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72—2007
中文名称:面膜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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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872—2007.Skin mask.
6.1.2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理化指标
6.2.1 pH
6.2.1.1膏(乳Y状面膜、嗜喱面膜、粉状面膜
按GB/T 13531.1的方法进行(稀释法)。
6.2.1.2面贴脾
6.2.1.2.1纤维贴膜
将贴膜中的水或黏稠液挤出,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6.2.1.2.2胶状成形贴膜
称取剪碎成约5mmx5inm试样1份,加入经煮沸并冷却的实验室用水10份,于25℃条件下搅持10min,取清液按GB/T 13531.1规定方法测定。
6.2.2耐热
6.2.2.1仪器
a)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士1℃;
b)试管:20mmx120mm。
6.2.2.2操作程序
6.2.2.2.1 非透明包装产品
将试样分别装入2支20mmx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将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并进行目测比较。
6.2.2.2.2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
取2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404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耐寒
6.2.3.1仪器
a)冰箱:温控精度±2℃;
b)试管:P20mmx120mm。
6.2.3.2操作程序
6.2.3.2.1非透明包装产品
将试样分别装入2支p20mmx120mm的试管内,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将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5~-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2.2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
取两袋(瓶入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5~-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3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贴膜类产品取样是将贴膜中的液体或黏稠液挤出,然后取挤出液进行测定。
6.4净含量
标准内容
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2211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872—2007
面膜
Skin mask
2007-10-08 发布
2008-03-01 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华新日用化工研究所、仙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暖、吴玉銮、林镇才、岳慧、雷浩权、许卡生、肖军、张贵生。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面膜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 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面膜: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3.2 膏(乳)状面膜:具有膏霜或乳液外观特性的面膜产品。
3.3 啫喱面膜:具有凝胶特性的面膜产品。
3.4 面贴膜:具有固定形状,可直接敷于皮肤表面的面膜产品。
3.5 纤维贴膜:以赋形物质(合成或天然片状纤维物)为基体,配合相应护肤液浸润的面膜产品。
3.6 胶状成形贴膜:以凝胶状基质经加工成形,呈片状的面膜产品。
3.7 粉状面膜: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状面膜产品。
4 分类
根据产品形态可分为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面贴膜、粉状面膜四类。
4.2 面贴膜按产品材质分为纤维贴膜和胶状成形面膜。
5 要求
5.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229号规定。
表1 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 | 膏(乳)状面膜 | 啫喱面膜 | 面贴膜(纤维或胶状成形) | 粉状面膜
---|---|---|---|---
外观 | 均匀体或乳液 | 均匀体或乳液 | 透明或半透明、潮湿润 | 均匀粉末
香气 | 符合规定 | 符合规定 | 符合规定 | 符合规定
pH (25℃) | 3.5~8.5 | 3.5~8.5 | 3.5~8.5 | 3.5~8.5
耐热性 | (40±1)℃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 (40±1)℃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 (40±1)℃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 (40±1)℃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耐寒性 | (-5~-10)℃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 (-5~-10)℃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 (-5~-10)℃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 (-5~-10)℃ 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菌落总数 (CFU/g) | | | 眼/唇/儿童用 $le$ 500,其他 $le$ 1000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 | | | 不应检出 | |
大肠菌群/g | | | 不应检出 | |
金黄色葡萄球菌/g | | | 不应检出 | |
绿脓杆菌/g | | | 不应检出 | |
铅 (mg/kg) | | | $le$ 40 | |
汞 (mg/kg) | | | $le$ 5 | |
砷 (mg/kg) | | | $le$ 5 | |
甲醇 (mg/kg) | | | $le$ 200 (乙醇、异丙醇含量 $ge$ 10%时需测定) | |
5.2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1.2 香气: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 理化指标
6.2.1 pH
6.2.1.1 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粉状面膜按 GB/T 13531.1 的方法进行(稀释法)。
6.2.1.2 面贴膜
6.2.1.2.1 纤维贴膜:将贴膜中的水或黏稠液挤出,按 GB/T 1353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6.2.1.2.2 胶状成形贴膜:称取剪碎成约 5mm $ imes$ 5mm 试样 1 份,加入经煮沸并冷却的实验室用水 10 份,于 25℃ 条件下搅拌 10min,取清液按 GB/T 13531.1 规定方法测定。
6.2.2 耐热
6.2.2.1 仪器
a)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 $pm$ 1℃
b)试管:$Phi$ 20mm $ imes$ 120mm
6.2.2.2 操作程序
6.2.2.2.1 非透明包装产品:将试样分别装入 2 支 $Phi$ 20mm $ imes$ 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 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将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 (40$pm$1)℃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2.2.2 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取 2 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 (40$pm$1)℃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 耐寒
6.2.3.1 仪器
a)冰箱:温控精度 $pm$ 2℃
b)试管:$Phi$ 20mm $ imes$ 120mm
6.2.3.2 操作程序
6.2.3.2.1 非透明包装产品:将试样分别装入 2 支 $Phi$ 20mm $ imes$ 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 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将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 (-5~-10)℃ 的冰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2.2 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取两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 (-5~-10)℃ 的冰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3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贴膜类产品取样是将贴膜中的液体或黏稠液挤出,然后取挤出液进行测定。
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按 QB/T 1684 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 GB 5296.3 执行。应标注产品使用说明。
8.2 包装
包装按 QB/T 1685 执行。
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 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应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20cm,距内墙 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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