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行业标准 >  SN/T 1334-2003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334-2003

中文名称: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Codes of sanitary treatment for the entry-exit corpse and human remain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3-08-18

实施日期:2004-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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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12 页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谭勇、谭亮、阳水平、陆新、姚若东、赵德元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尸体和骸骨的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入出境尸体和骸骨的卫生处理。

标准内容

SN/T 1334—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入出境户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 Codes of sanitary treatment for the entry-exit corpse and human remains 2003-08-18 发布 2004-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勇、谭亮、阳水平、陆新、姚若东、赵德元。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户体和骸骨的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入出境户体和骸骨的卫生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尸体 corpse 运进或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遗体。 3.2 骸骨 human remains 运进或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尸体表皮、肌肉、内脏器官及其他组织自然腐败和自溶后的遗骨。 3.3 户体的卫生处理 corpse sanitary treatment 对尸体实施的消毒、防腐、包装和火化。 3.4 骸骨的卫生处理 human remain sanitary treatment 对骸骨实施的消毒、杀虫和火化。 4 卫生要求 4.1 户体的卫生要求 4.1.1 户体消毒后的卫生要求 户体消毒后应符合GB 15981-1995中17.1规定的消毒效果评价标准,并不应检出致病菌。 4.1.2 户体防腐处理后的卫生要求 户体防腐处理后,防腐液应流遍全身,尸体表面皮肤处理干净,皮肤表面切口缝合整齐,表面管孔用浸过消毒剂的棉花球堵塞,尸体无臭味,形态完整,表皮无脱落,裸露皮肤干燥,胸腹部体表尸斑消失,无腹水。 4.1.3 户体包装后的卫生要求 经包装的户体,棺概应密闭,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4.2 骸骨的卫生要求 4.2.1 骸骨消毒后的卫生要求 骸骨消毒后应符合GB 15981—1995中17.1规定的消毒效果评价标准,并且不应检出致病菌。 4.2.2 骸骨杀虫后的卫生要求 骸骨内病媒昆虫和其他寄生生物应全部杀灭。 5 对象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体,应实施卫生处理: a) 未经消毒、防腐的; b) 经消毒、防腐但未密闭包装的; c) 患检疫传染病、炭疽病死亡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骸骨,应实施卫生处理: a) 散发不良气味的; b) 有病媒昆虫或其他种类的寄生生物的; c)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且死因不明的; d) 患检疫传染病、炭疽病死亡的。 6 准备 6.1 制定方案 根据申请单填写的情况,制定户体和骸骨卫生处理初步方案。 6.2 药品器械 根据户体和骸骨的实际情况,准备足够的消毒、防腐、杀虫药品及器械。 6.3 个人防护 穿戴好经消毒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胶手套。 7 程序 7.1 核实情况 根据户体和骸骨的实际情况,核实申请单填写的内容,确定最终的操作方案和使用的药品及浓度。 7.2 户体消毒及防腐 7.2.1 户体体表处理及消毒 7.2.1.1 对户体及衣物喷洒消毒剂后,脱去户体衣物,用消毒剂喷洒和擦洗体表消毒。消毒方法参见附录A。 7.2.1.2 户体如果有外伤创面,消毒后,采用缝合方法处理创面。 7.2.1.3 用浸过消毒剂的棉花球堵塞户体表面管孔。 7.2.2 户体防腐 7.2.2.1 冷藏过的户体,经自然解冻,待户体的所有组织器官软化后,进行防腐处理。 7.2.2.2 防腐处理采用从动脉或静脉全身灌注防腐剂和局部注射防腐剂两种方法同时进行。防腐方法参见附录A。 7.2.2.3 全身灌注、局部注射防腐剂经过3h~4h,待防腐剂渗入到户体全身各部器官组织后,对户体的防腐点切口进行缝合,再按7.2.1进行一次体表消毒。 7.2.2.4 经过消毒、防腐处理的户体,经30min~60min后人棺包装,包装方法参见附录B。 7.3 骸骨的消毒及杀虫 7.3.1 骸骨的消毒 骸骨的消毒方法参见附录C。 7.3.2 骸骨杀虫 骸骨消毒后,进行杀虫。杀虫方法参见附录C。 7.4 户体、骸骨消毒效果的检验 随机选择具代表性的部位,分别画5cm×5cm样方。消毒前后分别在相同部位用沾取含中和剂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的灭菌棉拭子于采样方格中来回均匀涂抹采样,消毒后采样应在消毒后1h开始,采样后的棉拭子放入装有5mL含中和剂的试管中,接种后在37℃下培养24h~48h,按照GB 15981-1995中16.3规定检验消毒效果。 7.5 废弃物及工作人员、环境、器械消毒 卫生处理结束后,应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并对环境、器械及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废弃物的处理及环境、器械及工作人员的消毒方法参见附录D。 8 结果判定 8.1 户体消毒结果判定 户体消毒后符合4.1.1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2 户体防腐结果判定 户体防腐处理后符合4.1.2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3 户体包装结果判定 户体包装后符合4.1.3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4 骸骨消毒结果判定 骸骨消毒后符合4.2.1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5 骸骨杀虫结果判定 骸骨杀虫后符合4.2.2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9 处置 9.1 处理不合格的户体和骸骨应再次进行处理,然后再次检查,直至检查结果合格。 9.2 对患检疫传染病、炭疽病死亡的尸体、骸骨,应对户体、骸骨就近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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