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3513-1992
中文名称:原汁猪肉罐头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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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猪肉
罐头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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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13513-1992.Canned pork in natural juic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 13513规定了原汁猪肉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GB/T 13513适用于以猪肉为原料经去皮等加工处理、生装罐、加调味料和猪皮胶、密封、杀菌制成的原汁猪肉罐头。
2引用标准
GB 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 5461食用盐
GB 7900白胡椒
GB 9959.1 带皮鲜、冻片猪肉GB 9959.2无皮鲜、冻片猪肉GB 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 13100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GB/T 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ZB x70 004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 X7o 005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QB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3术语
3.1粗组织膜
指嚼不烂、不透明的筋膜。
3.2肥膘肉
指除瘦肉夹层间的肥肉外的表层肥肉。
4产品分类
原汁猪肉罐头的产品代号为1。
5技术要求
5.1原辅材料
5.1.1猪肉:应符合GB 9959.1或GB 9959.2或GB 9959.3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按ZB X70 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5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按QB 1007的规定进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 X70 005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新华。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汁猪肉罐头
Canned pork in natural juice
GB/T 13513-9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汁猪肉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为原料,经去皮等加工处理,生装罐,加调味料和猪皮胶、杀菌制成的原汁猪肉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461 食用盐
GB 7900 白胡椒
GB 9959.1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 9959.32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 13100 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氧化钠的测定方法
ZB/T X70 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T X70 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QB 1006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QB 1007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3 术语
3.1 粗组织膜:指嚼不烂,不透明的筋膜。
3.2 肥肉:指除瘦肉层间的肥肉外的表层肥肉。
4 产品分类
原汁猪肉罐头的产品代号为1。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猪肉应符合 GB 9959.1 或 GB 9959.2 或 GB 9959.3 的要求。
5.1.2 猪皮胶:采用新鲜或冷冻良好的猪皮,经熬制后呈半透明,浓度为 4%~6% 的胶体,不得有异味及猪毛等杂质。
5.1.3 白胡椒粒及白胡椒粉:应符合 GB 7900 的要求。黑胡椒粒:采用干燥、无霉变,香味浓郁的墨胡椒粒。
5.1.4 食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 等级 | 色泽 | 滋味、气味 | 组织形态 |
| :--- | :--- | :--- | :--- |
| 优级品 | 肉色正常,在加热状态下,汤汁呈炭黄色至褐色,允许有少量沉淀 | 具有原汁猪肉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 肉质软硬适度,每装 5~7 块,块形大小大致匀称,允许有少量小块 |
| 一级品 | 肉色较正常,在加热状态下,汤汁呈淡黄色至淡褐色,允许有少量沉淀 | 具有原汁猪肉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 肉质软硬较适度,每装 3~6 块,块形大小较匀称,允许有少量小块 |
| 合格品 | 肉色尚正常,在加热状态下,汤汁呈淡褐色至褐色,允许有少量沉淀 | 具有原汁猪肉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 肉质软硬尚适度,每装 3~8 块,块形大小尚匀称,允许有少量小块 |
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量应不低于规定重量。优级品和一级品肥肉加溶化油的量平均不超过净重的 30%,合格品不超过 35%。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罐头规格 | 标明重量 | 规定固形物重量 | 允许公差 |
| :--- | :--- | :--- | :--- |
| 962g | 962g | 397g | ±3.0g |
| 650g | 650g | 258g | ±3.0g |
5.3.3 氯化钠含量:0.65%~1.2%。
5.3.4 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100 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缺陷,缺陷按表3分类。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 类别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 :--- | :--- | :--- |
| 缺陷物 | 有明显异味;硫化铁污染;含有有害物质,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度大于 3 mm 已脱落的骨头 | 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长度不大于 3 mm 已脱落的羽毛、猪毛;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固形物超过允许公差;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按 ZB/T X70 004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按 QB 1007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按 QB 1007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氯化钠含量:按 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 QB 1007 的规定进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 ZB/T X70 005 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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