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 1128—1991
中文名称: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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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单向
拉伸
高密度
聚乙烯
薄膜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 1128—199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 1128规定了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 1128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为主要原料,经T型法或泡管法挤出后单向拉伸制成的薄膜(以下简称薄膜)。该产品主要用于糖果、烟酒、糕点.水果、医药等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1410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GB 2410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291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6672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机械测量法GB 6673塑料薄膜与片材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产品分类
3.1规格及偏差
3.1.1 长度、宽度,厚度根据用户要求而定。
3.1.2宽度及宽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
5-8.4试验程序
将棉棒放在标准液内充分浸润但不使棉棒滴液,然后将浸润标准液的棉棒水平和试样接触并朝--个方向移动涂布,涂布时间要在0.5s内完成,若在2s内涂在试样上的标准液仍为一连续面,则表示润湿程度高,可再选用表面润湿张力较大的标准液按上面所述重新涂布,若在2s内液膜断裂,则表示润湿程度不够,需改用表面润湿张力较小的标准液测试,直至涂布后2s内液膜刚好不断,该标准液的润湿张力值即试样的表面润湿张力值,每支棉棒只用一次以免溶液受污染。开始试验时,依次由润湿张力值较低的标准液向润湿张力值较高的标准液的顺序进行。
5.9雾度按GB 2410的规定进行试验。
5.10表面电阻系数按GB1410的规定进行试验。
5.11卫生指标按GB 9687的规定进行试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薄膜验收以批为单位,以同一牌号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薄膜10 t以下为…批。
6.2抽样
薄膜规格尺寸.外观按GB 2828规定的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其中一般检查水平为Ⅰ ,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见表8。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 1128—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为主要原料,经T型法或泡管法挤出后单向拉伸制成的薄膜(以下简称薄膜)。该产品主要用于糖果、烟酒、糕点、水果、医药等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1410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
GB 241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6672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机械测量法
GB 6673 塑料薄膜与片材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 产品分类
3.1 规格及偏差
3.1.1 长度、宽度、厚度根据用户要求而定。
3.1.2 宽度及宽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宽度及宽度极限偏差(原文数据缺失)
3.1.3 厚度及厚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厚度及厚度极限偏差 (mm)
项目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厚度 | 0.015~0.019 | 0.015~0.019 | 0.015~0.019
厚度极限偏差 | ±0.002 | ±0.003 | ±0.004
厚度 | 0.020~0.030 | 0.020~0.030 | 0.020~0.030
厚度极限偏差 | ±0.003 | ±0.004 | ±0.004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外观要求指标
项目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表面折皱 | 无明显折皱 | 无明显折皱 | 轻微折皱
膜卷端面平整度 | 端面平整,无毛刺 | 端面基本平整,无毛刺 | 端面允许轻微凸凹,无毛刺
暴筋 | 不明显 | 不明显 | 轻微暴筋
接头 | 每卷膜允许接头一处,两接头间长度不少于100m,大于2.0mm的不允许;0.6~2.0mm的分散度在10cm×10cm面积内不得多于5个 | 每卷膜允许接头二处,两接头间长度不少于100m,大于2.0mm的不允许;0.6~2.0mm的分散度在10cm×10cm面积内不得多于5个 | 每卷膜允许接头三处,两接头间长度不少于100m,大于2.0mm的不允许;0.6~2.0mm的分散度在10cm×10cm面积内不得多于10个
“鱼眼”和块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油污、灰尘、杂质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4.2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物理机械性能指标
项目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扭捻性残留角度,° | ≥550 | >550 | >540
纵向撕裂长度,mm | 14.0 | 16.0 | 16.0
表面润湿张力,mN/m | >39 | >39 | >39
雾度,% | 4.5 | 6.0 | 7.0
表面电阻系数,Ω | 10^12 | 10^13 | 10^14
注:1)考核电晕处理面。
4.3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9687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方法:从薄膜外端沿纵向舍去1m,取2m²作为样品。
5.2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GB 2918规定的温度(23±2)℃、常湿条件进行。状态调节不少于4h,并在此环境下进行试验。
5.3 宽度:按GB 6673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厚度:按GB 6672的规定进行测定,测量间距按表5规定,记录最大值、最小值。
表5 测量间距
薄膜宽度测量间距:300 mm
厚度测量间距:
- 301~500 mm:40 mm
- 501~1000 mm:50 mm
- >1000 mm:80 mm
5.5 外观:外观质量在自然光线下目测。
5.6 扭捻性:
5.6.1 试样:试样尺寸为纵向(拉伸方向)83mm,横向90mm,试样数量14片。
5.6.2 仪器:扭捻角测定仪:XN-720扭捻角测定仪;试板1:材质为酚醛塑料。
5.6.3 试验程序:
5.6.3.1 将试板1缺口端与试样纵向一端对齐,且放在试样中间。
5.6.3.2 先用右手将试样外侧包紧试板,然后再用左手将试样内侧包紧试板。
5.6.3.3 将试板缺口向下夹紧在扭捻性测定仪固定侧,另一端夹紧在旋转侧。
5.6.3.4 启动扭捻性测定仪,旋转720°立即停止,取出试样,双层向前插入扭捻性残留角度检定箱内,放置30 min。
5.6.3.5 读出扭结部位对应的剩余角度。14片试样,每片做一次。
5.7 纵向撕裂长度:
将薄膜试样用扭捻性测定仪旋转720°,取下薄膜并展平后,测量并计算痕纹长度的二分之一与裂口长度的总和。
L = l + b/2
式中:L为纵向撕裂长度(mm);l为裂口长度(mm);b为痕纹长度(mm)。
试样尺寸、仪器及程序同5.6条,使用试板2(材质为酚醛塑料)。
从14片计算值中,舍出2个最高值和2个最低值,求出剩余10个计算值的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一位。
5.8 表面润湿张力:
用一系列表面张力不同的标准溶液,按顺序涂布在薄膜的电晕处理面上,到选择的溶液正好使薄膜润湿,该混合溶液的表面张力即为薄膜的表面润湿张力。
5.8.1 沿样品的纵向70mm处横向截取试样,防止污染。
5.8.2 检验用试剂(标准液组分):
表6 标准液的组分及对应的表面润湿张力值
甲酰胺 (V/V 总, %) | 42.5 | 48.5 | 54.0 | 59.0 | 63.5 | 67.5 | 71.5 | 74.7
乙二醇/乙醚 (V/V, %) | 57.5 | 51.5 | 46.0 | 41.0 | 36.5 | 32.5 | 28.5 | 25.3
5.8.3 环境温度、湿度不同,按表7进行换算。
表7 修正值
相对湿度 (%) | 温度 (℃) | 校正值 (mN/m)
15 | 23±0.5 | 0
30 | 23±0.5 | 0
50 | 23±0.5 | 0
70 | 23±0.5 | 0
5.8.4 试验程序:将棉棒放在标准液内充分浸润但不使棉棒滴液,然后将浸润标准液的棉棒水平和试样接触并朝一个方向移动涂布。涂布时间要在0.5s内完成。若在2s内液膜断裂,则表示润湿不够,需改用表面润湿张力较小的标准液测试,直至涂布后2s内液膜刚好不断,该标准液的润湿张力值即试样的表面润湿张力值。每支棉棒只用一次,依次由低向高进行测试。
5.9 雾度:按GB 2410的规定进行试验。
5.10 表面电阻系数:按GB 1410的规定进行试验。
5.11 卫生指标:按GB 9687的规定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薄膜验收以批为单位,以同一牌号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薄膜10t以下为一批。
6.2 抽样:薄膜规格尺寸、外观按GB 2828规定的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其中一般检查水平为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
表8 抽样方案
批量 | 样本大小 | 累计样本大小
51~90 | 8 | 8
91~150 | 8 | 16
151~280 | 13 | 26
281~500 | 13 | 40
501~1000 | 20 | 64
6.3 检验方案
6.3.1 出厂检验:按3.1、4.1、4.2条要求进行检验。
6.3.2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6.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样本单位质量的判定
卷数 | 合格判定数 (Ac) | 不合格判定数 (Re)
0 | 3 | 1
1 | 4 | 2
2 | 6 | 3
3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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