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144-1995
中文名称:家用缝纫机摆梭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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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用
缝纫机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144-199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阳
QB/T 2144规定了家用缝纫机摆梭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 2144适用于JA、JB、JH 型篆用缝纫机摆梭,其他缝纫机摆梭可参照使用。引用标准
GB/T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4342金凰显微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3产品分类
3.1 型式(见图1
6.6批合格性判断,第-,第二组以不合格品数计,第三组以不合格数计,全部合格为批合格,有一组不合格即为批不合格。
6.7︰被判为不合格的提交检查批应由制造厂进行全数检验,在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组批交验,提交检验时须附复验记录。如该批仍判为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再申请验收。
6.8在判为合格的检查批中应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用同类的合格品替换或整修为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摆梭上应有制造厂商标标志。
7.2包装纸盒上应标明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制造厂名及厂"址、生产日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认证标志等。
7.3产品包装前应经防锈处理。
7.4产品采用中性蜡纸或塑料袋包装后装入专用纸盒。
7.5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抛掷,严禁雨淋,不得与腐蚀性物品一起装运。
7.6产品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并能防止雨雪的室内,室内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0%,禁止与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7.7在正常贮存六个月内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华莘缝纫机零件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兵。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家用缝纫机摆梭
QB/T 2144--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缝纫机摆梭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JA、JB、JH型家用缝纫机摆梭,其他缝纫机摆梭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342 金属显微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见图1)
图1 各部分名称:1—大三角平面;2—下颚面;3—下平面;4—轴;5—梭身;6—针槽;7—外圆;8—上弧面;9—针槽面;10—勾线梭尖;11—收线曲线;12—尾端。
3.2 基本参数(见图2)
摆梭主要尺寸应符合3.2条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尺寸要求见3.2条规定。
4.2 与缝线接触的部位应光滑无锐棱。
4.3 摆梭表面无锈斑和明显伤痕,商标标志清晰。
4.4 表面粗糙度应符合3.2条规定。
4.5 外圆及下平面对4.4mm轴线的跳动应符合3.2条规定。
4.6 表面硬度不低于500HV2。
5 试验方法
5.1 尺寸测量:$\Phi4.6_{-0.030}^{-0.026}$、$\Phi4.4_{-0.018}^{-0.010}$ mm等使用测量范围为0~25、25~50,精度为0.002mm的外径千分尺测试;1.8+0.25mm用量规测试;1.3+0.18mm用专用量具测试(见图3)。
5.2 与缝线接触部位用目测和手感在光照度为600±200 lx、距离为300mm的自然光线下检查。
5.3 摆梭外观和商标标志用目测在光照度为600±200 lx、距离为300mm的自然光线下检查。
5.4 表面粗糙度用粗糙度样板目测对比。
5.5 外圆及下平面对4.4mm轴线的跳动测试见图4、图5。
5.5.1 外圆测试部位自大三角平面外侧起至距尾角5mm的范围内。
5.5.2 下平面测试部位自大三角平面后2mm起至尾角5mm的范围内。
5.6 表面硬度按GB/T 4342或类似方法试验,最后仲裁按GB/T 4342的规定。测试部位为下平面上任意三点。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每盒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
6.2 收货方有权在订货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计数抽样检查方案对提交检查批进行验收检验。
6.3 检验项目、检查水平、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要求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查水平 | 不合格分类 | 合格质量水平 |
| :--- | :--- | :--- | :--- | :--- | :--- |
| 4.1 尺寸 | 见技术要求 | 5.1 | B | C | A |
| 4.2 过线部位 | 光滑无锐棱 | 5.2 | B | C | A |
| 4.3 外观 | 无锈斑、无伤痕,商标清晰 | 5.3 | B | C | A |
| 4.4 表面粗糙度 | 符合3.2条规定 | 5.4 | B | C | A |
| 4.5 外圆及下平面跳动 | 符合3.2条规定 | 5.5 | B | C | A |
| 4.6 表面硬度 | $\ge$ 500HV2 | 5.6 | B | C | A |
6.4 产品以组批方式交货,单位产品是每个摆梭,样本应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类型为一次抽样方案。
6.5 抽样方案的严格性按GB/T 2828规定,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按表2。
表2 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 批量 | 样本数 | Ac | Re |
| :--- | :--- | :--- | :--- |
| 90 | 13 | 0 | 2 |
| 91~150 | 20 | 1 | 3 |
| 151~280 | 32 | 2 | 5 |
| 281~500 | 50 | 3 | 7 |
| 501~1200 | 80 | 5 | 8 |
| 1201~3200 | 130 | 8 | 13 |
| 3201~10000 | 200 | 13 | 20 |
| 10001~ | 320 | 20 | 32 |
6.6 批合格性判断:第一、第二组以不合格品数计,第三组以不合格数计。全部合格为批合格,有一组不合格即为批不合格。
6.7 被判为不合格的提交检查批应由制造厂进行全数检验,在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组批交验,提交检验时须附复验记录。如该批仍判为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再申请验收。
6.8 在判为合格的检查批中应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用同类的合格品替换或整修为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摆梭上应有制造厂商标志。包装纸盒上应标明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制造厂名及厂址、生产日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认证标志等。
7.2 产品包装前应经防锈处理。
7.3 产品采用中性蜡纸或塑料袋包装后装入专用纸盒。
7.4 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抛掷,严禁雨淋,不得与腐蚀性物品一起装运。
7.5 产品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并能防止受潮的室内,室内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0%,禁止与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7.6 在正常贮存六个月内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华萃缝纫机零件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起草人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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