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946-2016
中文名称:玻璃器皿 高脚杯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Glasswares. Stemglass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9-01
作废日期:2023-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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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玻璃器皿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玻璃和陶瓷工业>>玻璃>>81.040.30玻璃产品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2化妆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出版日期:2016-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环宝、赵寿建、张国琇、施卫东、王秀清、张达、邢永生、王立坤
起草单位: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大学、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日用玻璃搪瓷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日用玻璃搪瓷标准化中心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高脚杯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冷饮料、酒类等的玻璃高脚杯。
本标准不适用钢化玻璃高脚杯。
标准内容
ICS 81.040.30
分类号:Y22
备案号:5483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946—2016
玻璃器皿 高脚杯
Glasswares—Stem glasses
2016-04-05 发布
2016-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高脚杯杯身的铅、镉溶出限量等同采用ISO 7086-2《接触食物的中空玻璃容器铅和镉溶出量 第2部分:允许极限量》;杯口部以下20 mm范围内铅、镉溶出限量等同采用DIN 51032《接触食物的陶瓷、玻璃、微晶玻璃和搪瓷制品铅和镉溶出量的极限值》。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玻璃搪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大学、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环宝、赵寿建、张国、施卫东、王秀清、张达、邢永生、王立坤。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高脚杯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冷饮料、酒类等的玻璃高脚杯。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化玻璃高脚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545 玻璃瓶罐内应力试验方法
GB/T 4547 玻璃容器抗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82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
GB/T 20858 玻璃容器用重量法测定容量试验方法
GB/T 21170—2007 玻璃容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滴头(tit on top rim)
杯口沿呈水滴状的隆起部分。
3.2 杯体歪斜(flanged goblet)
产品置于水平基准面时,任意横截面圆心偏离酒杯中心轴的程度。
注:杯体歪斜包括杯身歪斜、杯挺歪斜、杯挺弯曲等。
3.3 口不平行度(non-parallelism of mouth with reference to goblet base)
杯口相对于杯底的不平行度,以同一产品的最大高度与最小高度差值表示。
3.4 杯口不圆度(goblet mouth ovality)
杯口偏离圆形的程度,以同一产品最大杯口外径与最小杯口外径的差值表示。
4 分类
4.1 按满口容量分为四类:
小型:≤100 mL;
中型:>100 mL~300 mL;
大型:>300 mL~500 mL;
特大型:>500 mL。
4.2 杯形及各部位包括杯口直径、杯身直径、杯挺直径、杯底直径等。
5 要求
5.1 外观
产品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明显色差;无色透明制品应无明显色泽差异;
不应存在明显波浪口、杯体歪斜;
杯底应平整,口不平行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如0.4 mm~1.2 mm);
不应存在破气泡、裂纹、杂粒等缺陷;
杯口热加工区域的滴头应符合尺寸要求;
不应存在刺手的双滴头;
条纹、模印、杯底爪痕、碰伤、擦伤等缺陷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5.2 规格尺寸
5.2.1 产品的主要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例如:
小型产品杯口厚度约为1.8 mm,杯口不圆度约为0.5 mm,口部厚薄差约为4.5 mm。
注:非圆形杯口或异型杯的相关尺寸可按协议执行。
5.2.2 产品规格尺寸公差应符合规定:
满口容量允许偏差一般为±10%;
杯高、杯口外径、杯挺直径、杯底直径等均应在规定公差范围内(如±1.0 mm、±0.8 mm等)。
5.3 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耐热震性、内应力、耐水性以及铅、镉溶出量等指标,具体应符合表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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