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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73-2007

中文名称:发用嗜喱(水)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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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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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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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2873-2007.Hair care gel (lotion).
1范围
QB/T 2873规定了发用嗜喱(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 2873适用于以高分子聚合物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作用的凝胶或液体状发用嗜(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QB/T 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法监发[2002] 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用嗜喱
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凝胶剂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作用的黏稠状液体或凝胶状产品。
3.2
发用嗜喱水
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凝胶剂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作用的水状液体产品。
4分类
按产品的形态分为发用赌喱和发用赌喱水两类。
5要求
5.1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l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标准内容

QB/T2873—2007 发用啫喱(水) Haircare gel (lotion) 2007-10-08 发布 2008-03-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东能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玉銮、陈丽暖、谢文绒、蔡玮红、姜家东、皮峻岭、洗绍广、吴挂谦。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用啫喱(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分子聚合物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作用的凝胶或水状发用啫喱(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用啫喱: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凝胶剂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作用的黏稠状液体或凝胶状产品。 3.2 发用啫喱水: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凝胶剂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作用的水状液体产品。 4 分类 按产品的形态分为发用啫喱和发用啫喱水两类。 5 要求 5.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5.2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表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 - 外观(发用啫喱):凝胶状,无明显浑浊,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外观无明显差异。 - 外观(发用啫喱水):水状透明,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外观无明显差异。 - 香气:符合规定。 【理化指标】 - pH值:3.5~9.0 - 耐热性:在 (40±1)℃ 下保持 24h,外观无明显差异。 - 耐寒性:在 -5℃~10℃ 下保持 24h,外观无明显差异。 - 起喷次数:$ge$ 1000次。 【卫生指标】 - 菌落总数:$le$ 1000 CFU/g - 霉菌和酵母菌数:$le$ 100 CFU/g - 大肠菌群:不应检出 - 沙门菌:不应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应检出 - 假单胞菌:$le$ 500 CFU/g - 甲醇:$le$ 200 mg/kg(当乙醛、异丙醇含量之和 $ge$ 10% 时需测甲醇)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取试样在室温和无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1.2 香气: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 理化指标 6.2.1 pH值 6.2.1.1 发用啫喱:按 GB/T 13531.1 的方法进行(稀释法)。 6.2.1.2 发用啫喱水:按 GB/T 13531.1 的方法进行(直测法)。 6.2.2 耐热性 6.2.2.1 仪器:a)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 $pm$1℃;b) 试管:$phi$20mm $ imes$ 120mm。 6.2.2.2 操作程序: 6.2.2.2.1 液体、黏稠状和非透明包装产品:将试样分别倒入 2 支 $phi$20mm $ imes$ 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 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将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 (40±1)℃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2.2.2 凝胶状透明包装产品:取两瓶包装完整的试样,将一瓶待检的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 (40±1)℃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 耐寒性 6.2.3.1 仪器:a) 冰箱:温控精度 $pm$2℃;b) 试管:$phi$20mm $ imes$ 120mm。 6.2.3.2 操作程序: 6.2.3.2.1 液体、黏稠状和非透明包装产品:将试样分别倒入 2 支 $phi$20mm $ imes$ 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 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将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 -5℃~10℃ 的冰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2.2 凝胶状透明包装产品:取两瓶包装完整的试样,将一瓶待检的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 -5℃~10℃ 的冰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4 起喷次数:取 5 瓶泵式样品,瓶身立正摆放或按使用说明操作,按动至开始喷出内容物,记录每瓶起喷次数。超过规定起喷次数的样品不大于 1 瓶时为合格。 6.3 卫生指标:按卫法监发[2002]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按 QB/T 1684 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 GB 5296.3 执行。 8.2 包装:按 QB/T 1685 执行。 8.3 运输: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 38℃ 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应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20cm,距内墙 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拆启封的情形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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