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707—2005
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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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卫生标准
畜肉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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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2707—2005.
1范围
GB 2707规定了鲜(冻)畜肉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加工过程,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
GB 2707适用于牲畜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生鲜或冷冻畜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指标要求
3.1原料要求
牲畜应是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牲畜,并持有产地兽医检疫证明。
3.2感官指标
无异味、无酸败味。
3.3 理化指标
4生产加工过程
鲜(冻)畜肉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包装
包装容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6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按GB 7718规定执行。
7贮存及运输
7.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2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检验方法
8.1感官指标
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
8.2 理化指标
8.2.1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 44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无机砷:按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镉:按GB/T 5009. 15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总汞:按GB/T 5009. 17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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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67.040
C5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07—2005
代替 GB 2707—1994、GB 2708—1994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fresh (frozen) meat of livestock
2005-01-25发布
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全文强制。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GB 2707—1994《猪肉卫生标准》和GB 2708—1994《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07—1994和GB 270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将两项标准合并为本标准并扩大适用范围;对原有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卫生要求;增加铅、无机砷、总汞限量指标及农药残留要求;将挥发性盐基氮限量修改为≤15mg/100g。
本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一年。即2005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原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9月30日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杭州市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宝君、顾振华、范葆荣、蔡延平、李江平、郑云雁、丁秀英。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GB 2707—1981、GB 2707—1994;GB 2708—1981、GB 2708—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畜肉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加工过程、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牲畜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生鲜或冷冻畜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使用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指标要求
3.1 原料要求
牲畜应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牲畜,并持有产地兽医检疫证明。
3.2 感官指标
无异味、无酸败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挥发性盐基氮 ≤15 mg/100g;铅(Pb)≤0.2 mg/kg;无机砷≤0.05 mg/kg;镉(Cd)≤0.1 mg/kg;总汞(以Hg计)≤0.05 mg/kg。
3.4 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按GB 2763执行。
3.5 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按有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
鲜(冻)畜肉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 包装
包装容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6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按GB 7718规定执行。
7 贮存及运输
7.1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
7.2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指标按GB/T 5009.44规定方法检验。
8.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挥发性盐基氮、铅、无机砷、镉、总汞分别按GB/T 5009.44、GB/T 5009.12、GB/T 5009.11、GB/T 5009.15、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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