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029-2011
中文名称:乙酸松油酯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Terpinyl acetat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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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乙酸
松油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60香精油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1香精、香料
出版信息
出版社:轻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2-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广西欣诺日化有限公司、上海浦杰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乙酸松油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松油醇和醋酐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的乙酸松油酯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要成分为乙酸α-松油酯、乙酸β-松油酯和乙酸γ-松油酯等化学异构体的混合物,以α异构体为主。
标准内容
ICS 71.100.60
分类号:Y41
备案号:35027-2012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029-2011
代替 QB/T 1029-1991
乙酸松油酯
Terpinyl acetate
2011-12-2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04-01 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 QB/T1029-1991《乙酸松油酯》的修订。与1991版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包括删除旋光度要求,增加典型气相色谱图(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欣诺日化有限公司、上海浦杰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芳、张桂华、徐易、曹怡。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B/T1029-1991《乙酸松油酯》。本标准于199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酸松油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松油醇和醋酐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的乙酸松油酯质量分析评价,其主要成分为乙酸α-松油酯、乙酸β-松油酯及乙酸-松油酯等异构体混合物,以α异构体为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GB/T 11540 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2 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14455.3 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
GB/T 14455.5 香料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GB/T 14455.6 香料酯值或含酯量的测定
3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及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乙酸α-松油酯(乙酸对-盖-1-烯-8-醇酯)、乙酸β-松油酯(乙酸对-盖-8-烯-1-醇酯)、乙酸-松油酯(乙酸对-盖-4-烯-1-醇酯)
CAS号:8007-35-0
分子式:C12H20O2
相对分子质量:196.29
4 产品分类
本产品按含酯量分为A、B、C三等:
A等:含酯量 ≥97.0%
B等:含酯量 ≥95.0%
C等:含酯量 ≥90.0%
5 要求
乙酸松油酯质量要求如下:
色状:无色至微黄色液体
香气:类似香柠檬和薰衣草的香气
相对密度(25℃/25℃):约0.947~0.962(不同等级略有差异)
折光指数(20℃):约1.4640~1.4700
溶解度(25℃):1mL试样可在5~8mL乙醇中溶解(不同等级不同)
酸值:符合标准要求
含酯量:A等≥97.0%,B等≥95.0%,C等≥90.0%
6 试验方法
6.1 色状检定:目测法
6.2 香气评定:按 GB/T14454.2
6.3 相对密度测定:按 GB/T11540
6.4 折光指数测定:按 GB/T14454.4
6.5 溶解度评估:按 GB/T14455.3
6.6 酸值测定:按 GB/T14455.5
6.7 含酯量测定:按 GB/T14455.6
乙酸松油酯典型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A(面积归一化法)。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检部门负责,每批产品须附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色状、香气、相对密度、折光指数及含酯量;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
7.2 验收单位可按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每批次分别验收。
7.3 抽样方法:
每批1~2个包装全检;3~100个抽2个;100个以上再抽取3%。每个包装抽取50mL~100mL样品混匀后分装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7.4 若检验不合格,可加倍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 质量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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