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93015- 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93015- 2001
中文名称:转杯纺纱机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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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杯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93015- 2001.Rotor type open-end spinning machine.
1范围
FZ/T 93015规定了转杯纺纱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FZ/T 93015适用于纺制棉,化纤及混纺的转杯纺纱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2000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FZ/T 12001-1992气流纺 棉本色纱
FZ/T 90074- 1995 纺织机械产 品涂装
FZ 90001-1991纺织机械产 品包装
FZ/T 90071-1995纺 织机械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
FZ/T 90089. 1- -1996纺织机械铭牌 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 90089.2- -1996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FZ/T 93053- -1999转杯纺转杯
FZ/T 93054- -1999转杯纺分梳辊
3产品分类
3.1 型式:抽气式、自排风式。
3.2 基本参数:见表1及表2.6检验规则
6.1出厂 检验
6.1.1制造厂 在每批生产的每30台产品(少于30台按30台计)中抽出1台进行全装,并按5.9进行空车运转试验,其中每套纺纱器出厂前均需进行30min纺纱试验.
6.1.2每台产 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型式检验
6.2.1产品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同一型号产品正常生产五年后应周期性的进行-次检验;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按4.1~4. 3,4.6~4.9进行。
6.3产品出厂后一年内,使用厂进行安装.调试、试验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处理。
标准内容
备案号:9815—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93015—2001
2u021083
转杯纺纱机
Rotor type open-end spinning machine2001-12-28发布www.bzxz.net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布
200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
行业标准
转杯纺纱机
FZ/T93015—200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开本880X12301/16
字数11千字
印张1/2
2002年6月第一版
2002年6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800
书号:155066·2-14444定价8.00元网址bzcbs.com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FZ/T93015—2001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2001年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FZ/T93015—1992。本标准由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川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标雁主要起草人:王林德、何旭平、阮阳屏、万琪、张宴清、柳玉书。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转杯纺纱机
Rotor type open-end spinning machineFZ/T93015-2001
代替FZ/T93015-1992
本标准规定了转杯纺纱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雁适用于纺制棉、化纤及混纺的转杯纺纱机。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推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FZ/T12001--1992气流纺棉本色纱FZ/T90074—1995纺织机械产品涂装FZ90001-—1991纺织机械产品包装FZ/T90071一1995纺织机械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FZ/T90089.1—1996
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FZ/T90089.2-1996纺织机械铭牌内容FZ/T93053—1999
FZ/T93054—1999
3产品分类
转杯纺转杯
转杯纺分梳辊
型式:抽气式、自排风式。
基本参数:见表1及表2。
纺纱线密度/tex(N.)
转杯转速/(r/min)
适纺纤维长度/mm
喂人品线密度/tex(N.)
分梳辊转速/(r/min)
最大卷绕速度/(m/min)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2001-12-28批准基本参数
100~16(6~36)
≥30000
5000~3000(0.12~0.27)
6000~9000
≥115
2002-07-01实施
纺纱器间距/mm
基本纺纱器数
简管尺寸(内径×长度)/mm
简子成形尺寸
简子纱最大质量(重量)/kg
4技术要求
4.1传动系统
4.1.1机器转动平稳。
直径/mm
宽度/mm
FZ/T93015—2001
#50×98
4.1.2引纱轴的径向圆跳动≤0.15mm。4.1.3给棉轴、卷绕轴的径向圆跳动0.20mm。160
$50×133
基本参数
$50×170
$54×170
200.216.230
160.168.192.200
$50×170
$54×170
4.1.4龙带审动≤3mm,其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年。4.1.5转杯轴承、分梳辊轴承、龙带压轮轴承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失效前平均工作时间≥15000h。4.2纺纱器
4.2.1断头自停机构动作灵敏可靠。4.2-2纤维(纱)通道表面光滑不挂纤维。4.2.3纺纱器密封良好。引纱管口真空度静压绝对值:抽气式引纱管口真空度静压绝对值≥4kPa(药400mm水柱);自排风式引纱管口空度静压绝对值≥2.5kPa(约250mm水柱)。4.2.4转杯应符合FZ/T93053的规定。4.2.5分梳辊应符合FZ/T93054的规定。4.2.6每套纺纱器纺纱30min,无纺纱器故障产生的断头。4.3引纱和卷绕机构
4.3.1导纱杆左右移动灵活,导纱动作可靠。4.3.2简子纱成形良好,退绕无脱圈现象。4.3.3引纱胶辊轴承的径向游隙0.003~0.03mm。引纱胶辊外圆的径向圆跳动≤0.015mm。4.4成纱质量和断头率
4.4.1在所提供粗梳纯棉半成品(并条条子)符合表3规定时,成纱质量的品等指标应符合FZ/T12001规定的品等标准。
条干均匀度CV/%
喂人条子含杂率/%
4.4.2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千纺纱器小时断头<50根。4.5噪声
全机噪声:≤86dB(A)。
4.6功率消耗
全机空车运转功率消耗不大于表4规定值。2
抽气式
自排风式
4.7温升
空车运转功率消耗/kW
FZ/T93015—2001
转杯转速/(r/min)
转杯轴承、分梳辊轴承、压轮轴承的温升≤25℃。4.8安全
4.8.1运转部分的防护罩壳安全可靠。4.8.2电气接线正确、可靠,电机应装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基本纺纱器数
160、168
192、200
4.8.3电源线与地线之间交流电压绝缘电阻≥1MQ,直流电压绝缘电阻≥0.5MQ。4.8.4电气设备能经受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1500V。4.9外观质量
产品的涂装应符合FZ/T90074的规定。5试验方法
5.14.2.2用棉纤维束在通道及吸口部分擦后不挂纤维。5.24.1.5用累计转杯纺纱机运转时间的方法来计算评定。5.34.5按FZ/T90071的规定。
5.44.6用功率仪测量。
5.54.7用点温计测量(测量部位:各轴承座外壳处)。5.64.8.3用500V兆欧表测量。
5.74.2.4,4.2.5分别按FZ/T93053和FZ/T93054的规定。5.8其他项目可用目测、手感以及通用量具检测评定。5.9空车运转试验
5.9.1试验条件
5.9.1.1试验机台为基本纺纱器数的机台。5.9.1.2试验电源:三相交流,电压:额定电压380V士10%,频率:50Hz士1Hz5.9.1.3试验速度
转杯速度≥40000r/min,分梳辊速度:6500r/min。5.9.1.4空车连续运转4h。
5.9.2试验项目
按4.1.1、4.1.2、4.3.3、45、4.6、4.7、4.8进行。5.10工作负荷试验
5.10.1试验条件
5.10.1.1空车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5.10.1.2环境条件:温度25℃±5℃,相对湿度60%~70%。5.10.1.3纺纱工艺及参数(牵伸倍数、抢系数、转杯直径和转速等)由制造厂和用户厂商定。5.10.1.4正常运转连续生产时间≥48h。5.10.2检验项目
按4.2.1、4.2.4、4.3.1、4.3.2、4.4、4.9进行。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FZ/T93015-2001
6.1.1制造厂在每批生产的每30台产品(少于30台按30台计)中抽出1台进行全装,并按5.9进行空车运转试验,其中每套纺纱器出厂前均需进行30min纺纱试验。6.1.2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6.2型式检验
6.2.1产品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c)同一型号产品正常生产五年后应周期性的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按4.1~4.3,4.6~4.9进行。6.3产品出厂后一年内,使用厂进行安装、调试、试验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处理。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7.1标志
7.1.1包装储运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7.1.2产品质量合格证上应标志执行的产品标准号。7.1.3产品铭牌应符合FZ/T90089.1和FZ/T90089.2的规定。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FZ90001的规定。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起吊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朝向安置,不得倾倒。7.4贮存
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的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件防潮防锈有效期自出厂日起为一年。
版权专有慢权必究
书号:155066·2-14444
FZ/T930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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