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10005-2018
中文名称: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英文名称:Inspection Rules for printed and dyed fabric of cotton,man-made fibre or blen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4-30
实施日期:2018-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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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棉及
化纤
纯纺
混纺
印染布
检验
规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01纺织产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印染制品>>W70印染制品制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8-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宝庆、冯丽娟、耿彩花、章金芳、刘文胜、周守权、金辉、蒋旭峰、黄中权、周双喜
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天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金三发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弘晨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染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 1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检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生产的各类漂白、染色和印花的印染布。
标准内容
ICS 59.080.01
W70
FZ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 10005—2018
代替 FZ/T 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Printed and Dyed Fabric of Cotton, Man-made Fibre or Blend
2018-04-30 发布
2018-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FZ/T 10005—200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与 FZ/T 10005—2008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
2. 按照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检验报告章节编写;
3. 增加抽样方法、检验报告内容;
4. 规定内在质量抽样在不同包装中抽检,每块样品的检验结果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 细化长度评定的规定;
6. 删除不合格品处理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染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1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天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金三发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弘晨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宝庆、冯丽娟、耿彩花、章金芳、刘文胜、周守权、金辉、蒋旭峰、黄中权、周双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32—1978;
FZ/T 10005—1993;
FZ/T 10005—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及检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生产的各类漂白、染色和印花的印染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FZ/T 10010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标志与包装
3 验收
3.1 供货方根据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标准与协议,对检验合格证及包装和标志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货方。一星期内供货方没有答复,应按收货方验收结果为准。
3.2 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应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货。
4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4.1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均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包装和标志按 FZ/T 10010 执行。
4.2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5 抽样方法
5.1 同一品种、原料、规格、工艺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
5.2 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查。
5.3 如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检验,并以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一次为准。
5.4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6 检验评定
6.1 外观质量
6.1.1 验收时根据批量大小,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按表1规定。
表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单位:匹)
批量范围N / 样本大小n / 合格判定数Ac / 不合格判定数Re
1~15 / 3 / 0 / 1
16~25 / 5 / 0 / 1
26~50 / 8 / 0 / 1
51~90 / 13 / 1 / 2
91~150 / 20 / 2 / 3
151~280 / 32 / 3 / 4
281~500 / 50 / 5 / 6
501~1200 / 80 / 7 / 8
1201~3200 / 125 / 10 / 11
3201~10000 / 200 / 14 / 15
10001~35000 / 315 / 17 / 18
注1:约定匹长为30m。
注2:当批量范围小于样本大小时,全数检验。
6.1.2 按产品标准中外观疵点评定要求,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2 内在质量
6.2.1 内在质量按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批为单位,每批不得少于三块样品,三块样品分别在不同包装中抽检。
6.2.2 检验结果的评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试验结果。
6.2.3 每块样品的检验结果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作为全批合格(色牢度以半数以上的样品符合为准)。
6.3 包装和标志
按 FZ/T 10010 执行。
6.4 长度
6.4.1 长度评定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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