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079-2010
中文名称: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Massage base oil Massage oi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1-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19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70美容品、化妆品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2化妆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1-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等
归口单位: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摩基础油、按摩油产品,不适用儿童按摩产品。
标准内容
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3024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079-2010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Massage Base Oil, Massage Oil)
2010-11-22发布
2011-03-01实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安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金其璋、李慧良、沈敏、何乔桑、徐伟东、王群、康薇、李琼、梅家齐。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按摩基础油和按摩油产品,不适用于儿童按摩产品和眼部按摩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26516 按摩精油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按摩基础油(Massage Base Oil)
由精制植物油、矿油、抗氧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释按摩精油和/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
3.2 按摩精油(Massage Essential Oil)
由一种或多种精油和/或净油,以及为提高其质量而加入的香料成分、适量溶剂和抗氧剂等混合制成,对人体皮肤起护理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不应直接用于人体皮肤,需用按摩基础油稀释后再以涂抹或按摩方式使用。
3.3 按摩油(Massage Oil)
由按摩精油与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
4 分类
按摩基础油按植物油种类分为:橄榄油、霍霍巴油、甜杏仁油、红景天油、小麦胚芽油、鳄梨油、葡萄籽油、米糠油等。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按摩基础油和按摩油所用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号)的规定。按摩油中使用的按摩精油应符合GB/T 26516的要求。
5.2 感官及理化指标
产品的感官及理化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外观:无色或淡黄色至黄绿色澄清油状液体
- 气味:无异味
- 酸值:≤5 mgKOH/g
- 过氧化值:≤10 mmol/kg
- 皂化值:≤80 mgKOH/g
5.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菌落总数:≤1000 CFU/g或CFU/mL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 CFU/g或CFU/mL
- 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 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 铅(Pb):≤40 mg/kg
- 砷(As):≤10 mg/kg
- 汞(Hg):限量符合相关规定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5.5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 1685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在室温及非阳光直射条件下目测观察。
6.1.2 气味:通过嗅觉进行鉴别。
6.2 理化指标
6.2.1 酸值:按附录A方法检验。
6.2.2 过氧化值:按附录B方法检验。
6.2.3 皂化值:按附录C方法检验。
6.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号)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附录D.3或D.4规定的相对密度法检验。
6.5 包装外观
按QB/T 1685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标志
8.1.1 按摩基础油应标注所使用的植物油种类。
8.1.2 按摩油应标注以下内容:
a)按摩精油的种类及含量;
b)所添加按摩基础油的植物油种类;
c)避免接触眼部周围;
d)不可内服;
e)孕妇、婴幼儿、高血压、肾病、癫痫及皮肤破损者慎用,敏感肌肤需经皮试合格后使用;
f)应避光、密封、低温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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