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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454.1-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454.1-2004

中文名称: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General specifications

英文名称: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General specification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4-03-04

实施日期:2004-10-01

作废日期:2010-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300危险品防护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9454-2009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21317

页数:16开, 页数:9, 字数:16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计划单号:20020341-Q-424

出版日期:2004-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4-03-04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王利兵、尚为、赵好力宝、向雪洁、高建、田家荫

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抽样、标记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4章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GB 19454.1-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GB19454.1-200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抽样、标记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4章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本标准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冯智劫、张莱、张勇、张江萍。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4122.1-1996包装术语基础
GB19434.1-2004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GB19270.1-200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ISO4126-1:1996安全阀(SafetyValves)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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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454.1—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h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General specifications
2004-03-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4-10-01实施
G19454.1—2004
本标准第 5 章、第 7 难和第 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将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呼F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F按 GR/T 1.1一-2000 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财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臀检验检疑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汇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冯臀.张莱,张勇、张江萍,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com1范围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购本标证规定了危险货物使携式罐体的要求、抽样、标记及检验规则。本标谁适用干装运第4章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贷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9454. 1—200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GB/\2828-1987遂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4122.1-1996包装术语基础
GB19434.1-2004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270.1—200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ISO 4126-1:1996安全阀(Safety Valve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述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
GB/T4122.1—1996,GB19434.1—2004和G[3[9270.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手本标推。
便携式罐体portahle tanks
用以运输第3类至第9类物质的,容量大于450I.的多式联运罐体。便携式罐体的罐壳装有运输危险货物所必要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3.2
键克shell
便携式罐体承装所运物质的部分(罐体本身),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但不包括辅助设备或外部结构装置。
辅助设备service eqaipment
测量仪表以及装货、卸货、排气、安金、加热,冷却及隔热装置。3.4
结构装置structural equipment罐壳外部的娜固部件、紧固部件、防护部件和稳定部件。3.5
maximum allowable working pressure最大充许出作压强
不小于在工作状态下在罐壳顶部测量的下列两个压强中较大者:a)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或b)壳的设计最大有效表压,数值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1)物质在65℃(如果是在高于65℃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褥:comGB 19454. 1--2004
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2)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a),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空间65℃的最高温度和平均整体溢度升高一t为装货温度,通常为15t=50℃,为最高平均整体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
设计压强designpressure
公认的压力容器规则要求的计算中所用的压强值。设计压强不得小于下列压强中的最大者:a)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或b)以下三项之和:
1)物质在65℃(如果是在高于65℃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温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a),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空间65℃的最高2)
温度和平均整体温度升高 t,一t(t,为装货温度.通常为15℃;t,一50℃,为最高苹均整体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
3)根据运行方向般火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与运行方向垂宣的水平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运行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上的垂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乘以力加速度,尚下的垂直方尚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错(包据重力在内的总载荷)乘以重力加速度分别所指动态力确定的排出压强,但不小于35kPa;c)根据联台国关丁危险货物运输的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4,2条中适用便携式罐体规范规定的最低试验压强值的三分之二。3.7
试验压强testpressnre
液压试验时噬壳顶部的最大表压,不小于设计压强的1.5倍。3. B
防漏试验 leakproofness test
用气体对罐壳及其辅助设备施加不小于最大充许工作压强25%的有效内压的试验。3.9
最大许可总质量maximun permissible gruss xnass便携式罐体的皮重及充许装运的最大荷载之租。4危险货物分类
4.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全类别,有些类删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息危险程度的颠序。4.1.1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一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晨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部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成和物品;—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缴感物质;—1.6项:无整休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4.1.2第2类:气体
—2. 1项 易燃气体
com—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4. 1, 3 第 3 类:易燃液体
4. 1. 4第 4类 显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岛燃气体的物质一·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選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 1. 5第 5 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一·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6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6.1 项:毒性物质;
--—-6.2 项:感染性物质。
4.1.7第7类:放射性物质
4. 1.8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9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GB 19454.1—2004
除第1类、第2类、第5,2项、第 6.2项和第7类的危验货物外,其他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可按危险程度划分种包装等级,邸:
I级包装一高度危险性,
Ⅱ级包装中等危险性
Ⅱ级包装——轻度危险性。
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可通过有关危验特性试验来确定。5要求
5.1便携式罐体应有充分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因横向和纵向冲击和倾覆而摄坏罐壳和辅助设备。壳和辅设备绩构能承受冲击或领接,期不需作这样的保护。5.2有些化学性质不稳庭的物质,只能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分解、变态或聚会反应时,推运输。确保罐体不含任何可能促进这些反应的物质:5.3罐壳(不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面温度在运输中不应超过70℃。5、4未经洗刷和放气的空便携式罐体应按照仍装有原先所装物质的要求办理。5.5可相互发生危险的反应并造成以下情况的物质不得装在罐壳相接的分隔单元内运输:a)燃烧和/或大量发热;
b)救发出可燃、毒性或室息性气体;彤成魔蚀性物质:
d)形成不稳定物质:
e)发生危险的并压:
5.6装度:
5,6.1装货前,托运人应确保所用的是合适的便携式罐体,而且便撼式織体未装载在与罐壳材料、垫圈、插助设备及任何护衬料接融时可能与之发生危险的反虚从而形成危险产物或明显减损这些材料强度的物质。
便携式罐体装载不应超过5.8.3~5.8.9规定的限度。5.8.3,5.8.4 或5.8.8对个别物质的适用性现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4章中适用便携式罐体规范或ww.bzsosocomGE 19454. 1—2D04
特殊规定。
5.6.2一般采用的最大装载度(%)按式(1)计算。5.6.3对于I级和Ⅱ级包装的6. 1项和第8类寇体及在65℃时绝对饱和蒸气超过175kPa(1.75bar)的游体,其最大装载度(%)接式(2)计算。97
Fux(%) = i+at, =7)
Fx(%) 1+a(t -t)
dis-dso
式中:
F—装载度,%,
t,-运输过程最高整体平均蕴度,℃:t—--装货过程平均温度,℃
d1s——腋体在 15℃时的密度;ds3液体在50℃时的密度。
注:(1)式与(2)式中,α是液体在装货过程平均逼度(t))与运输过程最高平均整体温度(s.)之间的平均体积影胀系数,α可按()式计算。
5.6.4最高平均整体温度()应取50℃,佳在温和气候条件下或极端气候条件下运输时,可取较低或要求取较高的温度值。
5.6.55.8.3~5.8.6的规定不适用于装载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温度高于50℃(如使用加温装置)的物质的便携式罐体、装有加温装實的便携式髓体应使用温度调节器,确保最大装度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不会大于其整个容稠95%,
5.6.6高温条件下运输的液体最大装载度(%)按下式(4)让算:dr
Fmax—95
式中:
d,-:一液体在装货过程平均温度下的密度;&,一运输过程最高平均整体温度下的密度。5.6.7便携式罐体在下列情况不得运输:(4)
a)装载20C或者对加热物质运输期间物质的最大温度时粘度低于2G80mm\/s的液体且装载度大于20为,但小于80%·除非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用隔板或调压板隔开,成若于容量不超过75001的舱:
b)罐壳外部或其辅助设备上粘附有残余的装载物质;c)渗漏或损坏到罐体的完整性或其起吊和紧固附件可能受到影响时。5.6.B便携式箍休的叉车插口在罐体装货时应关闭。但不适用于不需要配备叉车插口关闭装置的便携式罐体。
5.7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第3类懒质的附加规定:5.7.1拟用于运输易然液体的所有便携式罐体均应为密闭罐体,并装有降压装置。5.7.2仅拟用于陆运的便携式醛体,陆运的有关规章可能允许使用开口排气系统。5.8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5.2项有机过氧化物质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附加规定:comGB 19454.1--2004
5.8.1下述规定适用于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为55亡或更癌的F型有机过氧化物或F型自反应物的便携式罐体,如果这些规定同设计制造要求中的规定相冲突,则以这些规定为准。5.8.2用便携式罐体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低于55℃的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的额外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加以规定。
5.日.3便携式罐体的设计应能承受至少0. 4 MPa 的试验压强。5.8.4便携式罐体应装有温度感测装置。5.8.5便携式罐体应装有安全降装置和紧急降乐装置。也可使用真空降压装置。安全降压装置起作用时的压力应根据物质的性质和便携式髓体的构造特征确定。壳[不充许使用易熔塞。安全降压装置应装有弹簧阀,以防止便携式罐体内大量积聚在50℃时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降压的能力和开始泄气时的压力应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幸范本》(第13修订版)第4.2条中规定的试验结果确定。所确定的开始泄气时的压力不能使液体在便携式罐体倾覆时从阀门中蔬出。
5.8.6紧急降压装置可以是弹簧式的或易碎式的或两者的组合,成能将罐体被火焰完全吞没不少于一小时内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全部排放掉,详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贷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中 4.2.1. 13.8。
紧急降压装置开始泄气时的压强值应高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中5.10.8条的规定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5.10.1条所述的试验结果确定的数值。紧急降压装置尺寸的设计应能够确保便携式罐体内的最大压强决不超过髓体的试验压强。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5.8.7对于隔热的罐体,在确定其紧急降压装置的能力和定位时应假设髓体表面积1%的隔热材料脱落。
5.8.8真空降压装置和弹實间应配有防火罩。应考虑到防火罩会减低降压能力,5.8.9阅门和外部管道等辅助设备的安排应保证它们在便携式罐体装货后不会有物质残留其中。5.8.10罐体可加以隔热,或采用迹阳罩保护。如果便携式罐体内物质的白加速分解温度在55℃或以下,或便携式罐休为铝结构,则罐体应究全隔热。罐体外表面应涂白色涂料或发亮金属。5.B.11在15℃时装载度不应超过90%。5.8.12标记应包含联合国编号、技术名称和核准的物质浓度。5.8.13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中便携式罐体规范其体列明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可用便携式罐体运输,5.9使用便携式键体运输第7类物质:5.9.1用于运输放射性物质的使携式罐式不得用于运输其他货物。5.9.2便携式罐体的装载度不应超过90%或经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其他数值。5.10运输第8炎物质所用的便携式罐体的安全降压装置应定期检查,间隔期不得超过、-年。6抽样
6.1检验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为一检验批,最大批最为5000件。6.2抽样规则
按GB/T2828一1987正常检查,一次抽样,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6.3抽样数量
见表1。
:comGB 19454. 3—2004
7标记
批量范围
151~-280
281-500
5011 200
1 201~3 200
3 201~5 000
抽样敷量
抽样数盘
单位为件
每个便携式馕体应安装一块永久固定在便携式識体王显眼和易于检查之处的防锈金属标牌。如71
因便携式罐体标牌安放位置的原因而无法将标牌永久固定在髓壳王,罐壳[:至少应标明压力容器规则要求的资料。应用印或其他类似方法在标牌1至少标明下列内容:制造国
制造厂商的名称或标记:
出厂序列号码;
批推设计的受权单位;
所有人注册号码;
制造年份;
批推号码
罐尧设计依据的压力容器规则,试验压强
最大允许工作压强
外部设计压强
设计温度范围
20℃时的水容量
20℃时舞个分简的水容量
首次压力试验日期及检验员:
kPa,表压;
kPa,表压;
kPa+表压;
加热/冷却系统最大允许工作压强壳材料和材料标准参考号,
参考钢等效厚度
衬里材料:
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月期和类型
kPa.表压,
月,试验压强
注:标牌上应至少包括以上内容,如需要可适当增加其他内容。kPa表压。
7.2下列资料应标记在便携式罐体上或标记在牢固地固定在便携式罐体1的金属标牌上:生产企业名称:
最大许可总质量
御载后(皮)重
comGB19454.1—2004
7.3如果便携罐体设计上允许在公海装卸,侧应在明显的板面上标记文字“海运使携罐体”一词应写在标牌上。
7.4压装置的标记:
7.4.1每个降压装置均应有即显的永久性标记,标明;a)
调定的排放压强(kPa)或温度();h)
弹簧装置:排放压强容限公差;桑碎盘:对应于额定压强的参考温度:d
易熔塞:温度容限公差:以及
以标推的 m/s表示的装置额定流通能力e)
实际情况充许时,也应标明以下资料:f)造厂商名称和有关的产品国录号。7.4.2降压装置上标明的额定流通能力应按ISO 4126-1:1996确定。7.4.3题向降压装置的通道,应该有足够人的尺寸,以便使需要排放的物质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装置。壳和降压装置之间不应装有断流阀,除为维修保养或其他原因而装有双联降压装置,而且实际使用的降压装置的断流阀是锁定在开的位置,或者断流润相而联锁,使得双联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始终在使用中。通向排气或降压装置的开口部位不得有障得物.以免限制或划断罐壳到该装置的流通。降压装置出口如使用排气孔或管道,应试把释放的蒸气或液体在榉压装置受到最小反压力的件下排到大气中。
8检验规测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便携式隧体应符合本标推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用户有权按本标推的规定,对接收的产品提出验收检验8.1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 5 意和第 7 童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8.2批的确定
便携式罐体应以订货量为批逐批检验。8.3判定规则
采用GB/T2828---1987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合格质量水平为4.0(AQI.m.4.0),合格判定数见表2。
表 2 合格判定数
正常-次抽样AQL=4.0
样品数
8.4不合格批处理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批中的便携式罐体经别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com不合格判定数
单位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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