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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50-2007

中文名称:抗菌抑菌型洗涤剂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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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抗菌 抑菌 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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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2850-2007.
产i检验时,从每个箱样本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运约3k〈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B/T 13173.1分样,然后分装在二个子燥沾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门期(或批号)、抽样П期、生产,名及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份进行检验,第份th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H保管期不超过·个月。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 数修约规则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 ·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木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验结渠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产品质量监辔检验及仲裁机构拙查检验时不进行二次抽样。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生产H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附期使用日期;
c)净含低;
d》抗菌抑渊产品应标识抗菌、抑菌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表面活性剂若不完全溶于乙醇时或要求用三氧甲烷萃取法测定活性物时应说明)﹔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2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忐: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b)生产口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口期;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3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丁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包装
7.2.1 定量包装要求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堂应符合国家质戢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7.2.2 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它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让产品质全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7.2.3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标准内容

QB/T 2850-2007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抗菌、抑菌型洗涤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杀菌剂或抑菌剂配制而成,具有抗菌或抑菌和洗涤去污功能的日化洗涤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需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 QB/T 2738-2005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分类 按本标准所涉及产品的功能效果分为:抗菌型和抑菌型。 按产品的用途分为: A类(果蔬、餐饮具类洗涤用品) B类(织物类洗涤护理用品) C类(其他硬表面类清洁用品) 表1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的种类 A类:餐具洗涤精、果蔬洗涤剂、饮料瓶洗涤剂等。 B类:洗衣粉、洗衣液、洗衣胶、衣物功能护理剂、漂白液、地毯清洗剂等。 C类:厨房清洁剂、浴室清洁剂、地板清洁剂、洁橱剂、玻璃净及其它硬表面清洁剂。 4 要求 4.1 材料要求 抗菌、抑菌型各类洗涤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且公认降解中对环境是安全的(如烷基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氧乙烯醚等不应使用)。 4.2 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 抗菌、抑菌型各类洗涤剂的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品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手洗餐具洗涤剂应符合GB 9985)。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以企业标准进行规定的产品,应按本标准执行。 4.3 抗菌、抑菌性能 4.3.1 抗菌型洗涤剂性能 4.3.2 抑菌型洗涤剂性能 4.3.3 效果评价 4.4 卫生指标 抗菌、抑菌型各类洗涤剂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品种的国家标准。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等。抗菌、抑菌型产品中的菌群总数及粪大肠菌群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样品应按GB/T 13173.1的方法进行取样。 5.2 理化指标测定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的理化指标按相关产品的标准测定。 5.3 抗菌、抑菌率的测定 产品的抗菌或抑菌效果应按QB/T 2738-2005的方法进行。测定各类产品杀菌率或抑菌率时,作用浓度、作用时间及试验菌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抑菌型试样采用悬液定量法检验时,按QB/T 2738-2005中7.3.3抑菌试验操作步骤进行。 5.4 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检测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测应按GB/T 16538等相关卫生标准进行。 5.5 抑菌稳定性 抑菌稳定性应符合其产品保质期要求,检验方法参照QB/T 2738-2005进行。 5.6 净含量的检验规则 按JJF 1070-2005的检验规则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各项指标。 6.1.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不一致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时。 6.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收货方应根据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将同一批次的产品归为一组进行检验。 6.2.2 取样 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规定进行抽样。样品按GB/T 13173.1分样,并分装在无菌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样品名称及双方签名等项目。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判定。如指标有项不合格,可重新采取两倍于原样本量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双方检验结果不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包括: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净含量; d)抗菌抑菌产品应标识抗菌、抑菌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引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2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3 包装物的标识(图案或文字)应端正、清晰、美观。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定量包装要求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 7.2.2 销售包装的要求 使用塑料瓶或软塑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外表面。其他包装应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 7.2.3 大包装的要求 大包装材料应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产品应在箱中排列整齐,封箱应严实可靠。每件大包装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避光、无阳光直射、无雨淋的场所。 7.4.2 堆垛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包装。 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用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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