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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909-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909-2016

中文名称: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Waterborne polyurethane microfibre synthetic leather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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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水性 聚氨酯 超细 纤维 合成革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橡胶和塑料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83.140.10薄膜和薄板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皮革加工与制品>>Y47人造革、合成革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1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进琳、王友忠、李衡等

起草单位:浙江繁盛超纤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性聚氨酯树脂为主要原料,以海岛型超细纤维非织造布为底基,经干、湿法等工艺制成的合成革。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83.140.10
分类号:Y47
备案号:53757-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909-2016
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Waterborne polyurethane microfibre synthetic leather2016-01-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07-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归口。QB/T4909-2016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繁盛超纤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四川大学、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协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丽水市优耐克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华大树脂有限公司、旭川化学(江苏)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进琳、王友忠、李衡、赵鸿凯、王晓静、范浩军、许刚、金梅、金美金、张凤、徐一刻、谢镇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万方数据
1范围
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QB/T4909-2016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性聚氨酯树脂为主要原料,以海岛型超细纤维非织造布为底基,经干、湿法等工艺制成的合成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50一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918-1998
GB/T3920—2008
GB/T8949-2008
QB/T2714-2005
QB/T2726-2005
QB/T4342-2012
QB/T4671-2014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聚氨酯干法人造革
皮革物理和机械测试耐折牢度的测定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磨性能的测定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安全要求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耐水性的测定OB/T4672-2014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耐黄变的测定3分类
产品按表面状态分为光面革和绒面革两类。4要求
4.1规格
4.1.1厚度及极限偏差、宽度及极限偏差厚度及极限偏差和宽度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厚度及极限偏差和宽度及极限偏差单位为毫米
4.1.2长度、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尺寸
1.00、1.20、1.50
长度、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应符合表2的规定。万方数据
极限偏差
不应有负偏差
QB/T4909-2016
长度\/m
\长度不应有负偏差。
4.2外观
外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脱层、色道
表2长度、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
每卷段数/段
表3外观
脏污、气泡、色斑、皱褶、磨痕等缺陷4.3理化性能
基本一致
不应存在
最小段长/m
面积0.2cm2以下的缺陷每10m不应多于1处:面积0.2cm2以上的缺陷不应存在
4.3.1不同厚度h的产品,其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理化性能
拉伸负荷/N
断裂伸长率/%
撕裂负荷/N
耐折牢度
剥离负荷/N
表面颜色牢度
万方数据
常温,20万
-10℃,2.5
干摩擦
湿摩擦
光面革
表面无裂纹
表面无裂纹
绒面革
耐水解性
10%NaOH,
耐黄变性/级
耐磨性/级
注:耐黄变性只考核白色和浅色。安全
表4(续)
光面革
表面不开裂、不粉化、不褪色、不脱层3
产品的安全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安全
可萃取的重金属/(mg/kg)
富马酸二甲酯/(mg/kg)
六价铬
二甲基甲酰胺(DMF)/.(mg/kg)16种多环芳烃经(PAHs)总量/(mg/kg)挥发性有机物总量Tvov/(mg/m2)≤
QB/T4909-2016
绒面革
不应检出
不应检出
注:富马酸二甲酯和二甲基甲酰胺(DMF)的检出值分别小于5mg/kg时,视为未检出。5
试验方法
试样的裁取
沿产品纵向裁取0.8m作为理化性能及安全要求试验的样品,样品横向两端各除去宽50mm后制备试样,试样尺寸及数量见表6。表6试样尺寸和数量
万方数据
拉伸负荷/断裂伸长率
试样尺寸/mm
长200×宽30
数量/片
QB/T4909-2016
撕裂负荷
耐折牢度
剥离负荷
表面颜色牢度
耐水解性
耐黄变性
耐磨性
5.2试验状态调节和试验环境
表6(续)
试样尺寸/mm
长150×宽30
长70×宽45
长200×宽30
长220×宽60
长70×宽50
边长100
数量/片
除另有规定外,试样应按GB/T2918一1998的规定,在温度(23土2)℃、相对湿度(50土10)%的环境下进行状态调节,时间不应少于4h,并在此环境下进行试验,5.3规格
5.3.1厚度及极限偏差
5.3.1.1仪器
百分表测厚仪,应符合下列规定:a)测力:0.8N1.5N;
b)测头直径:7mm~10mm;
c)分度值:0.01mm。
5.3.1.2测量方法
沿试样度方向每隔20cm为一个测量点(最后距边沿不足20cm时也为1个测量点)用百分表测厚仪测量,测量结果取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mm。5.3.2宽度及极限偏差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沿长度方向任意测量3处,测量结果取最小值,精确至1mm。5.3.3长度、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用合适的量具或仪表测量,结果精确至10mm。5.4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必要时用游标卡尺测量。5.5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
按GB/T8949-2008中5.7的规定进行试验。5.6撕裂负荷
按GB/T8949-2008中5.8的规定进行试验。5.7剥离负荷
按GB/T8949一2008中5.9的规定进行试验。5.8耐折牢度
按QB/T2714一2005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常温测试验20万次,-10℃试验2.5万次。5.9表面颜色牢度
按GB/T3920一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按GB/T250一2008的规定评定等级。5.10耐水解性
按QB/T4671一2014中B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浸泡时间为24h。4
万方数据
5.11耐黄变性
按QB/T4672一2014中方法B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的照射时间为6h。5.12耐磨性
QB/T4909-2016
按QB/T2726一2005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荷重为1kg,选用H-22磨头,旋转次数设定为200r,以两片试样的最差结果为试验结果。5.13安全
5.13.1可萃取的重金属
按QB/T4342一2012中5.3的规定进行试验。5.13.2富马酸二甲酯
按OB/T4342一2012中5.8的规定进行试验。5.13.3二甲基甲酰胺
按QB/T4342一2012中5.9的规定进行试验,试样中的二甲基甲酰胺用蒸馏水萃取,萃取液中的二甲基甲酰胺再经过三氯甲烷反萃取,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和确证,外标法定量。5.13.416种多环芳烃总量
按QB/T4342一2012中5.13的规定进行试验5.13.5挥发性有机物总量
按QB/T4342一2012中5.14的规定进行试验。6检验规则
6.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原料、同一类别、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应超过500卷。
6.2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方法。
6.3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6.3.14.1和4.2的检验按照GB/T2828.1一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正常检验次抽样方案进行,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表7。
表7抽样方案
单位为卷
91~150
151~280
281~500
样本量
接收数 Ac
拒收数Re
6.3.2从4.1和4.2检验合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1卷用于理化性能和安全的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应再从该批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表2、表3和表4中的1、2、3、4项。5
万方数据
QB/T4909-2016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4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正常生产12个月时;
d)停产6个月及以上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较大差异时。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7.1标志
每卷产品包装物应至少有下列标志内容:a)生产厂家、地址;
b)产品名称、类别及本标准编号:c)产品规格(厚度、宽度:单位为mm;长度:单位为m)、颜色、花纹等;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检验员代号和合格证;
f)防压、防潮等标志。
7.2包装
产品应采用卷芯卷取,并用塑料薄膜或编织袋包装。7.3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应轻装、轻放,严禁日晒、雨淋,应保持包装完整,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的库房,防潮、防挤压、防霉,并远离热源。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应超过24个月。
万方数据
BZ17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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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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