实表现管理及撤管;一对视线对象、监管对象及现行违法犯罪人员的登记、管理类别变动、项目变更、现实表现管理及注销。
2.1.2照片管理
提供采集照片信息的功能。
2.1.3统计
一一按部颁报表及各地业务要求生成工作对象统计数据并打印出统计报表:提供自定义统计报表的功能。
2.1.4查询免费标准bzxz.net
按业务要求查询工作对象信息、申请审批信息等,并可进行基于工作对象的关联查询。2.1.5打印
一一按业务要求打印业务中所涉及的工作对象登记表等;-提供自定义打印部分业务报表的功能。2.2网络流转业务
2.2.1申报、审批
提供工作对象管理业务的网上申报、审批业务功能。2.2.2网上迁移
联网城市间户口迁移过程中,工作对象信息通过网络传递。2.3自动化业务
2.3.1自动接收、维护
联网城市间户口迁移过程中,迁人地派出所对工作对象自动列管;一从监管场所释放的人员自动列为重点人口管理:一接收其他系统提供的应注销人员名单并进行自动撤管、注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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