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73-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5173-2017
中文名称:钢琴用琴凳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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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钢琴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5173-2017.Piano stools.
1范围
QB/T 5173规定了乐器辅助品钢琴用琴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5173适用于不同形制、不同结构、不同材料制成的钢琴用琴凳。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0357.2-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28489-2012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GB/T 31731-2015废弃乐器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规范
QB/T 3826—1999 (200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 3832—1999 ( 200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钢琴用琴凳piano stools
供弹奏者演奏钢琴时使用的单人或双人座凳。
3.2调节装置adjuster device
可改变座凳高度的结构组合件。
3.3升降行程lift travel
座面高度可调节的最大距离。
3.4最高座面高the highest height
座面通过调节装置调至最高点时距地面的高度。
3.5软包件soft covering frame
用天然皮、合成革、纺织材料包覆的部件。
4分类
4.1按尺寸的不同分为单人和双人两种。
4.2按结构的不同分为有升降功能和无升降功能以及带乐谱箱和不带乐谱箱。
标准内容
ICS97.200.20
分类号:Y58
备案号:60678-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173-2017
钢琴用琴凳
Piano stools
2017-11-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8-04-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
QB/T5173—2017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北仑乐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凯歌乐器有限公司、宁波四海琴业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营口富森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兆祥、王伟、俞斌、陶文、王军礼、向云、刘浪、何四海、李祖涛、刘刚、毛金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钢琴用琴凳
QB/T5173-2017
本标准规定了乐器辅助品钢琴用琴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不同形制、不同结构、不同材料制成的钢琴用琴凳。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10357.2一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GB/T10357.3一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GB/T28489—2012乐器有害物质限量GB/T31731-2015
废弃乐器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规范QB/T3826一1999(200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3832—1999(200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钢琴用琴凳pianostools
供弹奏者演奏钢琴时使用的单人或双人座凳。3.2
调节装置adjusterdevice
可改变座凳高度的结构组合件。3.3
lifttravel
升降行程
座面高度可调节的最大距离。
最高座面高the highest height座面通过调节装置调至最高点时距地面的高度。3.5
软包件soft coveringframe
用天然皮、合成革、纺织材料包覆的部件。4分类
4.1按尺寸的不同分为单人和双人两种。4.2按结构的不同分为有升降功能和无升降功能以及带乐谱箱和不带乐谱箱。1
QB/T5173—2017
5要求
5.1标识
所使用材质、软包件的材料名称及所使用的部位应与产品标识、说明书明示的一致。主要尺寸
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
座面长度
座面宽度
座面高度
最高座面高度
升降行程
升降行程两侧高度差
乐谱箱内净高度
腿脚底部与水平面差
有升降功能
注:特殊尺寸不受此限,可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确定。5.3物理性能
5.3.1稳定性
按7.3.2测试,测试时不应有任意方向的倾翻。双人
无升降功能
单位为毫米
5.3.2座面静载荷
经7.3.3测试后,整体不应松动、变形,升降功能不应失效,各部位不应开胶、断裂或豁裂。金属件不应变形、失效、损坏。
5.3.3座面耐久性
经7.3.4测试后,应符合5.3.2规定的要求。5.3.4凳腿前向静载荷
经7.3.5测试后,应符合5.3.2规定的要求。5.3.5凳腿侧向静载荷
经7.3.6测试后,应符合5.3.2规定的要求。5.3.6座面冲击
经7.3.7测试后,应符合5.3.2规定的要求。5.3.7跌落
经7.3.8测试后,应符合5.3.2规定的要求。5.4装配
各部位结合应紧密、牢固,各活动件启闭应灵活,紧固件应牢固可靠;调节装置在不承重的情况下应灵敏、有效、平衡、无杂音。安装、拆卸应方便。5.5外观
5.5.1整体应光滑,应无开裂、开胶,棱角应倒圆。表面不应有明显磕伤、咯痕、划痕、毛刺和锐利边角。
QB/T5173—2017
5.5.2木质件可有2个直径不大于5mm的疤节,但不应有贯通裂缝、虫蛀、树脂囊、腐朽和挖补:合成板材除应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做封边处理。5.5.3金属件表面镀层应牢固、完整、光亮,不应有起泡、脱皮、露底、划痕。5.5.4塑料件不应有裂纹、缩印、皱褶、杂质、鼓泡、污渍。5.5.5软包件包覆应平服、饱满,拼接应严密,缝制不应有脱线、跳线,表面不应有斑痕、破损、褶皱和明显色差。工艺性的皱折应均匀、对称。经7.3试验后,软包件不应有永久性凹陷。5.5.6表面涂层应平滑光亮,色泽应均匀、自然,不应有露底、漏漆、剥落、流挂、龟裂、划痕。5.6金属件耐腐蚀性
应符合QB/T3832一1999(2009)中耐腐蚀等级不小于6级规定的要求。5.7有害物质限量免费标准bzxz.net
应符合GB/T28489-2012中5.3规定的要求。6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
6.1对产品使用材料的回收与利用的一般原则,见GB/T31731一2015第4章。6.2废弃产品的分类、回收、拆解、贮存、利用、处理与处置,见GB/T31731一2015第5章~第10章中对应的条款。
7测试方法
除另有要求的测试项目外,全部测试在下述条件下进行:温度:(23±2)℃:
相对湿度:45%~75%。
7.1用材
对比检查。
7.2主要尺寸
用量具检查。
7.3物理性能
7.3.1试验条件及设施
本标准7.3.27.3.8项目的一般试验条件、试验设施分别按GB/T10357.2一2013和GB/T10357.3一2013中第2章、第3章的规定。测试时应将带有调节装置的琴凳升至最高点。7.3.2稳定性
按GB/T10357.2—2013中4.1.4规定的方法检查。7.3.3座面静载荷
按GB/T10357.3-2013中4.3.1规定的方法检查。7.3.4座面耐久性
按GB/T10357.3—2013中4.7规定的方法检查。7.3.5凳腿前向静载荷
按GB/T10357.3—2013中4.10规定的方法检查。7.3.6凳腿侧向静载荷
按GB/T10357.3一2013中4.11规定的方法检查。7.3.7座面冲击
按GB/T10357.3-2013中4.12规定的方法检查。3
QB/T5173—2017
7.3.8跌落
按GB/T10357.3一2013中4.15规定的方法检查。7.4装配
感官检查。
7.5外观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在3001x~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例如40W日光灯),感官检查。有计量要求的项目用量具检查。
7.6金属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一1999(2009)规定的方法检查,喷雾周期为6h。7.7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28489-2012中6.4规定的方法检查。8检验规则
8.1产品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8.2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组批与抽样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以批次为单位进行验收。相同形制、相同结构、相同材料的为一检验批,最小批量不少于30只。出厂检验为100%检验。型式检验采取抽样检验,抽取数量不少于2只。有害物质项目检验的抽取数量按GB/T28489一2012中6.1的规定。8.4出厂检验的项目与判定
本标准5.1、5.4、5.5为出厂检验项目,当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自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5型式检验的项目与判定
8.5.1型式检验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本标准5.1~5.6项目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5.7项目的型式检验按GB/T28489一2012中7.2的规定。在新产品鉴定、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发生变化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需进行。8.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8.5.3型式检验项目中若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5.4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品出厂。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装箱单。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并有检验员的盖章。
9.2每只产品上均应标有商标的字样或标志。9.3产品外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按GB/T6388的规定。
9.4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按GB/T191的规定。9.5装卸和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应雨淋、日晒和受潮。4
QB/T51732017
。包装后的产品应在温度0℃~40℃、相对湿度40%~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96
源及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至少100mm。9.7除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外,若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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