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T 257-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T 257-2015
中文名称:毛发湿度表(计)校准方法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Calibration method of hair hygrometer(hygrograph)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毛发
校准
方法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学科>>A47气象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气象出版社
标准价格:10.0
出版日期:2015-05-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9-01-09
起草人:邓树民、张纯钧、孙嫣、温晓清、房岩松、张维、王锡芳、刘旭、任燕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
提出单位: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主管部门: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毛发湿度表、毛发湿度自记仪器的校准条件、项目、方法及校准数据处理、结果表述、复校时间间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毛发做感湿元件的毛发湿度表(计)的校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树民、张纯钧、孙嫣、温晓清、房岩松、张维、王锡芳、刘旭、任燕。
标准内容
ICS 07.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257—2015
毛发湿度表(计)校准方法
Calibration method of hair hygrometer(hygrograph)2015-01-26发布
中国气象局
2015-05-01 实施
1范围
术语和定义
校准条件
校准项目
校准方法
校准数据处理
校准结果表达
复校时间间隔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毛发湿度表(计)校准记录表式样校准证书格式式样
Qx/T257—2015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7)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Qx/T257—2015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树民、张纯钧、孙嫣、温晓清、房岩松、张维、王锡芳、刘旭、1任燕。
Qx/T257—2015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内的毛发湿度仪器基本上都是气象用毛发湿度表(如HM4型号)和毛发湿度计(如DHJ1、ZJ1等型号),当时毛发湿度表(计)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都是以此两类产品为对象制定的。目前,此两类仪器的数量较少,使用最多、数量最大的毛发湿度仪器则是WHM5、HM10等型号的湿度表。且现行的标准(JJG205一2005)规定的湿度仪器测量范围、性能、检定设备、检定(校准)方法等部分技术内容不能完全适用和满足毛发湿度仪器校准或检定的需要。为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希望制定一个能涵盖不同型号毛发湿度表(计)的校准(检定)方法。本标准制定后,可做到有标准可依、有章可循。
1范围
毛发湿度表(计)校准方法
Qx/T257—2015
本标准规定了毛发湿度表、毛发湿度自记仪器[以下简称毛发湿度表(计)]的校准条件、项目、方法及校准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毛发做感湿元件的毛发湿度表(计)的校准。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
总变量
totalvariable
在最高相对湿度校准点与最低相对湿度校准点间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示值的变化量。2.2
量actualvariable
实际变量
对应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总变量的标准器测量结果的变化量。3校准条件
环境条件
温度:20℃±5℃;
相对湿度:不大于85%。
3.2标准器及校准设备
3.2.1标准器
性能参数为:
测量范围:相对湿度10%~100%;a)
最大允许误差:相对湿度±2%。3.2.2校准设备
湿度校准箱,要求:
湿度调节范围:相对湿度30%~100%;湿度不均匀度:相对湿度不大于1%;湿度波动度:相对湿度±1%。
4校准项目
毛发湿度表(计)的示值误差、总变量和回程误差。1
Qx/T257—2015
5校准方法
5.1长时间处于相对湿度30%以下环境的毛发湿度表(计),校准前应置于相对湿度90%以上高湿环境中预湿6h以上。
5.2正式校准前,把湿度校准箱内湿度调至相对湿度98%以上,将毛发湿度表(计)的示值调整至误差在相对湿度±1%以内。
5.3根据需要,可先对毛发湿度表(计)的放大倍率进行测定与调整。其方法是:首先将湿度校准箱的湿度调整至相对湿度100%,然后再将湿度校准箱调整至相对湿度30%,将测得的毛发湿度表(计)的示值变化量与标准器示值的变化量进行比较。如果误差大于相对湿度5%,则应对毛发湿度表(计)的放大倍率进行调整。
5.4将标准器与被校准的毛发湿度表(计)置于湿度校准箱中,在不同的湿度点环境中对标准器的测值和毛发湿度表(计)的示值进行比较,从而对毛发湿度表(计)的主要技术性能进行校准。相对湿度的校准点及顺序为:98%,80%,60%,40%,40%,60%,80%,98%。各点调至与规定校准点±3%以内,且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100%。
5.5在调湿过程中,应保持整个过程变化趋势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在降湿的整个过程中,不应有升湿的趋势;在升湿的整个过程中,不应有降湿的趋势。5.6各校准湿度点的稳定时间及相关要求:一毛发湿度表的稳定时间一般为5min~10min一毛发湿度计的稳定时间一般为7min~15min一校准时,有外罩的毛发湿度表(计)应卸下湿度表(计)的外罩进行,如不卸下外罩,则各校准湿度点的稳定时间应为25min以上;一当采用静态稳定的湿度校准箱时,要求从稳定开始至校准读数结束,箱内各校准点的相对湿度不稳定性应不超过2%;
一在稳定及校准读数时,应降低湿度校准箱的搅拌风扇转速。5.7校准时,先读取标准器示值,后读取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示值,毛发湿度表(计)读数准确至相对湿度1%。
5.8毛发湿度表(计)校准记录表格式式样参见附录A。6校准数据处理
6.1示值误差
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各湿度校准点上相对湿度的示值误差按式(1)计算。H: = Hsi — Hbl
式中:
^H:一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的示值误差;Hs一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示值;Hb一标准器测值。
6.2总变量与实际变量
相对湿度由98%下降至40%和由40%上升至98%时,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的总变量和标准器的实际变量按式(2)和式(3)计算。2
式中:
Hz = Hg8— H40
H,一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降湿或升湿时的总变量;H98一98%校准点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降湿或升湿时的示值;H40一40%校准点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降湿或升湿时的示值。Hbz = Hb98 — Hb40
式中:
Hbz一标准器实际变量;
Hig8一98%校准点标准器在降湿或升湿时的测值;Hb40一40%校准点标准器在降湿或升湿时的测值。6·3回程误差
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各校准点上相对湿度的回程误差按式(4)计算。Hhi=Hi, — His
式中:
^Hhi一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某校准点上的回程误差;H一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在降湿过程时,该校准点的示值误差;^Hs一被校准毛发湿度表(计)在升湿过程时,该校准点的示值误差。,校准结果表达
经校准的毛发湿度表(计)应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格式式样参见附录B。
3复校时间间隔
毛发湿度表的复校间隔(有效期)宜为1年;毛发湿度计的复校间隔(有效期)宜为3年。Qx/T257—2015bzxZ.ne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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