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22-2006
QB/T 2822-2006 毛皮服装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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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服装
毛皮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822-2006.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2成品缺陷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
5.2.1缺陷定义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三类。
a)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陷称为轻微缺陷;
b)一般缺陷: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5.2.2缺陷判定依据
a)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b)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般缺陷。
c)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游离甲醛含量超标;掉毛严重;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严重异味;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严重开胶;皮革(毛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等;成品出现15mm以上断缝纫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5.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或检验标志)方可出厂。
5.4 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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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822—2006
毛皮服装
Fur garment
2006-09-14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05-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轻工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252)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相关企业名称],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包括: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学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IC-方圆(宁)皮革检测中心。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服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毛皮为原料的服装;本标准亦适用于以毛皮为内里、以纺织品等材料为面料的服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包括修订内容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5.1—1997 服装号型 男子
GB/T 1335.2—1997 服装号型 女子
GB/T 19941—2005 皮革和毛革化学试验中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
GB/T 20400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3 要求
3.1 号型及规格
3.1.1 号型:按 GB/T 1335.1—1997、GB/T 1335.2—1997 的规定选用。
3.1.2 规格:按 GB/T 1335.1—1997、GB/T 1335.2—1997 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尺寸偏差应符合附录的规定。
3.2 毛皮原料
3.2.1 基本要求:应符合 QB/T 1280 等有关毛革标准的要求。
3.2.2 感官要求:
3.2.2.1 皮质完整,无破损、划破;
3.2.2.2 皮质厚薄均匀;
3.2.2.3 毛皮平顺,无油腻感;
3.2.2.4 毛色均匀,无明显色差;
3.2.2.5 毛被平顺,无脱落、落绒、缩毛、浮毛等现象。
3.3 辅料和配件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性能与毛皮原料相适应,收缩率应与毛皮原料相适应,无明显跳丝、断丝,且缝线长度差不应超过 5mm。拉链、扣子应能正常使用,无明显损坏,无影响美观的瑕疵。
3.4 缝制要求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缝制工艺应与面料性能、用途、缝线、制作工艺、缝合强度相适应。针迹应均匀,不得有空针、跳针、断线、错位等缺陷。
3.5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外观应整洁、美观,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整体感官良好。
4 试验方法
4.1 装置与条件
4.1.1 测量工具:使用钢直尺、钢微尺等。
4.1.2 检验条件: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4.1.3 照明:应在适当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4.2 号型及规格检验
4.2.1 号型:按 GB/T 1335.1、GB/T 1335.2 的规定进行核实。
4.2.2 规格:测量各项尺寸,检查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3 毛皮原料检验
在裁剪、制作以前,应按 GB/T 19941、GB/T 19942、QB/T 1280 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4 针距测量
使用钢直尺在成品非厚实部位取 50mm 进行测量。
4.5 外观尺寸测量
外观检验中,测量产品尺寸时,应将样品在检验台上摊放平直,扣上扣件或拉上拉链,恢复自然状态后进行检验。袖长、裤长的测量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4.6 要求中其他项目的检验
采用目测、感官并结合尺寸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按同一品种、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
5.2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缺陷等级以缺陷的存在及轻重程度为依据分为三类:
a) 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陷称为轻微缺陷;
b) 一般缺陷: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的外观有明显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c) 严重缺陷:严重影响产品基本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5.2.2 缺陷判定依据
a) 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 50% 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划定的缺陷。
b) 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 50% 以上、100% 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均为一般缺陷。
c) 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 100% 以上的缺陷;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游离甲醛含量超标;掉毛严重;严重掉色;严重色差、油腻;严重异味;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痕超过厚度的 1.5mm;使用粘合剂导致皮面开裂、裂浆、掉装;成品出现 1.5mm 以上断缝、跳针、断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或检验标志)方可出厂。
5.4 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生产过程中,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型式检验。
5.5 特殊型式检验
按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5.6 合格判定
5.6.1 单件判定规则
被测样品缺陷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判该产品合格:
- 严重缺陷数 = 0,一般缺陷数 = 0,轻微缺陷数 $le$ 8;
- 严重缺陷数 = 0,一般缺陷数 = 1,轻微缺陷数 $le$ 6;
- 严重缺陷数 = 0,一般缺陷数 = 2,轻微缺陷数 $le$ 4。
5.6.2 批量判定规则
三件被检测样品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抽六件复验,复验六件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志)、联系电话;应附随产品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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