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3812.12-1999
中文名称:皮革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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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皮革
水分
挥发物
测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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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3812.12-1999.
QB/T 3812.12规定了测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鞣制的各种类型皮革的各个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办法来精确地测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升高温度时其他挥发物会逸失,鞣质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还会留在皮革内。
1定义
1.1挥发物含量:皮革在102± 2℃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
1.2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1 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惫0.1%时,即作为恒重。
仪器
试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2.1上过釉的瓷绀蜗。
2.2烘箱:配有风扇,温度能控制在102± 2 ℃的范围内。
2.3具磨口塞的称量瓶。
3取样
3.1整张革:如果有关双方对取样无其他共同的协定,可按照GB 4689,3—84《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进行取样。试片可按GB 4689.1—84《皮革一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规定的方形样块上切取。
3.2其他:可根据需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取样。操作方法
4.1样品制备按GB 4689.11—84《皮革一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3~5g制备好的样品〈准确到0.001g),并在102±2℃温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称重应将试样在烘箱中连续放置6 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0.5h后进行。继续干燥1h,冷却0.5h后再称重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干燥称重后,其重量的减少超过4 rng,应继续干燥,但总的干燥时间不得超过8 h.
5结果的表示
5.1计算
标准内容
分类号:Y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3812.12—1999
皮革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1999-04-21 发布
国家轻工业局
1999-04-2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原国家标准 GB 4639.12—1984《水分及其挥发物的测定》经由国家轻工业局 [1999] 112 号文发布转化为行业标准 QB/T 3812.12—1999,内容不相容。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部门发布,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品标准化中心及行业部毛发制品行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以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3812.12—1999
皮革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皮革水分及其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制备的各种类型的皮革的各个加工阶段。单纯用干燥的方法来确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高温时其他挥发物会挥发,油脂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残余的挥发物会在干燥后留在皮革内。
1 定义
1.1 挥发物含量:指样品在一定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质量百分比。
1.2 恒重:指样品在烘箱中干燥后,前后两次称重的差值不超过原始质量的 0.1%,即称为恒重。
2 仪器
2.1 实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2.2 烘箱;配有风扇+恒温控制器;温度精度为 2 ± 2 ℃。
2.3 具盖口的蒸发皿。
3 取样
3.1 采样应按 GB 4589.1 的规定进行,如果对取样方法有其他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试样可按 GB 4689.1—1984《皮革—试验样品一部分和标志》的规定,从方形样块上切取。
3.2 样品制备。
4 操作方法
4.1 样品制备按 GB 4689.1—1984《皮革—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 3~5 g 制好的样品(精确到 0.001 g)。在 103 ± 2 ℃ 下烘干至恒重,称量。第一次称量后将试样在烘箱内连续烘干 6 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 0.5 h 后进行第二次称重。继续烘干 1 h,冷却 0.5 h 后再称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一次称重后,其质量的减少超过 0.001 g,应继续干燥,干燥总时间不得超过 8 h。
5 结果的表示
5.1 计算
挥发物 (%) = (W1 - W2) / W1 × 100
式中:W1 为称量前试样的质量,W2 为烘干后试样的质量。
5.2 重复性
两个实验室在相同试验条件下测得的平行双份测定结果的差,不得超过原始样品质量的 0.2%。
6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本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b. 测试结果和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c. 详细说明影响结果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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