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013-1994
中文名称:气流除尘机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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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气流
除尘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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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2013-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013规定了气流除尘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革中清除磨革后革表面粉屑的气流除尘机。
2引用标准
GB/T 5226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7612―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 1524 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产品分类
3.1型式、规格
3.1.1 型式:通过式。
3.1.2规格以气流除尘机吹尘口长度表示,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1.6电镀件
镀层应色泽均匀,不准有斑痕、气泡、露底和划伤等缺陷。
4.3.1.7油漆件
漆膜应色泽均匀,不准有漏涂、流挂、划伤和脱落等缺陷。
4.3.2装配质量要求
4.3.2.1︰所有零件应检验合格后才能装配,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明书才能装配。
4.3.2.2吹尘口缝隙为0.1~0.3mm。
4.4整机性能
4.4.1气流除尘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4.4.2电气系统动作协调、准确可靠;绝缘性能和防护措施应符合GB/T 5226的有关规定。
4.4.3气流除尘机空运转噪声声功率级不得大于95dB。
4.4.4气流除尘机正常运行时,各处轴承温升不得大于35℃,温度不得高于70℃。.
5试验方法
5.1本标准4.3.2.2条用塞尺检验。
5.2本标准4.4.2条的绝缘性能按GB/T 5226的规定进行检验。
5.3本标准4.4.3条按GB 7612测定。
5.4本标准4.4.4条在热平衡后,用表面温度计测定。
5.5本标准4.2.4.3.1、4.4.1条均凭感宫检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每台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1.7,4.3.2.2、4.4条,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6.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气流除尘机
QB/T2013-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流除尘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革中清除磨革后革表面粉屑的气流除尘机。
2 引用标准
GB/T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7612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B/T1524 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规格
3.1.1 型式:通过式。
3.1.2 规格:以气流除尘机吹尘口长度表示,应符合表1的规定。型号应符合QB/T1524的有关规定。
表1 规格表
规格(mm):1200, 1500, 1800, 2400
3.3 基本参数
气流除尘机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基本参数表
| 规格 (mm) | 1200 | 1500 | 1800 | 2400 |
| :--- | :--- | :--- | :--- | :--- |
| 供料速度 (m/s) | 0.4~0.8 | 0.4~0.8 | 0.4~0.8 | 0.4~0.8 |
| 功率 (kW) | 12.0 | 14.5 | 18.0 | 27.5 |
| 吹尘风机风量 (m³/min) | 5 | 7 | 10 | 15 |
| 吹尘风机风压 (Pa) | 3.5×10⁴ | 3.5×10⁴ | 3.5×10⁴ | 3.5×10⁴ |
| 吸尘风机风量 (m³/min) | 80 | 80 | 120 | 170 |
| 吸尘风机风压 (Pa) | 1.34×10⁴ | 1.34×10⁴ | 1.34×10⁴ | 1.34×10⁴ |
4 技术要求
4.1 气流除尘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经气流除尘机除尘后的革表面应无吸附粉屑。
4.3 制造装配的技术要求
4.3.1 制造质量要求
4.3.1.1 铸件:表面应平整,浇口、冒口、型砂和粘结物必须除净;不准有裂痕、缩松、冷隔、气孔和夹渣等缺陷;不影响零件强度的缺陷,允许按有关规定进行焊补。
4.3.1.2 锻件:不准有裂纹、夹层、烧伤和夹渣等缺陷。
4.3.1.3 热处理件:表面不准有裂纹、烧伤等缺陷;表面氧化件的氧化膜色应均匀,不准有斑絮;热处理件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3.1.4 冲压件:表面应平整,棱边清晰,不准有纹和锈蚀。
4.3.1.5 焊接件:焊缝应平整,焊渣应除净,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图样规定。
4.3.1.6 电镀件:镀层应色泽均匀,不准有斑痕、气泡、露底和划伤等缺陷。
4.3.1.7 油漆件:漆膜应色泽均匀,不准有漏涂、流挂、划伤和脱落等缺陷。
4.3.2 装配质量要求
4.3.2.1 所有零件应检验合格后才能装配,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明书才能装配。
4.3.2.2 吹尘口缝隙为0.1~0.3mm。
4.4 整机性能
4.4.1 气流除尘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4.4.2 电气系统动作协调、准确可靠;绝缘性能和防护措施应符合GB/T5226的有关规定。
4.4.3 气流除尘机空运转噪声声功率级不得大于95dB。
4.4.4 气流除尘机正常运转时,各处轴承温升不得大于35℃,温度不得高于70℃。
5 试验方法
5.1 本标准4.3.2.2条用塞尺检验。
5.2 本标准4.4.2条的绝缘性能按GB/T5226的规定进行检验。
5.3 本标准4.4.3条按GB/T7612测定。
5.4 本标准4.4.4条在热平衡后,用表面温度计测定。
5.5 本标准4.2、4.3.1、4.4.1条均凭感官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每台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1.7、4.3.2.2、4.4条,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6.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累积生产100台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型式检验样机应在当批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验10%,但不得少于1台,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果出现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加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台气流除尘机应按图纸上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f. 产品的主要参数。
7.2 气流除尘机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3 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抛掷和碰撞,防止剧烈震动和雨淋。
7.4 贮存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连云港皮革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国、连元良、倪向荣、顾明。本标准于1989年12月发布,1993年11月复审确认。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专业标准ZB/TY94009-1989《气流除尘机》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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