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016-1994
中文名称:剖层机带刀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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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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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016-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016规定了剖层机带刀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制鞋等行业用的剖层机带刀。
2引用标准
GB/T 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GB/T 230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QB 1524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产品分类
3.1型式
剖层机带刀的型式见图1。
5试验方法
5.1本标准4.3、4.8条表面粗糙度用标准样块对比评定或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试。
5.2本标准4.4条目测。
5.3本标准4.3、4.5条硬度试验按GB/T 230规定进行,也可选用其他硬度试验方法。
5.4本标准4.6条按GB/T228规定进行试验。
5.5本标准4.3、4.8条厚度偏差用外径千分尺分别测量带刀基体和焊缝两侧。
5.6本标准4.9条在运转试验机上用百分表测量。
5.7本标准4.10条用钢卷尺测量。
6检验规则
6.1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v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应对本标准4.4、4.7、4.8条进行全数检验。
6.2.2出厂检验对本标准4.5、4.9,4.10条项目,每批在500件以上按2%抽检;每批在500件以下100件以上按5%抽检;每批在100件以下按10%抽检﹐抽检不合格应加倍抽检,仍不合格应全数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原材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每季度-次或定量进行﹔
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样品应采用随机抽样法抽验1%,但不得少于10件,对本标准4.6条试验数量不得少于1件。
6.3.3抽检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视为不合格。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剖层机带刀
QB/T 2016-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剖层机带刀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制鞋等行业用的剖层机带刀。
2 引用标准
GB/T 228 金属拉力试验方法
GB/T 230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QB 1524 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剖层机带刀的型式见图1。
3.2 型号
型号编制应符合 QB 1524 规定。
3.3 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基本参数
宽度 (mm): 50, 80, 85, 100
厚度 (mm): 0.5, 0.8, 1.0, 1.2
4 技术要求
4.1 带刀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
4.2 带刀材料选用 SKS5 带钢或其性能不低于此材料的带钢,并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3 带刀非焊接区硬度为 HRA 73~76,厚度差值不大于 0.03mm,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R6.3。
4.4 带刀应无明显焊缝痕迹。焊接区(焊缝两侧各 50mm)应平整,无裂纹、气孔、缺口等缺陷。
4.5 带刀焊缝硬度为 HRA 69~74。
4.6 带刀焊接区抗拉强度不得小于 1000MPa。
4.7 带刀焊接区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R3.2。
4.8 焊接区厚度为 t-0.08(t 为基材厚度)。
4.9 刀背端面跳动应不大于表2规定。
表2 端面跳动
展开长度 $\le$ 750mm: 0.18
750mm < 展开长度 $\le$ 9000mm: 0.27
9000mm < 展开长度 $\le$ 10000mm: 0.36
展开长度 > 10000mm: 0.45
4.10 带刀在自由状态下的展开长度公差为 IT16 级。
5 试验方法
5.1 本标准 4.3、4.8 条表面粗糙度用标准样块对比评定或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试。
5.2 本标准 4.4 条目测。
5.3 本标准 4.3、4.5 条硬度试验按 GB/T 230 规定进行,也可选用其他硬度试验方法。
5.4 本标准 4.6 条按 GB/T 228 规定进行试验。
5.5 本标准 4.3、4.8 条厚度偏差用外径千分尺分别测量带刀基体和焊缝两侧。
5.6 本标准 4.9 条在运转试验机上用百分表测量。
5.7 本标准 4.10 条用钢卷尺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应对本标准 4.4、4.7、4.8 条进行全数检验。
6.2.2 出厂检验对本标准 4.5、4.9、4.10 条项目,每批在 500 件以上按 2% 抽检;每批在 500 件以下 100 件以上按 5% 抽检;每批在 100 件以下按 10% 抽检。抽检不合格应加倍抽检,仍不合格应全数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原材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每季度一次或定量进行;
d. 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样品应采用随机抽样法抽验 1%,但不得少于 10 件,对本标准 4.6 条试验数量不得少于 1 件。
6.3.3 抽检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视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件带刀应有生产厂的商标、规格及刀背或刃口标记,标志应清晰。
7.2 带刀应涂防锈油脂,在正常运输、保管条件下,出厂一年内不得有锈蚀现象。
7.3 带刀出厂应包装牢固,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和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箱外应标明如下内容:
a. 收货单位及地址;
b. 产品名称及规格;
c. 毛重及数量;
d.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e. 出厂日期;
f. 防雨淋及防重压的标志。
7.4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放,不可重压、撞击和雨淋。
7.5 产品应存放于距地面 300mm 的通风干燥处,周围无腐蚀气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起草。本标准由扬州工具二厂、湖州和孚刀具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家麟、李鹅笙。本标准于 1989 年 12 月发布,1993 年 11 月复审确认。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专业标准 ZB/TY 94010-1989《剖层机刀板技术条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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