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46-2007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53-鸟苷酸二钠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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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添加剂
二钠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846-2007.Food additive—Diosdium 5'-guanylate.
6.4出厂检验
6.4.1产品出厂前,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6.4.2出厂检验项目:含量、紫外吸光度比值、干燥失重、透光率、pH、其他核苷酸、氨基酸、铵盐。
6.5型式检验
6.5.1型式检验项目除出厂检验项目外,还应包括砷、重金属。
6.5.2产品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三个月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需检验。
——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年对产品检验一次;
——正常生产时,如原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产品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6判定规则
6.6.1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复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卫生部[2002]第26号令第四章的要求。
7.2包装
7.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
7.2.2包装要求:内包装封口严密,不应透气,外包装不应受到污染。
7.3运输
7.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防污染、雨淋和曝晒。
7.3.2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毒、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混装混运。
7.4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无污染的环境下,不应露天堆放。适宜在温度30℃、相对湿度50%以下贮存。
7.5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上述储运条件、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少于两年。
标准内容
ICS 67.220
分类号:X41
备案号:2144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846-2007
代替 QB/T 3799—1999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Food additive--Disodium 5'-guanylate
2007-05-29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12-09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 QB/T 3799-1999《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的修订。本标准理化指标非等效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Compendium of Food Additive Specifications, Volume 1, 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 2001)。本标准与 QB/T 3799-1999 主要差异如下:取消产品分级;取消溶剂要求,增加透光率要求;含氮指标设定上限;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分别列表描述;增加透光率分析方法;重新整理氮/铵盐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工业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菜、蓝伟松、郭新光、盛广芸、资向红、康永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轻工局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 QB/T 3799-1999《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0796—1989;QB/T 3799—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5'-鸟苷酸二钠的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糖类为原料,经发酵法或酶解法制得的 5'-鸟苷酸二钠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下列文件中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及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注明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氮和无机氮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二部(2005年版)
卫生部 [2002] 第26号令《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5'-鸟苷酸二钠 (disodium 5'-guanylate)
结构式:(略)
分子式:C9H14N5Na2O15·xH2O
相对分子质量(以无水计):407.194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产品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特殊香味;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难溶于乙醚。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下表规定:
- 含量
- 紫外吸光度比 (250/260, 280/260)
- 干燥失重
- 透光率 (5%水溶液)
- pH 值
- 铵盐 (以NH4计)
- 金属 (以As计)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5 分析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 4.1 的规定进行检查。
5.2 含量
5.2.1 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
5.2.2 试剂:5N 盐酸溶液。
5.2.3 分取溶液制备:
(a) 称取适量试样,精确至 0.1mg;
(b) 用 5.2.2 的盐酸溶液溶解并定容至 10L;
(c) 作为试样溶液备用。
5.2.4 测定:在自然光下,使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在 260nm 处测定吸光度。
5.2.5 计算:5'-鸟苷酸二钠含量按公式(1)计算:
含量 (%) = (A / a) × 100
其中:A 为试样溶液在 260nm 处的吸光度;a 为试样质量。
5.2.6 允许差: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不超过算术平均值的 0.5%。
5.3 紫外吸光度比值
5.3.1 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
5.3.2 试验程序:将试样溶液在 250nm、260nm、280nm 处测定吸光度。
5.3.3 计算:以紫外吸光度比值 (250/260) 和 (280/260) 分别表示为 X1 和 X2。
5.3.4 允许差: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不超过算术平均值的 1%。
5.4 干燥失重
5.4.1 仪器:烘箱、称量瓶。
5.4.1.1 称量:称取 1g 试样(精确至 0.01g)置于烘干后的称量瓶中,称量结果为 m1。
5.4.1.2 烘干:在 120±2℃ 电热烘箱内烘干 4h。
5.4.1.3 称量:取出后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结果为 m2。
5.4.3 计算:干燥失重 (%) = (m1 - m2) / m1 × 100
5.4.4 允许差: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不超过算术平均值的 0.5%。
5.5 透光率
5.5.1 仪器:分光光度计。
5.5.2 分析步骤:称取试样 1g (精确至 0.01g),溶于 20mL 水中,用 5.2.2 的溶液定容至 100mL。取 10mL 试样液,以水作为空白对照,在 430nm 处测定吸光度,记录透光率。
5.5.3 允许差:两次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应不超过算术平均值的 0.5%。
5.6 pH
5.6.1 仪器:pH计。
5.6.2 分析步骤:称取试样 1.0g,加入 20mL 水溶解,用 pH 计测定溶液 pH。
5.6.3 允许差: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超过 0.2。
5.7 其他核苷酸
5.7.1 试剂:乙醇、饱和硫酸铵、0.025mol/L 氮水溶液。
5.7.2 仪器:薄层分析仪、微型喷射器。
5.7.3 分析步骤:称取试样 1.0g,加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用层析滤纸点样 10.0μL,于展开液中展开约 30cm,晾干(或烘干)滤后,在紫外分析仪 254nm 处观察。
5.7.4 判定:若只出现一个斑点,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8 氨基酸
5.8.1 试剂:乙醇、萨三酮溶液。
5.8.2 仪器:水浴锅。
5.8.3 分析步骤:称取试样 0.1g,加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吸取试样液 5mL,加入萨三酮溶液 1mL,于沸水浴中热 3min。
5.8.4 判定:溶液不显色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9 铵盐
5.9.1 试剂:氯化铁、红色石蕊试纸。
5.9.2 分析步骤:取样品 0.1g,加入 50mL 水,用水湿润红色石蕊试纸并挂入试管中,将试管于沸水浴加热 5min。
5.9.3 判定:红色石蕊试纸不褪色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10 砷
称取试样 1g,精确至 0.1%,加水溶解后,按 GB 5009.11-2003 中总砷测定的第三法(砷斑法)测定。
5.11 重金属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05年版)第一章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在同一时段经同一混合后,质量均等的产品为一批。
6.2 取样
按照表 3 的要求进行抽样。
表 3 抽样表
批量范围/袋 | 样本大小/袋
25 | 3
26—150 | 8
151—500 | 13
>500 | 20
6.3 将取样针插入每个样本 1/6 处,折取不少于 100g 样品,每批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 1kg。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合,用四分法缩分后,分别装入两个干燥、洁净的内衬容器中,贴上标签,一份进行理化分析,一份留存备查。
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按本标准规定逐项进行检验。
6.4.2 出厂检验项目:含量、紫外吸光度比值、干燥失重、透光率、pH、其他核苷酸、氨基酸、铵盐。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除出厂检验项目外,还应包括砷、重金属。
6.5.2 产品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三个批次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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