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r80
QB/T 3913—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
1999-04-21 发布
国家轻工局发布
1999-04-2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原国家标准 GB 3329-1982《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经由国家轻工 [1999] 112 号文发布,转化标准号为 QB/T 3913-1999,内容同前。本标准由国家轻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质量检查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家具研究所起草。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木制家具零件断面尺寸。特殊用途的家具可不受此限。本标准规定的方材断面尺寸是用于标准家具设计图上的净尺寸。
2 断面尺寸
2.1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分为甲、乙两组,见表1、表2。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组使用。
2.1.1 甲组木制零件断面尺寸见表1。
表1 尺寸 (mm):
12, 18, 22, 25, 30, 35, 40, 45, 50, 55, 65
2.1.2 乙组木制零件断面尺寸见表2。
表2 尺寸 (mm):
10, 13, 16, 18, 24, 26, 29, 34, 37, 40, 45, 52, 60, 62, 65, 80
2.2 对于弯曲件、包边、双包边用材料,其厚度、部件宽度超过其规定的断面尺寸时,可采用规定的断面尺寸。
3 加工余量
3.1 木材净材所需要的加工余量,可根据木材品种优劣、加工工艺方式、技术水平以及加工设备的性能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加工余量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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