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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378-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378-1996

中文名称: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treatment principles for 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5-23

实施日期:1996-01-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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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6972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6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5-2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也可使用本标准。 GB 16378-1996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78-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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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中霉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GB 16378-1996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是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所引起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愈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也可使用本标准。
2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的职业史及典型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方可诊断。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刺激反应
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但短期内(1~2天)能恢复正常,胸部体检及X线征象无异常。3.2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加重外,尚伴有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全身症状:眼结膜、鼻粘膜及咽喉部充血水肿,部有明显干性罗音或哮鸣音,胸部X线可仅表现为肺纹理增强。3.3中度中毒
除轻度中毒临床表现加重外,尚有胸闷、剧咳、痰多、呼吸困难等,并有气促、轻度紫、两肺有明显湿性罗音等体征:胸部X线征象示肺野透明度降低,出现细网状和/或散在斑片状阴影,符合肺间质性水肿或化学性脚炭征象。
3.4重度中毒bzxz.net
除中度中毒临床表现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 肺泡性肺水肿,
b.突发呼吸愈促,呼吸颊率28次/min,血气分析PaOz<8kPa,当吸入低浓度氧(浓度低于50%)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不能维持8kPa,并有持续下降趋势;c。 较重程度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d.室息或昏迷。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304
1996-12-01实施
4治疗原则
GB16378—1996
4.1立即脱离中毒现场,静卧、保暖、吸氧。以碳酸氢钠、氨茶、地塞米松、抗生紊雾化吸入。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彻底冲洗眼结膜囊。
4. 2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后,虽无客观体征,但有明显的刺激反应者,应观察 48 h,并对症治疗。4.3注意防治肺水肿,早期、足量、短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必要时气管切开。4. 4氧疗、防治感染、合理输液、纠正电解质乱及抗休克等均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5劳动能力鉴定
治愈后可恢复工作。中毒后如持续有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时,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6健康检查要求
凡从事二氧化硫作业人员均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就业后每二年体检一次。体检应包括内科、五官科、胸部X线等项检查。有条件时可做肺功能检查。7职业蔡忌证
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GB 16378-1996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1因接触高浓度三氧化硫气体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其临床表现相似,诊断处理时可应用本标准。A2本标准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所引起的其他临床疾患。A3本病以呼吸道病变为主,故诊断标准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线表现为主要诊断指标。其他如周围血象、心电图等均应进行检查,但可不与中毒程度相符,不作为诊断基准。A4临床表现与胸部X线表现可不平行。诊断分级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A5肺功能检查仅列于健康检查要求中,但中毒病人病情允许时应尽可能检查。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解释。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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