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93015- 2001
中文名称:转杯纺纱机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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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转杯
纺纱机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93015- 2001.Rotor type open-end spinning machine.
1范围
FZ/T 93015规定了转杯纺纱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FZ/T 93015适用于纺制棉,化纤及混纺的转杯纺纱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2000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FZ/T 12001-1992气流纺 棉本色纱
FZ/T 90074- 1995 纺织机械产 品涂装
FZ 90001-1991纺织机械产 品包装
FZ/T 90071-1995纺 织机械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
FZ/T 90089. 1- -1996纺织机械铭牌 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 90089.2- -1996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FZ/T 93053- -1999转杯纺转杯
FZ/T 93054- -1999转杯纺分梳辊
3产品分类
3.1 型式:抽气式、自排风式。
3.2 基本参数:见表1及表2.6检验规则
6.1出厂 检验
6.1.1制造厂 在每批生产的每30台产品(少于30台按30台计)中抽出1台进行全装,并按5.9进行空车运转试验,其中每套纺纱器出厂前均需进行30min纺纱试验.
6.1.2每台产 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型式检验
6.2.1产品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同一型号产品正常生产五年后应周期性的进行-次检验;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按4.1~4. 3,4.6~4.9进行。
6.3产品出厂后一年内,使用厂进行安装.调试、试验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处理。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93015—2001
转杯纺纱机
Rotor type open-end spinning machine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
发布单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前言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2001年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FZ/T93015—1992。本标准由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川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林德、何旭平、阮阳屏、万琪、张宴清、柳玉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转杯纺纱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纺制棉、化纤及混纺的转杯纺纱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FZ/T12001—1992 气流纺棉本色纱
FZ/T90074—1995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
FZ/T90001—199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
FZ/T90071—1995 纺织机械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
FZ/T90089.1—1996 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90089.2—1996 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FZ/T93053—1999
FZ/T93054—1999
3 产品分类
转杯纺纱机分为转杯纺和转杯分梳辊两种。其型式包括:抽气式、自排风式。
3.1 基本参数
(见表1)
表1 基本参数
- 纺纱线密度/tex(N.): 100~160 (6~36)
- 转杯转速/(r/min): ≥30000
- 适纺纤维长度/mm: 22~38
- 喂入品线密度/tex (N.): 5000~3000 (0.12~0.27)
- 分梳辊转速/(r/min): 6000~9000
- 最大卷绕速度/(m/min): ≥115
- 纺纱器间距/mm: 抽气式 120; 自排风式 160
- 基本纺纱器数: 抽气式 160, 168, 192; 自排风式 160, 168, 192, 200
- 简管尺寸 (内径×长度)/mm: 抽气式 120×200; 自排风式 160×160, 160×160, 160×200
- 简子成形尺寸: 抽气式 $50 imes 98$; 自排风式 $50 imes 133, $50 imes 170, $54 imes 170
- 简子纱最大质量/kg: 抽气式 约1.5; 自排风式 约2.6, 约4, 约4.2
4 技术要求
4.1 传动系统
4.1.1 机器转动平稳。
4.1.2 引纱轴的径向圆跳动≤0.15mm。
4.1.3 给棉轴、卷绕轴的径向圆跳动≤0.20mm。
4.1.4 龙带行程≤3mm,其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待定]年。
4.1.5 转杯轴承、分梳辊轴承、龙带压轮轴承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失效前平均工作时间≥15000h。
4.2 纺纱器
4.2.1 断头自停机构动作灵敏可靠。
4.2.2 纤维(纱)通道表面光滑不挂纤维。
4.2.3 纺纱器密封良好。引纱管口真空度静压绝对值:抽气式≥4kPa(约400mm水柱);自排风式≥2.5kPa(约250mm水柱)。
4.2.4 转杯应符合FZ/T93053的规定。
4.2.5 分梳辊应符合FZ/T93054的规定。
4.2.6 每套纺纱器纺纱30min,无纺纱器故障产生的断头应符合规定。
4.3 引纱和卷绕机构
4.3.1 导纱杆左右移动灵活,导纱动作可靠。
4.3.2 简子纱成形良好,退绕无脱圈现象。
4.3.3 引纱胶辊轴承的径向游隙0.003~0.03mm。引纱胶辊外圆的径向圆跳动≤0.015mm。
4.4 成纱质量和断头率
4.4.1 在所提供粗梳纯棉半成品(并条条子)符合表3规定时,成纱质量的品等指标应符合FZ/T12001规定的品等标准。
4.4.2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千纺纱器小时断头<50根。
4.5 噪声
全机噪声:≤86dB(A)。
4.6 功率消耗
全机空车运转功率消耗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空车运转功率消耗/kW
- 转杯速度 40000 r/min: 抽气式 38; 自排风式 56
- 转杯速度 60000 r/min: 抽气式 26; 自排风式 32
4.7 温升
转杯轴承、分梳辊轴承、压轮轴承的温升≤25℃。
4.8 安全
4.8.1 运转部分的防护罩壳安全可靠。
4.8.2 电气接线正确、可靠,电机应装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4.8.3 电源线与地线之间交流电压绝缘电阻≥1MΩ,直流电压绝缘电阻≥0.5MΩ。
4.8.4 电气设备能经受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1500V。
4.9 外观质量
产品的涂装应符合FZ/T9007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内容缺失]
5.2 纤维通道检查:用棉纤维束在通道及吸口部分擦后不挂纤维。
5.3 轴承寿命:用累计转杯纺纱机运转时间的方法来计算评定。
5.4 噪声测量:按FZ/T90071的规定。
5.5 功率测量:用功率仪测量。
5.6 温升测量:用点温计测量(测量部位:各轴承座外壳处)。
5.7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5.8 纺纱器与分梳辊:分别按FZ/T93053和FZ/T93054的规定。
5.9 其他项目可用目测、手感以及通用量具检测评定。
5.10 空车运转试验
5.10.1 试验条件
5.10.1.1 试验机台为基本纺纱器数的机台。
5.10.1.2 试验电源:三相交流,电压:额定电压380V±10%,频率:50Hz±1Hz。
5.10.1.3 试验速度:转杯速度≥40000r/min,分梳辊速度:6500r/min。
5.10.1.4 空车连续运转4h。
5.10.2 检验项目
按4.1.1、4.1.2、4.3.3、4.5、4.6、4.7、4.8进行。
5.11 工作负荷试验
5.11.1 试验条件
5.11.1.1 空车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
5.11.1.2 环境条件:温度25℃±5℃,相对湿度60%~70%。
5.11.1.3 纺纱工艺及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厂商定。
5.11.1.4 正常运转连续生产时间≥48h。
5.11.2 检验项目
按4.2.1、4.2.4、4.3.1、4.3.2、4.4、4.9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制造厂在每批生产的每30台产品(少于30台按30台计)中抽出1台进行全装,并按5.9进行空车运转试验,其中每套纺纱器出厂前均需进行30min纺纱试验。
6.1.2 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同一型号产品正常生产五年后应周期性的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4.1~4.3,4.6~4.9进行。
6.3 产品出厂后一年内,使用厂在安装、调试、试验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包装储运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1.2 产品质量合格证上应标志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7.1.3 产品铭牌应符合FZ/T90089.1和FZ/T90089.2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FZ90001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起吊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朝向安置,不得倾倒。
7.4 贮存
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的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件防潮防锈有效期自出厂日起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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