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3563-1999
中文名称:500毫升罐头瓶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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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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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3563-1999.
QBT 3563适用于食品包装用的500 mL玻璃罐头瓶。
1产品分类
按瓶口类型分为卷封式和旋开式两种。
2技术要求
2.1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4检验规则
4.1订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对产品进行检查。
4.2罐头瓶的交收检验是逐批检查。
4.3逐批检查
4.3.1︰逐批检查的抽样方案应按GB/T 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
4.3.2逐批抽样的批的划分,项目、合格质量水平(AQL)和检查水平(IL)应符合以下规定。
a)批应以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或同一时期中生产和提交的瓶罐为一批,批的大小应尽可能一致;
b)样本的抽取应使检查批中的单位产品抽取的机会均等;
c)抽样检查项目见表4。
4.3.3在实施抽样检查时全部以不合格品数计。
4.3.4当一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时,应将该批产品退回供货方进行全面检查,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验收并说明该产品报废的数量和原因。如再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对该产品的处理方法。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每件产品应附如下标记。
a)产品名称,主要质量参数或等级;
b)生产厂名、产品商标、生产厂地址;
c)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及批号;
d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志;
e)检验员姓名或代号:
f)应注明“玻璃制品”、“小心轻放”。
5.2包装
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使产品清洁、包装牢固。
5.3运输
运输时必须防止剧烈震动,装卸时要轻拿轻放。
5.4贮存
堆放在露天的产品,应避免雨水浸入产品内部,防止产生水渍。
标准内容
QB/T 3563—1999
500毫升罐头瓶
【前言】
本标准的旋开式瓶口系等同采用西德 DIN 6094 第11分部的 70 系列旋开式瓶口标准。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由中国玻璃糖瓷工业标准化质量检测中心站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市玻璃糖瓷工业公司、上海市玻璃制品工业公司负责起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 ZB/TY 22008—1987《500毫升罐头瓶》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包装用的 500mL 玻璃罐头瓶。
1.1 产品分类
按瓶口类型分为卷封式和旋开式两种。
2 技术要求
2.1 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规格尺寸
项目 | 卷封式 | 旋开式 | 极限偏差
公称容量 (mL) | 500 | 500 | ±10
满口容量 (mL) | 540 | 550 | ±1.5
质量 (g) | 529 | - | ±1.5
瓶高 (mm) | 105 | 110 | ±0.4
瓶身外径 (mm) | 94 | 94 | ±0.4
封口线外径 (mm) | 73 | 65.80 | ±1.5
瓶口外径 (mm) | 72 | 68.95 | ±2
瓶口螺纹外径 (mm) | 62 | 59.25 | ±2
瓶口内径 (mm) | 21.8 | - | -
瓶身厚度 (mm) | 5 | 1.8 | -
瓶底厚度 (mm) | 5 | 5 | -
2.2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性能
项目 | 极限要求
耐热急变 | 急冷温差 ≥42℃
耐稀酸侵蚀 | 酸性溶液应呈红色
内应力 | 真实应力 ≤四级
2.3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 质量要求
色泽 | 无色或淡色,不许有不透明砂粒
裂纹 | 不许有
气泡 | 0.5mm以上气泡在口平面、封口线及螺纹线上不许有
瓶口平面度 | 0.3mm~1mm
口平面对底平面的平行度 | 0.5mm
其他 | 不许有明显陷入的闷头印、瓶口内缘毛刺、尖锐刺手的凸出、严重的折皱及模具氧化斑等。
3 试验方法
3.1 耐热急变:按 GB 4547—1991《玻璃容器抗热震性和热冲击耐久性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3.2 耐稀酸侵蚀:按 GB 4548—1998《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的规定进行。
3.3 内应力:按 GB 4545—1984《玻璃瓶罐内应力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3.4 容量:用称量法测定瓶子在一定温度下满口容量的水重,再用换算系数折算成毫升数。
3.5 质量:用感量为 1g 的衡器称量。
3.6 瓶高: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
3.7 外径和内径:瓶子和各部位内外径用专用量具或精度为 0.02mm 的游标卡尺测量。
3.8 瓶身和瓶底厚度:用精度为 0.051mm 的游标卡尺测量。
3.9 瓶口平面度:将瓶子倒立于水平板上,用 0.02mm~0.5mm 厚的长 100mm 的塞尺由薄至厚逐片测量,以能塞入的最大厚度为瓶口平面度。
3.10 口平面对底平面的平行度:用高度游标卡尺测量瓶口最高点和最低点之差值。
3.11 外观:以目测为主,必要时用卡尺测量或与封样瓶对比。
4 检验规则
4.1 订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对产品进行检查。
4.2 罐头瓶的交收检验是逐批检查。
4.3 抽样方案:
4.3.1 逐批检查的抽样方案应按 GB/T 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
4.3.2 批的划分:
a) 批应以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或同一时期中生产和提交的瓶罐为一批,批的大小应尽可能一致;
b) 样本的抽取应使检查批中的单位产品抽取的机会均等;
c) 抽样检查项目见表4。
4.3.3 在实施抽样检查时全部以不合格品数计。
4.3.4 当一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时,应将该批产品退回供货方进行全面检查,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验收并说明报废数量和原因。若再次不符合要求,则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每件产品应附如下标记:
a) 产品名称,主要质量参数或等级;
b) 生产厂名、产品商标、生产厂地址;
c) 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及批号;
d) 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志;
e) 检验员姓名或代号;
f) 应注明“玻璃制品”、“小心轻放”。
5.2 包装: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使产品清洁、包装牢固。
5.3 运输:运输时必须防止剧烈碰撞,装卸时要轻拿轻放。
5.4 贮存:堆放在阴凉处的产品,应避免雨水漫入产品内部,防止产生水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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