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1888-2022
中文名称: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舶气囊下水工艺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Methodology for ship launching utilizing air ba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10-12
实施日期:2022-10-1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39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船舶和海上建筑物综合>>47.020.01造船和海上建筑通用标准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舶综合>>U06船舶工艺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3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朱佳帅、孙菊香、刘伟、李恒、吴中岱、韩冰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
提出单位: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采用气囊下水时的通用要求,包括例如气囊、滑道、绞车、船舶下水程序和安全措施等船舶与设施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满足4.1要求并采用气囊方式下水的船舶。
标准内容
ICS 47.020.01
CCS U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888—2022 / ISO 17682:2013
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舶气囊下水工艺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Methodology for ship launching utilizing air bag (ISO 17682:2013, IDT)
2022-10-12 发布
2022-10-12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等同采用ISO 17682:2013《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舶气囊下水工艺》。
本文件做了最小限度的编辑性改动:3.2中的“例如从船台移至水边”修改为注;3.6中的“单位为米”修改为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佳帅、孙菊香、刘伟、李恒、吴中岱、韩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采用气囊下水时的通用要求,包括气囊、滑道、绞车、船舶下水程序和安全措施等船舶与设施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满足相关要求并采用气囊方式下水的船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ISO 2408 通用钢丝绳最低要求(Steel wire ropes for general purposes—Minimum requirements)
ISO 14409:2011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下水用气囊(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Ship launching airbags)
注:GB/T 33487—2017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下水用气囊(ISO 14409:2011, 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下水 ship launching
将船舶从陆上送入水中使船舶处于漂浮状态的过程。
3.2 移船 ship shifting
将船舶从某处移至另一处的过程。
注:例如从船台移至水边。
3.3 滑道 slipway
用于船舶下水的坡道,包括延伸到水中的部分。岸边部分,包括船台,称为主滑道,而延伸入水部分称为副滑道。
3.4 起墩 transferring from docking blocks
下水前,铺入气囊充气将船舶抬高,当船底高出墩木,撤出墩木,适当放气使船舶坐落在气囊上的过程。
3.5 岸上系固桩 ground anchor
位于船台前方并在船台内建造用于系泊的结构,地面以上的半圆形部分用于固定钢丝绳并拖曳船舶。
3.6 船长 ship length(LoA)
船体型表面最前端与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注:单位为米(m)。
4 船舶下水前要求
4.1 船舶应为平底,并适于放置、填充和滚动气囊。船底的平面面积应足够大,以与气囊充分接触,从而保证足够的承载能力。
4.2 按照重量和长度将船舶分为以下四类:
I类:重量不大于1000 t,或船长不超过90 m的船舶;
II类:重量大于1000 t但不大于3000 t,或船长大于90 m但不大于120 m的船舶;
III类:重量大于3000 t但不大于5000 t,或船长大于120 m但不大于150 m的船舶;
IV类:重量大于5000 t,或船长大于150 m的船舶。
4.3 船舶的水下阀件和主要设备应安装完毕,并经船厂或船东测试、检查和确认。
4.4 船底板及所有附件上的毛刺、焊瘤等均应磨平,并经检验合格。
4.5 船舶所有水下舱室的船壳板热加工、喷砂和涂装以及舱室密性试验应已完成,并通过船东或船级社确认。所有松散物品均应加以系固,所有系泊设备和附件应安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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