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XB/T 405-2016
中文名称:铈铁合金
标准类别:稀土行业标准(XB)
英文名称:Cerium-ferro allo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7-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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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5稀有金属及其合金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20-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解萍、梁行方、于雅樵、王小青、陈国华、刘玉宝、高日增、姚南红、刘荣丽、王淑英
起草单位:包头稀土研究院、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9
提出单位: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铈铁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熔盐电解法、熔配法生产的铈铁合金,供作钢铁材料添加剂等用。
标准内容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06K105(无关内容已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 405—2016
铈铁合金
Cerium-ferroalloy
2016-07-11 发布
2017-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包头稀土研究院、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萍、梁行方、于雅樵、王小青、陈国华、刘玉宝、高日增、姚南红、刘荣丽、王淑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铈铁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熔盐电解法、熔配法生产的铈铁合金,供作钢铁材料添加剂等用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T 12690.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碳、硫量的测定(高频-红外吸收法)
GB/T 12690.4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氧、氮量的测定(脉冲-红外吸收法和脉冲-热导法)
GB/T 12690.1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10部分:磷量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 CeFe-20、CeFe-15、CeFe-10 三个牌号,其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 GB/T 17803 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铈铁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主要技术指标(质量分数,%):
牌号:CeFe-20(数字牌号 025020)
RE:20±1;Ce/RE ≥ 99
稀土杂质 ≤ 1.0;C ≤ 0.05;S ≤ 0.01;P ≤ 0.01
非稀土杂质:Mg ≤ 0.05,Si ≤ 0.05,Ca ≤ 0.05,Al ≤ 0.05,O ≤ 0.05,Ni ≤ 0.02
Fe:余量
牌号:CeFe-15(数字牌号 025015)
RE:15±1;Ce/RE ≥ 99
其余杂质限值与 CeFe-20 相同
Fe:余量
牌号:CeFe-10(数字牌号 025010)
RE:10±1;Ce/RE ≥ 99
其余杂质限值与 CeFe-20 相同
Fe:余量
注:稀土杂质指除 Ce、Pm、Sc 以外的所有稀土元素;“余量”表示总量减去主元素及杂质后的剩余部分。
3.3 外观质量
3.3.1 产品为铸态合金。
3.3.2 产品表面及断口应为黑灰色或银灰色,应洁净,断口无可见夹杂物及氧化脱落粉末。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
4.1.1 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2 稀土杂质及钙、镁、铝、硅、镍、铁等元素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3 碳、硫量的测定参照 GB/T 12690.1 的规定进行。
4.1.4 氧量的测定参照 GB/T 12690.4 的规定进行。
4.1.5 磷量的测定参照 GB/T 12690.10 的规定进行。
4.2 数值修约
按 GB/T 8170 的规定执行。
4.3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出具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5.2 组批
产品应按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分析及仲裁检验的取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当每批重量 ≤10 kg 时,取样 2 块;
当每批重量 >10 kg 且 ≤50 kg 时,取样 3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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