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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T 349-2016

中文名称:气象立法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气象行业标准(QX)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teorogical legisl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7-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61 MB

相关标签: 气象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学科>>A47气象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气象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出版日期:2017-03-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9-01-09

起草人:阮黎萍、刘宪华、桑瑞星、潘兵会、许雪松、高亮、高明、胡赫、刘召彬、赵红妮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中国华云气象科技集团、山东省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

提出单位: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5)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主管部门: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5)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立法的法案结构、法案表述、法案语言及立法相关文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象法律、气象行政法规、地方气象性法规、气象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气象规章以及气象规范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备案、解释。


标准内容

ICS 07.060 A47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349—2016 气象立法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teorological Legislation 2016-09-29 发布 2017-03-01 实施 中国气象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中国华云气象科技集团、山东省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黎萍、刘宪华、桑瑞星、潘兵会、许雪松、高亮、高明、胡赫、刘召彬、赵红妮。 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法案结构 3.1 一般要求 3.2 形式结构 3.3 内容结构 4 法案表述 4.1 名称的表述 4.2 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表述 4.3 适用范围的表述 4.4 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的表述 4.5 法律责任的表述 4.6 法律救济条款的表述 4.7 专业名词、术语的表述 4.8 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表述 4.9 施行日期的表述 4.10 废止法的表述 5 法案语言 5.1 一般要求 5.2 常用句式结构 5.3 列举 5.4 特殊词语的使用 5.5 数字的使用 5.6 符号的使用 5.7 时间的表述 6 立法相关文件 6.1 法的发布文书的表述 6.2 法案起草说明 6.3 修订类法案及其起草说明的制作 6.4 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文件 6.5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6.6 法的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立法的法案结构、法案表述、法案语言及立法相关文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法律、气象行政法规、地方气象性法规、气象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气象规章以及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备案、解释。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气象法律 Laws on Meteorological Servic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发布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2.2 气象行政法规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Meteorological Service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2.3 地方气象性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on Meteorological Service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的,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2.4 地方政府气象规章 Local Government Rules on Meteorological Service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社会关系的规范。 2.5 气象部门规章 Rules of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中国气象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由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国气象局令形式发布的调整涉及气象事务社会关系的规范。 2.6 气象规范性文件 Regulatory Documents on Meteorological Service 气象主管机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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