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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978-2016

中文名称:电热毯、电热垫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blankets and pad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7-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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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热毯 电热 能效 限定值 等级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家用、商用和工业用加热器具>>97.100.10电加热器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3家用电热器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毛旭春、于盟盟、葛丰亮等

起草单位: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琴岛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等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热毯(下铺)、电热垫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可改变或调节平均输入功率的电热毯(下铺)、电热垫。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978-2016 电热毯、电热垫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blankets and pads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7-0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琴岛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旭春、于盟盟、葛丰亮、凌宏浩、林臻。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热毯(下铺)、电热垫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可改变或调节平均输入功率的电热毯(下铺)、电热垫(以下简称“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06.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 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效限定值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器具所允许的最高能耗比率值。 3.2 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器具达到节能产品所允许的最高能耗比率值。 3.3 待机状态 (standby mode):器具接到供电电源上,仅提供重启动、信息或状态显示功能,而未提供任何主要功能(即电热元件不加热)的状态。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器具应满足QB/T 2994-2008和GB 4706.8中相关要求。 4.2 能耗基准值的计算 能耗基准值是器具以额定功率工作2h及以额定功率的一半工作6h所耗能量的总和。器具能耗基准值按公式(1)计算: Q = P × t1 + N × t2 式中: Q — 能耗基准值,单位为瓦时(W·h); P — 额定功率,单位为瓦(W); t1 — 2h,单位为小时(h); N — 额定功率的一半,单位为瓦(W); t2 — 6h,单位为小时(h)。 4.3 能耗比率值的计算 器具能耗比率值按公式(2)计算: n = (E / Q) × 100% 式中: E — 实际能耗,单位为瓦时(W·h); Q — 能耗基准值,单位为瓦时(W·h)。 4.4 能效等级 器具的能效等级分为5级,其中1级最高。各等级的能耗比率值及待机功率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能效等级指标 | 能效等级 | 能耗比率值 / % | 待机功率限值 / W | | :--- | :--- | :--- | | 1 | $le$ 65 | $le$ 0.9 | | 2 | $le$ 70 | $le$ 1.2 | | 3 | $le$ 75 | - | | 4 | $le$ 80 | - | | 5 | $le$ 95 | - | 4.5 能效限定值 器具的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的能效等级的5级。 4.6 节能评价值 器具的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3级。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条件 5.1.1 试验环境 a) 环境温度:(15$pm$2)℃,且无强制对流空气影响; b) 器具应放置在隔热材料之间,隔热材料应符合GB 4706.8中的相应要求。 5.1.2 电源 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其波动范围不超过其额定值的$pm$1%;电源频率为额定频率,其波动范围不超过其额定值的$pm$1%;电源谐波失真总量不超过5%。 5.1.3 试验仪器、仪表 测量温度用的仪表分辨率为0.1℃,使用的热电偶应满足QB/T 2994-2008中的相应要求;电压表、功率表、电能表、温度记录仪的准确度不低于$pm$0.5%。 5.2 实际能耗的测定 5.2.1 控制装置的设置 试验应在器具控制器调到最高档位加热2h,再将其调至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推荐连续使用的高温设定位置上进行试验。在推荐连续使用的高温设定位置上进行试验期间,其毯面平均温度不应低于20℃。 5.2.2 热电偶的布置 按照QB/T 2994-2008中6.7.1的要求布置。 5.2.3 实际能耗的测试方法 在本标准5.1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将器具按照本标准5.2.1和5.2.2进行控制装置的设置和热电偶的布置。测试持续8h,用电能表测量此期间的电能耗用量,即为器具的实际能耗值。 5.3 待机功率的测定 以额定电压供电,当器具处于待机状态时,测试并记录器具的最大功率值,即为器具的待机功率。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抽样方案参照GB/T 2828.1和GB/T 2829,由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自行决定。 6.1.2 经检验认定能效限定值、待机功率限值不能满足本标准4.5要求的产品不应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能效限定值检验: a) 生产新产品时; b) 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或所用的材料明显影响其性能时; c) 时隔1年以上再生产时; 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抽样,每次抽3条,其中2条试验,1条备用。试验结果2条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为合格;如果2条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不合格。如果有1条能效限定值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对备用样品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测试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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