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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T 6-2013

中文名称: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

标准类别:气象行业标准(QX)

英文名称:Model and nomenclature method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5-01

作废日期:2023-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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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气象 仪器 型号 方法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学科>>A47气象学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QX/T 6-2001;公告:中国气象局 气发〔2023〕58号

出版信息

出版社:气象出版社

书号:135029-5565

页数:19页

标准价格:10.0

出版日期:2013-05-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9-01-09

起草人:吴展、刘文芝、李伟、沙奕卓、丁海芳、王明蕊、陈曦

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中国白城兵器试验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主管部门: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型号命名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型号的命名。
本标准代替了QX/T 6—2001《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 与QX/T 6—2001相比,在标准的结构与产品分类方法上基本一致,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删除了“命名的程序”的规定(见2001版4.3);
——修改了气象仪器类别、组别和列别的部分内容(见附录A)。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X/T 6—2001。

标准内容

ICS07.060 A47 备案号:39833—2013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6—2013 代替 QX/T 6—2001 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 Model and nomenclature method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s 2013-01-04发布 中国气象局发布 2013-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X/T 6—2001《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与2001版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包括:增加“术语和定义”章节;删除“命名的程序”规定;修改气象仪器类别、组别和列别部分内容。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中国白城兵器试验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展、刘文芝、李伟、沙奕卓、丁海芳、王明蕊、陈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以下简称“仪器”)型号与命名的编写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X/T 8 气象仪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QX/T 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仪器命名 4.1 命名原则 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a) 简单、准确、合理、统一,并适当兼顾沿用习惯; b) 反映仪器的功能及主要特征,必要时可加应用范围; c) 当仪器具有两种或多种功能且不适宜用型号命名时,可在名称中体现; d) 仪器名称与型号应互相补充,构成完整全称,反映主要用途和特征; e) 仪器名称应符合QX/T 8及本标准规定。 4.2 名称组成 4.2.1 仪器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a) 引导要素:表示仪器所属领域、特征或结构特点; b) 主体要素:表示仪器类别及测量要素; c) 补充要素:表示仪器性能或复杂程度等。 示例:地面气象综合观测仪。 其中“地面气象”为引导要素,“综合观测”为主体要素,“仪”为补充要素。 4.2.2 当不需要引导要素时可以省略。 示例:温度计,其中“温度”为主体要素,“计”为补充要素。 5 型号组成 5.1 型号结构 仪器型号由类别代号、组别代号、列别代号、型别代号、分隔符及改型代号组成。 5.2 型号内容 仪器型号各部分含义如下: a) 类别代号:表示仪器应用领域及测量方式; b) 组别代号:表示仪器测量对象; c) 列别代号:表示仪器原理或结构特征; d) 型别代号:表示仪器定型先后顺序; e) 改型代号:表示在基型基础上的改进次数; f) 分隔符用于连接型别代号与改型代号。 5.3 代号规则 5.3.1 类别、组别和列别代号应符合附录A规定。 5.3.2 未规定代号时,可从名称关键字中选取汉字首个拼音字母作为代号,如冲突则依次选取第二、第三字母。 5.3.3 型别代号与改型代号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2、3、4、5等),无改型时省略。 5.4 分隔符 5.4.1 型别代号与改型代号之间用“—”作为分隔符。 5.4.2 无改型时省略分隔符。 5.5 应用示例 仪器型号示例参见附录B。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气象仪器类别、组别、列别代号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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