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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398-2012

中文名称:聚全氟乙丙烯(FEP)薄膜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Fluorinated ethylene-propylene(FEP)film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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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丙烯 薄膜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橡胶和塑料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83.140.10薄膜和薄板

中标分类号:化工>>合成材料>>G33塑料型材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3-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钟勤等

起草单位:上海市塑料研究所等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聚全氟乙丙烯(FEP)薄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聚全氟乙丙烯(FEP)树脂加工成型,公称厚度小于等于0.500mm,未填充、未着色的薄膜。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398—2012 聚全氟乙丙烯(FEP)薄膜 Fluorinated ethylene-propylene (FEP) film 2012-12-28 发布 2013-06-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塑料研究所、北京市塑料研究所、上海伊川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株洲宏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勤、陈生、王国俊、曾维楚、朱吴兰、邱一鸣、周燕、张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全氟乙丙烯(FEP)薄膜(亦称为 F46 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聚全氟乙烯(FEP)树脂加工成型,公称厚度不大于 0.500 mm,未填充、未着色的薄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33.1-2008 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 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 GB/T 1040.3-2006 塑料拉伸强度的测定 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1408.1-2006 绝缘材料电气强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频下试验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 机械测量法 GB/T 6673-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长度和宽度测定 GB/T 12027-2004 塑料薄膜和薄片加热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 3 分类 FEP 薄膜按用途分为 I 型和 II 型: a) I 型——通用 FEP 薄膜; b) II 型——脱模、隔离用 FEP 薄膜。 4 要求 4.1 外观 FEP 薄膜应色泽均匀,可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褶皱和晶点,不应有气泡、穿孔、破裂和贯穿性杂质。 4.2 尺寸及偏差 4.2.1 厚度及偏差 FEP 薄膜的厚度 h 及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FEP 薄膜的厚度及偏差 | 公称厚度 h (mm) | I 型厚度偏差 (mm) | II 型厚度偏差 (mm) | | :--- | :--- | :--- | | 0.010 | +0.005 / -0.008 | +0.003 / -0.005 | | 0.020 | ±0.010 | ±0.008 | | 0.030 | ±0.015 | ±0.010 | | 0.050 | ±0.020 | ±0.012 | | 0.100 | ±0.025 | ±0.015 | | 0.150 | ±0.025 | ±0.018 | | 0.200 | ±0.030 | ±0.020 | | 0.300 | ±0.040 | ±0.020 | | 0.500 | ±0.040 | ±0.020 | 4.2.2 宽度及偏差 FEP 薄膜的宽度及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FEP 薄膜的宽度及偏差 | 公称宽度 (mm) | I 型偏差 (mm) | II 型偏差 (mm) | | :--- | :--- | :--- | | ≤ 500 | ±5 | ±5 | | > 500 | ±10 | ±10 | 注:FEP 薄膜的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4.3 物理力学性能 不同厚度 h 的 FEP 薄膜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FEP 薄膜的物理力学性能 项目:拉伸强度/MPa、断裂拉伸应变/%、电气强度/(kV/mm)、加热后尺寸变化率/%、密度/(g/cm³) (注:由于原文数据格式不完整,此处仅列出性能项目)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目视检查。 5.2 尺寸及偏差 5.2.1 厚度及偏差 按 GB/T 6672—2001 的规定,用精度不低于 0.001 mm 的量具测量。 5.2.2 宽度及偏差 按 GB/T 6673—2001 的规定,用精度不低于 1 mm 的量具测量。 5.3 物理力学性能 5.3.1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环境 按 GB/T 2918—1998 规定的方法,在温度 (23±2) ℃、相对湿度 (50±10)% 下进行试样状态调节 4h 以上,并在此环境下试验。 5.3.2 拉伸强度和断裂拉伸应变 按 GB/T 1040.3—2006 的规定,沿产品纵向取样,采用 5 号试样,标距为 (25.0±0.5) mm,试验速度为 (50±5) mm/min 进行试验。 5.3.3 电气强度 按 GB/T 1408.1—2006 的规定试验。上电极采用直径为 1.58 mm 的铜电极,下电极采用直径不小于 25 mm 的铜电极,升压速度为 2.0 kV/s。 5.3.4 加热后尺寸变化率 按 GB/T 12027—2004 的规定试验。烘箱温度为 (200±3) ℃,在该温度下放置时间为 (30±1) min。 5.3.5 密度 按 GB/T 1033.1—2008 的规定试验。试样为面积不小于 450 mm² 的圆片或方片,可在样品表面均匀涂抹适量润湿剂使样品完全润湿。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牌号的原料、同一工艺连续生产制成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 FEP 薄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 1t。连续生产 1 周产量不足 1t 时,以 1 周产量为一批。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6.2.1.1 I 型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及偏差、拉伸强度、断裂拉伸应变、电气强度。 6.2.1.2 II 型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及偏差、拉伸强度、断裂拉伸应变。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设备、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 1 次; d) 产品停产 6 个月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很大差异时。 6.3 抽样方案 6.3.1 外观和尺寸 外观和尺寸按 GB/T 2828.1—2003 抽样检查。每卷 FEP 薄膜为一个样本单位,选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 I,接收质量限(AQL)为 6.5,抽样方案见表 4。 表 4 抽样方案 | 批量范围 (N) | 样本大小 (n) | 接收数 (Ac) | 拒收数 (Re) | | :--- | :--- | :--- | :--- | | 2 ~ 15 | 2 | 0 | 1 | | 16 ~ 25 | 3 | 0 | - | | 26 ~ 90 | 5 | 1 | 2 | | 91 ~ 150 | 8 | 2 | 2 | | 151 ~ 280 | 13 | 3 | 3 | | 281 ~ 500 | 20 | 5 | 4 | | 501 ~ 1200 | 32 | 6 | 6 | 6.3.2 物理力学性能 在外观和尺寸检验合格的 FEP 薄膜中,任意抽取一卷,从薄膜外端开始取足够的样品进行性能测试。 6.4 判定规则 6.4.1 合格项判定 外观和尺寸按 4.1、4.2 的要求和表 4 的规定进行判定;物理力学性能按表 3 的规定进行判定。物理力学性能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合格,判定该项性能合格。 6.4.2 合格批判定 外观、尺寸和物理力学性能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每件外包装应附有明显的产品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批号; c) 产品型号、规格; d) 产品净重或长度或面积; e) 产品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 f) 本标准编号。 7.1.2 合格证标志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志应含有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规格; c) 产品批号; d) 本标准编号; e) 检验日期、检验员签章。 7.2 包装 FEP 薄膜应用塑料袋包装,整齐地放在纸箱或木箱中。特殊情况按供需双方商定。 7.3 运输 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触及锐利硬物,防止撞击、受压、日晒雨淋。 7.4 贮存 FEP 薄膜应以包装状态贮存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清洁、干燥的库房内。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限为 5 年,超过贮存期限的产品应重新按型式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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