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649-2014
中文名称:甲基紫罗兰酮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Methyl ionon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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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甲基
紫罗兰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60香精油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1香精、香料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4-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施松林、周文勇、金其璋、黄静、叶凡、胡芳、叶金大
起草单位: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华盛香料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甲基紫罗兰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柠檬醛和丁酮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的甲基紫罗兰酮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标准内容
ICS71.100.60
分类号:Y41
备案号:46104-2014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649-2014
甲基紫罗兰酮
Methyl ionones
2014-05-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10-01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上海华盛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松林、周文勇、金其璋、黄静、叶凡、胡芳、叶金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基紫罗兰酮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柠檬醛和丁酮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的甲基紫罗兰酮的质量分析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538—2006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609:1985,IDT)
GB/T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GB/T11540—2008,ISO279:1998,MOD)
GB/T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GB/T14454.4—2008,ISO280:1998,MOD)
3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
5-(2,6,6-三甲基-2-环己烯-1-基)-4-戊烯-3-酮(α-甲基紫罗兰酮);
5-(2,6,6-三甲基-1-环已烯-1-基)-4-戊烯-3-酮(β-甲基紫罗兰酮);
5-(6,6-二甲基-2-亚甲基-1-环已基)-4-戊烯-3-酮(异甲基紫罗兰酮)。
CAS号:127-42-4
分子式:C14H22O
相对分子质量:206.33
结构式:
α-甲基紫罗兰酮、β-甲基紫罗兰酮及异甲基紫罗兰酮结构式见原文示意。
4 产品分类
甲基紫罗兰酮按含量分为两个规格:
规格A:含量不小于95.0%(α、β及甲基紫罗兰酮之和)
规格B:含量不小于80.0%(α、β及甲基紫罗兰酮之和),或不小于88.0%(5个异构体总和,见附录A图A.1)
5 要求
甲基紫罗兰酮要求如下:
色状:浅黄色液体
香气:具有木香、鸢尾草样香气
相对密度(25℃/25℃):0.924~0.934
折光指数(20℃):1.497~1.5070
含量(GC):
规格A ≥95.0%
规格B ≥80.0%或≥88.0%(异构体总和)
6 试验方法
6.1 色状
将试样置于比色管内,用目测法观察。
6.2 香气
按GB/T14454.2规定进行评定。
6.3 相对密度
按GB/T11540规定进行测定。
6.4 折光指数
按GB/T14454.4规定进行测定。
6.5 含量
6.5.1 仪器
气相色谱仪:按GB/T11538—2006规定
色谱柱:毛细管柱
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6.5.2 测定方法
按GB/T11538—2006中10.4规定的面积归一化法测定。
6.5.3 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8—2006中11.4规定执行。
甲基紫罗兰酮典型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A。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每批产品应附质量合格证。色状、香气、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3个月进行1次。
7.2 验收单位可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7.3 抽样方法:每批包装单位1~2个全检;3~100个抽2个;100个以上再加抽3%。每单位抽取50mL~100mL样品,混匀后分装两瓶,一瓶检验,一瓶留存备查。
7.4 若检验结果有指标不合格,可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7.5 发生质量争议时,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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