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146-1995
中文名称:家用缝纫机挑线杆螺钉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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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用
缝纫机
挑线
螺钉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146-199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146规定了家用缝纫机挑线杆螺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 2146适用于JA型家用缝纫机的挑线杆螺钉。
2引用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QB/T 1512
缝纫机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ZBY 17004
缝纫机包装
ZBY 17011
缝纫机专用螺纹
ZBY 17012缝纫机零件发黑技术条件
ZBY 17015 缝纫机零件热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结构尺寸见图1。
6.4.3型式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B类不合格品数和C类不合格数,分别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批是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B类不合格品数和C类不合格数有一类大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6.4.4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T 2829中4.12条规定。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型号﹔
b、零件名称或代号;
c.制造厂名﹔
d.包装日期及数量﹔ · .
e.标准号﹔
f、小心轻放、怕湿、向上、堆码极限的图形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产品内包装
产品采用10号箱板纸盒包装,纸盒内必须衬有聚氯乙烯塑料袋,800只装一盒。如对包装数量,形式另有要求,可由供货方和订货方协商决定。
7.3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按ZBY 17004中7.1~7.2条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都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缝纫机螺丝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华、陈大东、张月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家用缝纫机挑线杆螺钉
QB/T 2146-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缝纫机挑线杆螺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 JA 型家用缝纫机的挑线杆螺钉。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 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QB/T 1512 缝纫机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ZBY 17004 缝纫机包装
ZBY 17011 缝纫机专用螺纹
ZBY 17012 缝纫机零件发黑技术条件
ZBY 17015 缝纫机零件热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此处内容略,见技术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螺纹 SM15/64 imes 28 按 ZBY 17011 中 6.2 条 2 级精度要求。
4.2 头部外圆 $\phi 16$mm 和旋具槽宽 1.5mm 按 QB/T 1512 中 4.1.1 条 C 级要求。
4.3 轴肩外圆 $\phi 9.5^{+0.00}_{-0.08}$ mm。
4.4 轴肩高度 $2.2 \pm 0.08$ mm。
4.5 表面粗糙度:轴肩外圆为Ra, 头部端面为Ra, 轴肩端面为Ra(数值见具体图纸)。
4.6 头部端面对螺纹中径的圆跳动为 0.02mm。
4.7 表面热处理硬度不低于 450HV45。
4.8 表面发黑应符合 ZBY 17012 中 1.11.2 条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螺纹 SM15/64 imes 28 大径用分度值为 0.01mm 的外径千分尺测量,中径用螺纹环规或分度值为 0.01mm 螺纹测量千分尺测量。
5.2 头部外圆 16mm 和旋具槽宽 1.5mm 用分度值为 0.02mm 的游标卡尺测量。
5.3 $\phi 9.5$ mm 用专用卡规或分度值为 0.001mm 的外径千分尺测量。
5.4 $2.2$ mm 用专用量规测量。
5.5 表面粗糙度部位选用相应的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目测对照。
5.6 端面对螺纹中径的圆跳动测量方法如图 2 所示:
a. 把挑线杆螺钉旋入测量仪的螺孔,并与端面 C 旋紧;
b. 把杠杆一端接触被测端面 C,另一端接触分度值为 0.001mm 的千分表;
c. 转动被测螺钉,千分表指针摆动的数值为被测螺钉的圆跳动误差值。
5.7 热处理硬度的测定按 ZBY 17015 中 4.2 条规定。
5.8 表面发黑按 ZBY 17012 中 2.1~2.2 条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产品必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检查合格证。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二类。
6.2.1 出厂检验:产品交货时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6.2.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需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正常生产 3 个月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3 产品质量特性及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及质量特性分类如下:
- 螺纹 SM15/64 imes 28 (4.1):C类
- 头部外圆 16mm (4.2):C类
- 旋具槽宽 1.5mm (4.3):C类
- $\phi 9.5$ 尺寸 (4.3):C类
- 轴肩高度 (4.4):C类
- 表面粗糙度 (4.5):C类
- 圆跳动 (4.6):C类
- 硬度 (4.7):C类
- 表面发黑 (4.8):C类
6.3 出厂检验规则
6.3.1 样本的抽取:样本应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6.3.2 抽样方案及严格度: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见表 2,严格度的确定按 GB/T 2828 中 4.6 条规定。
[表2 抽样方案摘要]
- 批量范围:121~200, 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500000
- 样本大小:50, 80, 125, 200, 315, 500
- 抽样方案:H, K, L, M, N, P (对应 A, R 判定数)
6.3.3 检查批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样本中 B 类和 C 类不合格品数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 (A),则判该批合格;若有一类大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可接受数 (R),则判该批不合格。
6.3.4 不合格品处置:按 GB/T 2828 中 4.12 条规定。
6.4 型式检验规则
6.4.1 样本抽取: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并保证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
6.4.2 抽样方案:型式检验采用次抽样方案。
6.4.3 合格判定: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 B 类和 C 类不合格品数均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 (A),则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 GB/T 2829 中 4.12 条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产品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
b. 零件名称或代号;
c. 制造厂名称;
d. 包装日期及数量;
e. 标准号;
f. 图形符号(如小心轻放、怕湿、向上、堆码极限等),应符合 GB 191 规定。
7.2 产品内包装:产品采用 10 号箱板纸盒包装,纸盒内必须衬有聚乙烯塑料袋,800 只装一盒。如另有要求,由供货方和订货方协商确定。
7.3 包装、运输、贮存:应按 ZBY 17004 中 7.1~7.2 条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运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缝纫机螺丝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华、陈大东、张月香。
中国轻工总会 1995-10-24 批准
1996-06-10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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