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T 257-2015
中文名称:毛发湿度表(计)校准方法
标准类别:气象行业标准(QX)
英文名称:Calibration method of hair hygrometer(hygrograph)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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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毛发
校准
方法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学科>>A47气象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气象出版社
标准价格:10.0
出版日期:2015-05-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9-01-09
起草人:邓树民、张纯钧、孙嫣、温晓清、房岩松、张维、王锡芳、刘旭、任燕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提出单位: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主管部门: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毛发湿度表、毛发湿度自记仪器的校准条件、项目、方法及校准数据处理、结果表述、复校时间间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毛发做感湿元件的毛发湿度表(计)的校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树民、张纯钧、孙嫣、温晓清、房岩松、张维、王锡芳、刘旭、任燕。
标准内容
ICS 07.060
A47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257—2015
毛发湿度表(计)校准方法
Calibration method of hair hygrometer (hygrograph)
2015-01-26发布
中国气象局 发布
2015-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树民、张纯钧、孙嫣、温晓清、房岩松、张维、王锡芳、刘旭、任燕。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内毛发湿度仪器主要为气象用毛发湿度表(如HM4型号)和毛发湿度计(如DHJ1、ZJ1等型号)。目前使用最多的是WHM5、HM10等型号。现行标准(JJG205—2005)在测量范围、性能及方法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现有仪器。因此制定统一校准方法,以规范不同型号毛发湿度仪器的校准工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发湿度表(计)及毛发湿度自记仪器的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及复校时间间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毛发作为感湿元件的湿度测量仪器的校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总变量
在最高相对湿度校准点与最低相对湿度校准点之间,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示值的变化量。
2.2 实际变量
对应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总变量的标准器测量结果变化量。
3 校准条件
3.1 环境条件
温度:20℃±5℃;相对湿度:不大于85%。
3.2 标准器及设备
3.2.1 标准器
测量范围:相对湿度10%~100%;最大允许误差:±2%。
3.2.2 校准设备(湿度校准箱)
湿度调节范围:30%~100%;湿度不均匀度:≤1%;湿度波动度:±1%。
4 校准项目
包括示值误差、总变量和回程误差。
5 校准方法
5.1 预处理
长期处于30%以下环境的仪器,应在90%以上高湿环境中预湿6h以上。
5.2 初始调整
将湿度校准箱调至98%以上,相对湿度,并将仪器示值调整至±1%以内误差。
5.3 放大倍率检查
先在100%湿度点测量,再降至30%,比较示值变化与标准器变化。若误差大于5%,需调整放大倍率。
5.4 校准过程
在98%、80%、60%、40%、40%、60%、80%、98%等湿度点进行往返校准,控制各点误差在±3%以内,最大不超过100%。
5.5 调湿要求
升湿过程不得出现降湿趋势,降湿过程不得出现升湿趋势,保持过程稳定一致。
5.6 稳定时间
毛发湿度表:5~10min;毛发湿度计:7~15min;带外罩仪器需≥25min。
(后续关于校准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及附录内容OCR截断未完整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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