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098.1—2000
GB/T 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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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紧固件
螺柱
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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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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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098.1—2000.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fasteners-Bolts ,screws and studs.
1范围
GB/T 3098.1规定了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35℃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螺栓、螺钉和螺柱的机械性能。
该环境温度条件下判定为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机械和物理性能可能不同。附录A(提示的附录)提供了高温条件下,屈服点(a,)或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ap.z)的示例,
在低于该环境温度下,产品性能,尤其是冲击韧性可能发生变化,使用者应予注意。
某些紧固件,因其头部几何尺寸造成头部剪切面积小于螺纹应力截面积,可能达不到本标准关于抗拉或扭矩的要求,如沉头、半沉头和圆柱头(第6章)。
本标准适用的螺栓,螺钉和螺柱;
粗牙螺纹M1.6~M39;细牙螺纹M8×1~M39×3;符合GB/T192规定的普通螺纹;
符合GB/T 193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符合GB/T196规定的基本尺寸;
符合GB/T197规定的公差与配合;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紧定螺钉及类似的不受拉力的螺纹紧固件。本标准未规定以下性能要求:
可焊接性;
耐腐蚀性(GB/T 3098.6);
工作温度高于+300℃(对10.9级为250て℃)或低于―50℃的性能要求;耐剪切应力;
耐疲劳性。
注。大于本章规定的极限规格,如d >39 mm,只要能符合性能等级的所有要求,则可以使用本标准的标记制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2-—1981普通螺纹基本牙型
GB/T 193--1981普通螺纹直径与螺距系列(直径1~600 mm)GB/T 196—1981普通螺纹基本尺寸(直径1一~6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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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T 3098.1—2000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898-1:1999《碳钢和合金钢制造的紧固件机械性能 第1部分: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总标题为“紧固件机械性能”,包括以下各部分:
GB/T 3098.1—2000
GB/T 3098.2—2000
GB/T 3098.3—2000
GB/T 3098.4—2000
GB/T 3098.5—2000
GB/T 3098.6—2000
GB/T 3098.7—2000
GB/T 3098.8—1992
GB/T 3098.9—1993
GB/T 3098.10—1993
GB/T 3098.11—1995
GB/T 3098.12—1996
GB/T 3098.13—1996
GB/T 3098.14—2000
GB/T 3098.15—2000
GB/T 3098.16—2000
GB/T 3098.17—2000
(涵盖螺栓、螺钉、螺柱、螺母、自攻螺钉、不锈钢紧固件及相关机械性能试验标准)
ISO898-1对螺柱的实物拉力试验与保证载荷试验未规定拧入机体端的装卡位置,本标准对此予以规定(8.2条和8.5条)。
ISO898-1未规定方颈及带圆头螺栓头部坚固性试验模,本标准予以规定(图4)。
ISO898-1未规定左旋螺纹螺柱标志,本标准予以规定(9.4条)。
本标准是对GB/T 3098.1—1982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a)仅规定在环境温度10~35℃条件下进行机械性能试验,指出高低温可能影响性能(第1章);
b)明确头部几何尺寸可能导致头部剪切面积小于螺纹应力截面积,从而影响抗拉和扭矩性能,如沉头、半沉头及圆柱头紧固件(第1章);
c)明确本标准不规定耐剪切应力和耐疲劳性能(第1章);
d)增加硼(B)含量规定,并对低碳硼合金钢规定锰最低含量;
e)对10.9级和12.9级合金钢规定合金元素含量要求;
f)规定12.9级产品表面不允许存在白色磷聚集层;
g)12.9级合金钢化学成分及回火温度仍在研究中;
h)增加破坏扭矩、收缩率、表面缺陷等指标,并调整部分硬度指标;
i)验收试验适用范围调整:螺纹直径d≤3mm或长度l<2.5d与d>3mm或l≥2.5d分别适用不同试验方式;
j)取消以最低硬度代替拉力试验的规定,并调整头部坚固性试验范围;
k)规定再回火试验仅在仲裁时使用;
l)规定拉力试验与保证载荷试验时有效螺纹长度为1倍螺纹直径(1d)(8.2条);
m)明确硬度与抗拉强度可能无直接换算关系,模具负载试验不适用于沉头螺钉;
n)明确开槽和十字槽螺钉不使用标志;
o)经销商使用自身标志的产品视同制造者标志;
p)小规格或头部受限产品可采用“时钟面法”标识性能等级;
q)d≥5mm六角头及六角花形头螺栓螺钉(含法兰面)性能等级标志为强制性;
r)螺柱应在无螺纹杆部进行标志;
s)所有包装必须标注制造商标志及性能等级;
t)附录A增加指导性说明。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3098.1—1982。附录A为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由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机械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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