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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873-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 1873-1993

中文名称:鞋面用皮革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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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鞋面 皮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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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 1873-1993.
5.3理化性能试验
5-3.1颜色摩擦牢度 :按QB/T 1327进行检验。
5-3.2其余项目按 GB/T 4689进行检验。
5.4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检验项 目:外观检验、涂层耐折牢度。
6.2.2.1外观检验:按 4. 3条的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
6.2.22涂层耐折牢度: 在外观检验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按5.3.2的规定进行。
6.2.3合 格判定: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4.3条的规定。涂层耐折牢度检验中,3张(片)中如只有1张(片)不符合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的规定,则如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该项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主要工艺、鞣剂变动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次型式试验。
6.3.2抽样数量:从被检产 品中随机抽取5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3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6.3.3合格判定
6.3.3.1单 张(片)判定原则
表2中徐层耐折牢度不合格,即判该张(片)不合格;技术要求中其他各项,累计三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判该张(片)不合格。
6.3.3.2批量判定原则
在5张(片)被剥样中,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10 张(片)复验。10 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6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如有3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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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鞋面用皮革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1873-1993
本标准规定了鞋面用皮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革用猪、牛、羊及其他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剂(如铬及各种结合等)制加工的各种鞋面用的皮革。2Www.bzxZ.net
引用标准
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GB/T4689
GB/T4691
GB/T4694
QB/T1327
3产品分类
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皮革表面颜色摩擦牢度测试方法产品分类见表1。
厚度,mm
4技术要求
牛、骤、马皮革
背革部与标准点厚度误差不超过土10%4.1
4.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猪皮革
抗张强度,MPa
撕裂强度,N/mm
在10N负荷作用下的伸长率,%
涂层耐折牢度
干/湿,级
颜色摩排牢度
收缩温度,℃
稀释差》
注:1)当pH值为3.5~1.0时,检验此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11-13批准382
羊皮革
其他皮革
正面20000次无裂纹,修面2000次无裂纹4.0/3.0
90(硫化鞋面用革收缩温度应大于100℃)3.56.0
1994-07-01实施
4.3外观要求
QB1873—1993
4.3.1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无异味、无油腻感。4.3.2革身应丰满、柔软而有弹性。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4.3.3涂饰革涂层应均匀、牢固,绒面革绒毛均勾、颜色基本一致。5试验方法
5.1空气调节
试样按GB/T4689.2进行空气调节。5.2成品厚度
按GB/T4691进行测量。
5.3理化性能试验
5.3.1颜色摩擦牢度:按QB/T1327进行检验。5.3.2其余项目按GB/T4689进行检验。5.4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2检验项目:外观检验、涂层耐折牢度。6.2.2.1外观检验:按4.3条的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6.2.2.2涂层耐折牢度:在外观检验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按5.3.2的规定进行。6.2.3合格判定: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4.3条的规定。涂层耐折牢度检验中,3张(片)中如只有1张(片)不符合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的规定,则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该项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主要工艺、剂变动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c.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次型式试验。6.3.2抽样数量:从被检产品中随机抽取5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3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6.3.3合格判定
6.3.3.1单张(片)判定原则
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不合格,即判该张(片)不合格,技术要求中其他各项,累计三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判该张(片)不合格。
6.3.3.2批量判定原则
在5张(片)被测样中,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10张(片)复验。10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6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如有3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383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1873-1993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4694的规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皮革研究所负费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应元。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K6551—1977《鞋用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SG355—1984《铬猪正鞋面革》、SG356—1984《铬猪正绒面鞋面革》、SG357--1984《铬猪修饰鞋面革》、SG358-1984《铬棘黄牛正鞋面革》、SG359-1984《铬棘黄牛修饰鞋面革》、SG360--1984《饹山羊正鞋面革》、SG361-1984《铬山羊绒面鞋面革》,原专业标准ZBY45003—1988《铬猪软正鞋面革》作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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