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817-2010
中文名称:琴弦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usic instrument string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01-21
实施日期:2011-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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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通用
技术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文娱活动设备>>97.200.20乐器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8乐器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1-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琴弦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琴弦。本标准未提及的乐器用琴弦亦可参照使用。
标准内容
QB/T181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琴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usic instrument strings
发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1-04-01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817-1993《琴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本标准与QB/T1817-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产品分类要求的内容;增加了外观工艺要求的内容;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修改了直径均匀度允许偏差值要求;修改了检验规则,将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修改和调整了包装要求的内容,将小包装和大包装统一为包装要求;调整标准文本结构并做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广州红棉吉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志伟、潘绮珊、苏少华、肖巍、黄毅、李围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琴弦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琴弦。本标准未提及的乐器用琴弦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3451 标准调音频率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QB/T3814-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外观质量测试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根据结构特点的不同分为裸弦和缠弦。
3.2 根据工艺质量、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高级品、中级品、普及品。
3.3 根据主要材质的不同分为金属弦、尼龙弦、丝弦等。
3.4 金属弦根据材料强度的不同分为软、中和硬三种型号。
4 技术要求
4.1 声学品质
4.1.1 标准音:小字一组a为440Hz,应符合GB/T3451的规定。
4.1.2 定弦音高、音质、音色: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主要尺寸
琴弦直径、长度、直径均匀度允许偏差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4.3 外观
4.3.1 尼龙裸弦外观应光滑、平直。
4.3.2 金属裸弦外观应光滑、平直、无锈蚀,缠绒平整、无松散。有镀层的裸弦,不应有镀层脱落的现象。
4.3.3 缠弦应缠绕均匀、牢固,无破裂、松散、凸起,无黑点及脱色,其中金属弦钢丝无锈蚀。
4.3.4 丝弦外观应色泽一致,子眼平服均匀、松紧统一。
4.4 物理性能
张力、延伸率、最低不断裂音高,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注:最低不断裂音高:当琴弦达到定弦音高后,对琴弦逐渐加荷,使弦音升高,弦最小应不断裂的音高。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项目外,全部测试应符合下述规定:温度:(23±2)℃;相对湿度:(65±5)%。
5.2 声学品质
5.2.1 标准音:用符合GB/T3451规定的音准仪测定标准音。
5.2.2 音质、音色:将不同级别的琴弦分别置于相应级别的乐器上,按产品的定弦音高将各弦调校好,进行感官检查。
5.3 主要尺寸
5.3.1 直径和长度:用长度量具检查。
5.3.2 直径均匀度:在琴弦的有效弦长范围内,用千分尺检查。每根琴弦最少测三个点。取检测的两个极限直径的差值。即:直径均匀度偏差 = 最大直径值 - 最小直径值。
5.4 外观
感官检查,金属弦按QB/T3814-1999中第2章的规定检验。
5.5 物理性能
5.5.1 张力和延伸率
5.5.1.1 将琴弦装在立式或卧式的专用检测器具上。检测时,弦马与弦距离为0mm~1mm,弦板与弦马距离为50mm,弦枕与弦马间的距离为有效弦长。试验时,先用4.9N载荷把弦拉直,同时在弦与弦马和弦枕的触点标上颜色标志,然后对弦进行加载荷。在加荷过程中,弦与弦马不宜接触。当测试弦音高时,按弦板处按弦,使弦马与弦接触,测试弦音高。
5.5.1.2 加载荷使弦达到定弦音高,该载荷即为弦的张力。
5.5.1.3 用长度量具量取伸长量。
5.5.1.4 琴弦的有效弦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5.1.5 总张力和延伸率计算:
(1) 琴弦总张力 $T_{\text{总}} = \sum T_i$(其中 $T_i$ 为各弦的张力,单位为牛顿N)
(2) 琴弦延伸率 $\epsilon = (\Delta L / L) \times 100\%$(其中 $\Delta L$ 为弦伸长量,单位为毫米mm;$L$ 为有效弦长,单位为毫米mm)
5.5.2 最低不断裂音高
将琴弦装在琴上或专用检测器具上,用音准仪检查。
6 检验规则
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1 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6.2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1-2003中关于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3.1.2 出厂检验项目、正常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AQL)按表1的规定。
表1 出厂检验方案
检验项目:直径、长度、直径均匀度、外观
试验方法:5.3.1、5.3.2、5.4
正常检验水平:I
接收质量限 (AQL):10
6.3.1.3 出厂检验不合格,该批产品退回生产厂,按不合格项目进行整理。整理后的产品可再次提交检验。不合格批的再提交按GB/T2828.1-2003中7.6的要求进行。
6.3.2 型式检验
6.3.2.1 产品的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产品质量出现大波动亦需进行。
6.3.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2.3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2002中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3.2.4 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6.3.2.5 型式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为II,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样本量、判定数组分别为4和(1, 2)。
6.3.2.6 型式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3.2.7 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7.1.1 包装上应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品名、型号及合格等字样或标志。
7.1.2 外包装应符合GB/T6388的要求。
7.2 包装
7.2.1 每根琴弦根据等级不同采用相应的材料包装,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
7.2.2 琴弦每十根为一小扎,外销以“打”为单位,亦可以“套”为单位包装。
7.2.3 根据实际需要可用纸箱包装,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
7.2.4 当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雨淋或压以重物。
7.4 贮存
产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受潮。
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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