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T 407-2017
中文名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
标准类别:气象行业标准(QX)
英文名称:Occupational ability evaluation for inspection technicians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56 MB
相关标签:
雷电
防护装置
检测
专业
职业
能力
评价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学科>>A47气象学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9-01-09
起草人:张卫斌、李慧武、邹建军、彭黎明、赵洋、贾佳、洪伟、张恬、青吉铭、覃彬全、邢天放、顾媛
起草单位:浙江省气象安全技术中心、广东省气象局、上海市气象局、安徽省气象局、重庆市气象局
提出单位: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主管部门: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实施、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
标准内容
ICS 07.060
A47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407—201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
Occupational ability evaluation for inspection technicians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2017-12-29发布
中国气象局发布
2018-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气象安全技术中心、广东省气象局、上海市气象局、安徽省气象局、重庆市气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卫斌、李慧武、邹建军、彭黎明、赵洋、贾佳、洪伟、张恬、青吉铭、覃彬全、邢天放、顾媛。
引言
本标准是防雷监管标准体系的组成标准之一。防雷监管标准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要求,转变防雷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而制定的系列标准。本标准用于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实施、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QX/T 406—201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3.1 雷电防护装置(防雷装置)
用于减少雷电闪击对建(构)筑物及其周围造成物质损害和人身伤亡的装置,由外部雷电防护装置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组成。注:改写GB 50057—2010定义2.0.5。
4 基本规定
4.1 评价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2 职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5年。
4.3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
5 评价实施
5.1 流程
评价流程包括:发布通知、报名、能力评价、公示、核实处置及颁发评价证书。
5.2 发布通知
评价机构应至少提前30天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评价通知,明确报名、考试、公示及相关事项。
5.3 报名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报名表(样式见附录A);
(2)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5.4 职业能力评价
5.4.1 评价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5.4.2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检测理论及业务技能,其中检测理论和业务技能试题各不少于40%,内容应符合QX/T 406—2017要求。
5.4.3 试卷满分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颁发证书。
试卷题型及权重如下:
填空30%,选择20%,判断10%,简述20%,计算20%。
5.5 公示及核实处置
5.5.1 评价机构应在网站或媒体上公示拟颁发证书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5.2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
5.5.3 评价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
5.5.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承诺时间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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