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036-1994
中文名称:家用缝纫机机架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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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用
缝纫机
机架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036-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036规定了缝纫机机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鹦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末标准适用于家庭用脚踏驱动缝纫机的机架(以下简称“机架”)。
2引用标准
GB/T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囊)ZBY 17004缝纫机包装
ZBY 17022缝纫机烘漆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结构尺寸见图1。
6.4.3型式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B类的不合格品数和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第--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批是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B类的不合格品数和C类的不合格数有--类大于或等于对应的第--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数,有一类或几类大于对应的第-一-合格判定数(A.)同时又均小于对应的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则抽第二样本进行检查。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B类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及C类的不合格数总和,分别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第二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批是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B类的不合格品数总和或C类的不合格总和有-一类大于或等于对应的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6.4.4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 2829中4.12条的规定。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机架上应有商标名称或图案。
7.1.2外包装标志按ZBY 17004中第6条的规定。
7.2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ZBY 17004中第3、7条的规定。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家用缝纫机机架
QB/T 2036-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缝纫机机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家庭用脚踏驱动缝纫机的机架(以下简称“机架”)。
2 引用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ZBY 17004 缝纫机包装
ZBY 17022 缝纫机烘漆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结构尺寸见图1。其组成部件包括:1-边脚;2-摇杆曲柄;3-罐板;4-方架;5-下带轮;6-摇杆;7-皮带扳手;8-衣档;9-边脚小轮。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烘漆件表面涂膜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的起泡、流漆、脱漆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4.1.2 商标图案、文字的轮廓应清晰。
4.2 组装质量
4.2.1 运转轻滑。
4.2.2 零件无松动或碰擦而引起的异常声响。下带轮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4.2.3 皮带扳手应能起脱卸皮带的作用,扳动时应不碰下带轮。
4.2.4 机架着地应平稳。
4.2.5 边脚与台板接触的四个顶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台板和任意三顶面接触后,另一面与台板的间隙不超过3.5mm。
4.2.6 下带轮皮带槽对其轴线的端面跳动不大于2mm。
4.2.7 转动部位的表面应无残漆。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按ZBY 17022第4.1.3条规定进行检查。
5.2 组装质量
5.2.1 运转轻滑检查(见图2):使摇杆曲柄与下连杆互成90°时,应能自由落到最低点。
5.2.2 异常声响检查:下带轮以150r/min左右的速度运转30s,用耳听法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噪音。
5.2.3 防护要求检查:下带轮转动部位应有衣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5.2.4 扳手作用检查:下带轮转动时,皮带扳手扳动应灵活,并不碰下带轮,同时皮带能从下带轮槽中脱出。
5.2.5 机架平稳及小轮转动检查:机架放置在专用平台上目测其平稳性,推拉时,边脚小轮应都能转动。
5.2.6 边脚四项面同平面检查:将机架放在长、宽各为1m,水平度不超过0.6mm的专用平台上,在边脚项放上专用测量平板,用厚3.5mm、宽10mm的塞尺测量边脚另一顶面与平板面的间隙。
5.2.7 下带轮端面跳动检查:机架组装后按图3所示安装测量仪器,然后轻轻转动下带轮360°,仪器示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即为端面跳动量。
5.2.8 无残漆要求:用目测法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产品必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记。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1 出厂检验:产品交货时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6.2.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月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3 产品质量特性及检验分类见表1:
- 外观质量(4.1.1, 4.1.2):质量特性为B类,检验分类为出厂检验。
- 组装质量(4.2.1-4.2.9):质量特性为C类,检验分类为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规则
6.3.1 样本的抽取:样本应从提交检查的批中随机抽取。
6.3.2 抽样方案及严格度: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严格度的确定按GB/T 2828中4.6条的规定。样本单位为每台缝纫机机架。
6.3.3 检查批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样本中发现的C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检查批为合格批;若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可接受数(Re),则判该检查批为不合格批。
6.3.4 不合格品处理:按GB/T 2828中4.12条规定处理。
6.4 型式检验规则
6.4.1 样本的抽取: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以保证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
6.4.2 抽样方案:采用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见表3)。
6.4.3 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根据第一样本的B类和C类不合格数判断。若第一样本结果落在接受区,则合格;若落在拒绝区,则不合格;若在中间区域,则需进行第二样本检查。根据第二样本的累计结果判定。
6.4.4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T 2829中4.12条的规定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机架上应有商标名称或图案。
7.1.2 外包装标志:按ZBY 17004中第6条的规定。
7.2 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ZBY 17004中第3、7条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缝纫机三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汉生、潘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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